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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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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国五条”出台后,许多人选择功利性离婚逃避政策带来的不利影响,目的是实现家庭现有利益的最大化,为家庭保留更好的物质条件。这些用房子与婚姻交换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金钱至上”观念的影响下,完全抛弃了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这种现象的深层原因是,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大量的条款都是关于明确夫妻财产的规定;同时,婚姻法并没有对家庭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更没有规定家庭的独立财产制,最终导致夫妻没有共同努力的方向,家庭中的个人利益突显。因此,必须修改和完善现行《婚姻法》,重新定位家庭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家庭财产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功利性离婚问题。  相似文献   

2.
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夫妻可以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基于夫妻身份而订立的财产关系协议。夫妻财产约定,虽以约定财产制协议为主,但并不仅限于约定财产制协议,应有约定财产制协议和其他财产协议的划分。夫妻财产约定符合约定财产制的条件时,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不符合约定财产制的条件时,则不能适用《婚姻法》,而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基于夫妻身份对财产所作的约定,不论约定的性质如何,其效力均应从属于夫妻身份关系。  相似文献   

3.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最近几年在我国新兴的一项法律制度,具有很重要的实践价值。通过对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沿革、新《婚姻法》相关规定和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所作的司法解释的分析,认为在我国目前建立一种以夫妻约定财产制为主导的夫妻财产制形式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4.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法律制度。我国1980年《婚姻法》(以下简称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线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确立了以共同财产为主,约定财产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5.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法律制度。我国1980年《婚姻法》(以下简称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确立了以共同财产为主,约定财产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6.
文章阐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历史演进,检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次婚姻法修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不同规定及立法导向,进一步分析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家庭共同生活目的论和利益分享推定制法理基础,以及推行家庭共同生活目的论,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诸如,夫妻日常事务代理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公示制、个人婚前财产婚后自然损耗补偿制、家事审判诉讼制度等.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维护妇女权益,避免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利用虚假债务侵害女方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7.
为了解决我国公民日趋复杂化的婚姻财产纠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新审视和重构当下夫妻财产制,从物权平等保护规则和所有权规则对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夫妻财产制进行探讨,指出司法解释(三)的夫妻财产制在农村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的保护和夫妻代表权限制方面存在立法不足,在此基础上建议要构筑明确的夫妻代表权限制制度和对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引入法定租赁权,进而全面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8.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了很大的跨越。专门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况,这对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保障婚姻家庭中个人的经济独立和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探究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推进过程,分析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存在的法理,界定我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范围,有助于区分夫妻个人财产特有和共有原则的确立。  相似文献   

9.
我国《婚姻法》第19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涵盖了夫妻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该协议的生效仅仅在夫妻双方之间引起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一旦涉及到市场交易第三人且未对实质物权进行登记时,该协议的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确定的物权变动是基本原则,婚姻法由于其特殊的家庭人身属性有特别的规范,夫妻财产协议发生的权属关系仅就夫妻内部关系而言,其对外效力仍需遵循物权法关于物的基本法律规范,方能稳定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0.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修改的再讨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总体上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重视 ,适应了市场经济的现实 ,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也增加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 ,夫妻共同财产的“劳动所得”体现还不够充分 ,个人财产的范围有遗漏 ,也有不当扩张 ,致使夫妻之间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所失衡 ;约定财产的时间、约定的内容等未有任何相应限制 ,诸如此类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约定财产制度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11.
夫妻财产关系法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研究夫妻财产关系法,必须研究夫妻财产关系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因为无论是在传统私法中还是现代私法中,基本原则都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因此,深入探讨与研究夫妻财产关系法基本原则,尤其是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有利于系统化认识婚姻家庭问题,而且还有助于认清现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发展趋势。需要对什么是夫妻财产关系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以期探索并建立中国本土化的夫妻财产法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2.
夫妻财产是家庭的物质保障和基础,需要法律进行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婚姻观念的转变,夫妻财产的来源、类型不断变化,夫妻财产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人们发现单纯的法定财产制度难以满足需要,而此时夫妻约定财产制则起到重要作用,能满足婚姻当事人的不同需求。然而当前我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仍存在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应当首先完善财产约定的内容,其次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登记公示制度,最后在婚姻家庭法规体系的建构过程中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13.
在古罗马的家族形态从大家族到核式家庭的演变过程中,父(夫)权至上观念逐步向夫妻平等身份的关系过渡,诸如嫁资制、婚娶赠与制以及妻之特有产制等体现夫妻财产关系转变的特殊制度的发展即是明证。罗马法夫妻财产关系的变迁,揭示夫妻平等原则将成为后世夫妻财产制的核心原则。然平等原则在现代夫妻财产制的适恰安排,即是尊重夫妻的自愿意志,依循契约财产制基本形态下的"封闭式约定为主、法定为辅"的夫妻财产制二元模式。  相似文献   

