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5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为遏制信用证欺诈,各国在坚持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前提下,承认"欺诈例外",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给予付款或承兑汇票,允许法院颁布禁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欺诈例外原则逐步确立发展。但由于各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法律实践的不同,信用证例外原则在不同国家的表现不一,因此对这一原则进行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信用证欺诈例外是对传统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突破。文章拟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确立及其界定,以及银行、法院、申请人在信用证欺诈中的法律职责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3.
信用证欺诈是民事欺诈在信用证领域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导致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原因是信用证法律制度的抽象独立性原则,此外,低风险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以及单据格式的不统一都可诱发欺诈的产生。按欺诈的主体不同可将其分为:受益人欺诈、开证申请人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同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同欺诈、受益人和承运人共同欺诈。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规制,可以分为事后与事前两种方法,以确保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4.
跟单信用证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独立抽象性原则,但由于跟单信用证所具有的银行仅对单据不对货物进行审核的这一特性,国际贸易中随之出现了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欺诈的现象,因此,为保护开证申请人和进口商及其他关系的合法利益,跟单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例外原则也就应运而生。我国在适用该原则时主要采取了两种方式。法院审理跟单信用证民事纠纷案件的核心在于:审查单据欺诈的事实是否成立,该项事实的证明责任在主张拒付信用证款的一方,通常即为开证行。审查受益人是否参与欺诈,或对欺诈事实是否知情,这是该类案件审查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5.
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法律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独立性是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原则,它在提高结算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隐患出口方单据欺诈.向法院申请禁令是进口方面临欺诈时寻求法律救济的有效方法,但这破坏了独立性原则.禁令的发布应非常谨慎.  相似文献   

6.
信用证欺诈之法律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迄今为止,对信用证欺诈作出明确规定的很少见,而且各国对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亦无统一标准。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导致信用证欺诈的根本原因是信用证法律制度的独立抽象原则。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主要有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和审查信用证条款等,信用证欺诈的补救可以采取请求银行拒付或请求法院强制银行拒付等措施。  相似文献   

7.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对信用证抽象独立性原则的排除.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情形下,银行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因此厘清其权利义务有重要意义.借鉴并吸收英美国家的先进经验,笔者认为银行有止付权、调查权、受偿权;银行有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的义务、通知义务和禁令遵从义务.我国应尽快对信用证及其欺诈问题立法,并提高法官对国际惯例的认知水平,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8.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确保信用证快捷、便利的流通,国际社会赋予信用证以独立性,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纠纷解决与基础合同分开。信用证的独立性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护了信用证的流通,另一方面也刺激了信用证欺诈的发生。信用证欺诈“生意”的繁荣又导致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由此产生了信用证独立性与欺诈例外原则的矛盾。信用证的独立性和欺诈例外原则可以实现法律上的平衡。  相似文献   

9.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独立和抽象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基石,但它在客观上存在着保护欺诈受益人的缺点。因此,各国都纷纷建立信用证欺诈倒外原则来进行补救,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滥用又会给信用证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利益带来冲击,于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应运而生。美国率先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规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英国也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给以肯定。我国的信用证立法比较薄弱,虽然近年来的判例和相关文件表明我国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持肯定态度,但立法上的完善应是必须的。  相似文献   

10.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救济,该原则背离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如果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不加以适当限制,就会根本动摇信用证制度,也不利于保护善意的当事人,因而出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例外情况。我国最新的关于审理信用证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即明确规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例外情况。  相似文献   

11.
跟单信用证是当今世界贸易结算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支付工具,也是我国对外贸易结算的主要支付方式。我国入世后,信用证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必将日益重要。但是近年来,我国企业与外商之间的信用证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有相当比例的纠纷涉及到信用证欺诈问题。因此,从信用证欺诈入手,深入研究由此产生的信用证司法保全措施及“欺诈例外”理论的适用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2.
为满足及时制止人格权侵权行为的规则供给需求,《民法典》第997条增设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但尚待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没有为之提供配套的程序,《民法典》也未进行相应的规定,有必要分析如何构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构建制度的前提是明晰其性质,而学界目前就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尚未形成共识,多数观点认为是临时禁令,少数观点认为是永久禁令。鉴于这一制度借鉴自国外制度,借鉴对象的性质及相应规则对于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及制度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本文从制度溯源开始,结合借鉴对象的性质、功能以及我国的本土语境,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并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完善建议。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源自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而非直接来源于罗马法上的禁止令状或令状制度。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既包括永久性救济,也包括临时性救济,还包括其他法官发出的命令;既有财产保全的内容,也有行为保全的内容,还有行为给付判决的内容。多数观点主张将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临时禁令的理由并不充分,且不独立于诉讼的禁令制度与我国既有制度相重复。较为妥当的方案是使人格权侵害禁令独立于诉讼,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制度功能;基于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使法院既可以迅速发出临时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也可以及时发出永久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并且在同一程序中,可以先发出临时性禁令要求当事人在程序结束前停止行为,在程序结束时以永久性禁令取代之。基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内部差异,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内部也应当具有相应区分。总体而言,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应当介于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之间,情况紧急、作出临时禁令的应当接近非讼程序;其他情形则应当接近诉讼程序。法官审查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时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以及不及时制止是否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将公共利益纳入考量范围。人格权侵害禁令送达后即生效,对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禁令仍然有效。人格权侵害禁令生效后被申请人不履行的,法院按照行为执行的规则实施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3.
信用证交易被视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它牵涉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受益方如何在交易中做到单证相符,规避欺诈及其它风险,是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14.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及其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分析和处理信用证法律问题的重要基础。信用证支付方式被广泛采用的主要原因在于它自身独特的法律性质,独立性原则确保了信用证成为快捷、可靠、经济、方便灵活的结算支付方式,并能较好地运用于解决诸如开证行行使抵销权、保兑、信用证开立前和付款后、代位追偿、止付等纠纷。  相似文献   

15.
刑法对贷款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只规定了自然人主体,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这些犯罪的主体。对于经单位集体决策,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贷款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信用卡诈骗,所骗得财物归单位所有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学界认识不一。这种情况下,上述罪应当作为自然人犯罪处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