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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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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 若买受人取得该标的时为善意,则其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动产物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对于不动产物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理论界尚有争议,不动产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需要对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2.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标的时为善意,则其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动产物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对不动产物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理论界尚有争议,不动产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需要对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3.
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缺陷无法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其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如公示公信原则周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均坚持物权变动须经公示,且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而这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但是两者之间无法相互代替。他们具有内在的本质联系,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以及公示的公信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只得为原则,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我国物权法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4.
论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制度为现代民法确定的一项财产所有权取得的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本文重点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关于法律效果 ,着重分析了物权变动和善意取得所涉及的债权关系。希望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典能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使其真正发挥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所谓善意取得,系指以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纵为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无移转或设定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权利的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取得,它作为民法物权中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交易的动态安全,稳定社会财产的占有关系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起着积极的作用,因而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我国民法至今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无疑是我国民事立  相似文献   

6.
对第三人的保护是物权立法的基本任务之一。《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第三人的保护提出了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区分原则等规则。在我国物权立法中 ,构建第三人的保护制度应以物权区分原则为基础 ,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最优 ,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取得的特别规则之一,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具备市场流通性的盗赃物却被排除在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这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否认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合理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安全与稳定.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从价值梳理与路径选择着手构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中第三人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辛芯 《理论界》2004,(6):149-150
在我国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作为商品交易中重要链务环节的第三人其利益保护问题越来越显示出重要性,通过我国目前所有的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利益无法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而物权行为理论和公示公信原则在这一方面都有其可取之处。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作为第三人保护制度的基础应首先予以确立。在此基础上再建立起完善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9.
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是近现代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占有脱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理论界争论的问题之一,本文认为,从善意取得存在的价值依据出发,占有脱离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0.
文章就物权行为实在论、虚构论与法定论诸观点进行了评析 ,指出物权行为作为法律事实在立法中予以确立的科学性、合理性。文章驳斥了法学界流传已久的一些误解。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不会导致交易中利益保护的失衡 ,该理论也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问题。物权行为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中也不产生规范竞合的现象。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与债权行为一样 ,其成立与生效都受法律行为规范的约束 ,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纯为误解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交易中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是《合同法》与《物权法》中分别规定的两种法律制度。由于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无权处分并非必然导致善意取得,所以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科学厘清二者的关系,对于正确适用现行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根据公信力原则,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同样可以产生公信力。况且,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真正前提不是公信力,而是无权处分现象的发生。所以,在不动产交易中同样存在无权处分,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当两者同时适用时,应当坚持区分适用原则和物权优先原则,优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2.
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善意取得的概念,目前学者多采用描述式定义法。由于所持观点各不相同,因而对善意取得的定义在内容上也不尽相同。有将善意取得理解为即时取得,定义为:以设定所有权或他物权为目的,由无让与权人善意受让占有者,自取得占有时起,依法取得受让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物权取得方法;也有将善意取得定义为“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动产,但其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我们认为,结合善意取得制度的特点和发展方向,对善意取得制度总体概念的界…  相似文献   

13.
物权的公示是物权权利的公示 ,而不是通说所谓的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同时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占有而不是交付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簿而不是登记。物权一经公示 ,应产生公信力 ,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 ,在立法上 ,应当确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占有的公信力 )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  相似文献   

14.
章正璋  彭启军 《学术界》2005,(6):243-247
物权行为理论能否均衡维护交易各方的利益,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反对物权行为理论者认为,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立法的最大缺点在于严重损害卖方的利益,违背交易的公平正义,并且列举其五种表现。而事实上,这些反对的理由均是从卖方的角度审视的结果,买方的利益被忽视了,离开对买方利益的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同样无法建立。物权行为制度能够均衡地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善意取得制度无法取代物权行为制度。物权行为理论完善了法律关系理论和法律行为理论,合理解释了某些以物权的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的性质,使得诸如保留所有权买卖、让与担保、融资租赁等新型的交易形式更容易、更适宜地建立起来。  相似文献   

15.
再谈物权行为理论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物权行为理论在中国曾长期处于被否定的地位。本文叙述了该理论的本来内容 ,纠正了对该理论的错误表述。对于中国法学界否定该理论的两个主要论据 ,即物权独立意思为纯粹的人为拟制、无因性理论导致交易不公正的观点 ,本文从法理上予以批判。同时指出 ,无论是折中主义还是善意取得制度 ,在法理上和实践效果上均有严重的缺陷 ,无法替代更为科学的物权行为理论。  相似文献   

16.
卢晓莉 《天府新论》2005,(Z1):222-223
学界对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要解决不动产物权的保护问题,只需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即可,原因在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应有之义,而善意取得制度不过是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体现.  相似文献   

17.
论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制度的适用规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均具有保护第三人的重要功能 ,但对于如何在适用中保持这两个制度的和谐统一 ,始终未能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本文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 ,应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而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善意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18.
陶成 《社会科学家》2005,(1):105-108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还很狭小,立法也很不完善。特别是在回首取得、赃物和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在回复请求期间的权利归属及回复请求期间的起算、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等方面都缺乏明确规定。拟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新的思考。  相似文献   

19.
善意取得成立于转让合同仅有让与人无权让与、而无其他引发转让合同效力瑕疵的场合,但在无权处分影响合同效力因素的既定约束下,若把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将会导致该制度的空转。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在转让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构成关系的问题上,我国物权立法的最佳选择是回避转让合同有效与无权处分持续存在的相互排斥,通过对登记或占有效力的特别规定,拟制受让人善意、占有保护或登记的公信力具有补足因无权处分而导致的物权变动法律原因不足的效力,以解决善意取得制度面对的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20.
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保护策略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学界围绕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保护策略的立法选择,存在有较大的意见分歧.一种意见主张应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前提,主要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应以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前提,主要通过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共同解决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本文从对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初步研究入手,运用讨论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阐述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前述第一种意见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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