1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对夫妻财产关系有许多突破性规定,但部分条款的合理性需再探讨:应在遵守一般性财产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注重反映夫妻财产关系特点;在坚持夫妻财产共有制的原则下,尊重夫妻个人财产。  相似文献   

15.
婚姻法修正草案对现行婚姻法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发展 ,具体表现为对基本原则的增补、对结婚制度的完善、对家庭关系的充实、对离婚制度的调整及对法律责任的拓展。在对其立法价值予以充分肯定的同时 ,也应看到其不足与缺陷 ,并应从四方面予以完善 ,即摒弃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 ;改变亲权与监护相交叉的格局 ;弥补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健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以实现婚姻家庭立法的严谨与科学。  相似文献   

16.
出于增进家庭福祉和婚姻收益的考虑,很多夫妻选择了"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多数丈夫在婚姻期间积累了较多的人力资本。而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共同财产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法解决离婚时丈夫独占婚姻期间新增人力资本的问题,无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广大妇女对婚姻的投资水平,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人力资本产权具有明显的可分性,在离婚时可以利用重置成本法对婚姻期间新增人力资本进行价值评估并将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似文献   

17.
基于尊重婚姻当事人契约自由的理念,不少国家的法律支持婚前财产协议。而我国现行婚姻法在支持婚前财产协议的同时缺少明确的必要的规制,导致实践中当事人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五花八门,司法裁判也各不相同。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以及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我国婚姻法应明确设定婚前财产协议的原则及其衡平规则,例如规定以婚姻自由为对价的婚前财产协议无效等,应增设兼顾财产静态价值与动态增值的夫妻财产制类型,应增加管理权、清算程序作为财产约定的内容,应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协议生效的时间以及公示要求、变更以及撤销程序。  相似文献   

18.
在古罗马,有无嫁资是区分正式婚姻与姘合的重要标志,嫁资制度由此而成为了罗马婚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克服嫁资制度可能引致的不公平,平衡婚姻当事人之间和遗产继承人之间的利益,罗马法又创建了婚姻赠与和嫁资合算制度。这一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罗马法理念,并对现代婚姻财产立法产生着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9.
介绍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概况 ,对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利弊进行了横向比较。同时 ,对我国建国后通过的三部婚姻法进行了纵向比较 ,指出其不足之处 ,阐述了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构想  相似文献   

20.
现行军婚特别保护制度过于关注婚姻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这既不符合婚姻的本质,也存在着侵害军人配偶婚姻自主权,侵害男性军人配偶生育权,对军人婚恋限制过多,实效不强等弊端;完善军婚特别保护制度应着力于提高军婚的质量,通过灵活的政策提高军人的待遇和职业吸引力,加大对军人家属的奖励优抚力度,多创造分居军人家庭的团聚机会,为军人家庭提供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支持,同时在立法上进一步限制军人离婚否决权行使的范围,降低军婚缔结的风险,真正提高军婚保护的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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