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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侯巍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2):75-79
代理孕母生殖技术的出现使得子宫不育的不孕妇女终能圆梦,但如果对其管理规范不当,会引发子宫工具化、代孕母机械化、代孕母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传统家庭关系受到冲击等法律和社会问题,然而并不能以此为由否定代理孕母制度合法化的正当性。为防止代理孕母制度合法化所可能产生的反伦理、反道德等不当后果,就需要对此制度的适用原则、基本类型、代孕合同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制。 相似文献
2.
祝彬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209-212
从代孕技术的特点?代孕的现实需求?禁而不止的现状?代孕失范带来的问题等方面看,全面禁止代孕不可取?法律应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和规制代孕行为,以满足现实需求,并且限制代孕技术的滥用,规范代孕技术的运用和发展?法律应当禁止商业性代孕;委托代孕的主体应当是不孕不育夫妻,并且妻子子宫不可孕育胎儿;应当充分考虑代孕者的生命健康以及优生优育;代孕所生子女应当与委托者具有血缘关系? 相似文献
3.
目前我国对代孕技术采取全面禁止的态度是伦理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生育和人类的繁衍作为人类基本的一项权利,应当在社会中得到尊重,得到法律的保护。文章从“人格尊严”的视角出发,对代孕技术中涉及的委托父母、代孕母亲进行伦理审视和研究,从其人格尊严的价值层面寻找对代孕技术在计划生育政策条件下有限开放的伦理论证。 相似文献
4.
周云水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10,(1):130-136
人类学著作对于新的生育技术的评述主要集中在这些新技术如何削弱亲属关系中早已假定的自然与文化联系。特别是将代孕母亲视为便利选择之象征资源的自然事实,是西方文化的一种主流价值观。对于这一当代的新话语,必须注意到代孕技术具有其特定的社会和文化意义。然而,将自然看做文化领域又加剧了亲属关系从生物学中分离的趋势。对案例中代孕母亲的行为动机进行的分析,集中在感情需求的证据之上,这种处理方式有助于人类学者在亲属关系研究中将人类文化和自然更好地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5.
游文亭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2(3):85-9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回应了中国社会发展变迁对婚姻家庭法制提出的新需求,具有时代性,尤其是"婚生否认之诉"的规定,更好地适应了科技发展下的多元化亲子关系确立方式.但是,《民法典》对于代孕等人工生殖技术相关的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许多代孕纠纷仍旧无法解决,因此,建议《民法典》明确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其基本思路是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子女最佳利益的法律思想保持一致,以现有两种"准血亲"亲子关系为基础,对两种不同类型代孕产生的亲子关系分别予以规范.在完全代孕中,孕母与孕子没有基因关系,因此,委托方妻子可直接规定为孕子的母亲;在局部代孕中,如果孕母自愿解除与孕子的母子(女)关系,则委托方妻子与该孕子之间为母子(女)关系.明确代孕子女的婚生子女地位,是法律与时俱进的体现,亦可定纷止争. 相似文献
6.
王东艳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4(2):9-14
代孕技术的出现为不育夫妇带来生育子女的希望,同时也带来很多法律、伦理问题.完全禁止代孕既不能实现不育夫妇的生育梦,也不能解决现实代孕乱象问题.以我国现阶段的代孕现状为出发点,从代孕与公序良俗、公民权利、伤害原则等方面论证了代孕的合法性,并提出了代孕有限开放的范围和代孕合同合法化的限制,以实现合理引导代孕,规范代孕合同,切实保障代孕当事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7.
郑英龙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3,5(4):71
我国失独家庭数量甚为庞大,其特殊保障问题已为社会关注热点,尤其是最为突出的再生育问题。由于失独家庭大都丧失生育能力,代孕乃是其实现再生育的主要途径。基于失独家庭的特殊性,对其有限开放代孕并不违反伦理道德,在法理和情理上也均具有合理性,且失独家庭因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承受了失独的不利后果,故其选择代孕方式实现再生育的行为应当获得国家保障。国家不仅应当通过代孕类型、代孕条件、代孕程序等方面的制度构建来保障代孕的有序运行,还应通过扶助模式、扶助资金、扶助标准等方面的制度构建来对失独家庭代孕予以必要救助。 相似文献
8.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过生殖技术的代孕已成为社会上的一种新兴产物。一直以来,女性的子宫就不是一种中立的道德价值存在,胎儿也不能是商品,女性也不可能成为商品被挑选。当人的身体被客体化和工具化时,它给现代社会关系带来伦理道德和法律的风险。我国卫生部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及伦理原则》中都是明令禁止代孕的,严禁任何以交易为目的谋取利益的代孕行为,但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空白状态引发了代孕严重的伦理问题和法律规制问题。我国应利用法律手段来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提高阶级立法规制,提供代孕不合法的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9.
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立法上完全杜绝代孕几无可能,视而不见也绝非明智。代孕技术立足于生育权的保障,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不能生育或生育有缺陷的主体。对于代孕,必须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规范。从公共秩序的层面,国家立法和公共政策对代孕技术的实施进行了限制,并从合法性的角度对代孕行为提出了质疑。从善良风俗的层面,宪法道德、契约法道德和家庭法道德亦对代孕技术的实施进行了限制,并从合理性的角度对代孕行为提出了质疑。公序良俗原则是代孕技术限制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10.
王晓君 《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2):96-98
代孕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最有争议的问题,它给许多不孕不育夫妇带来希望,但同时也带来了伦理和法律的困境。其主要集中在:代孕对传统家庭模式的冲击;代孕中商业性代孕的“合法性”问题;代孕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冲击。 相似文献
11.
王鹏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92-95
在风险社会和计划生育的背景下,失独者“代孕”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从法理和权利角度看,失独者在生育权、生存照顾权和继承权等方面的特殊法律地位使其有权进行“代孕”。在当前我国对“代孕”争议较多的背景下,应尽快并优先赋予失独者“代孕”权,建立“法律一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地方规范性文件”三级规范体系,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重新界定代孕合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将失独者的“代孕”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并维护其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12.
刘长秋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5(4):1-8
权利只有在得到法律认同和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够发挥其现实意义,就此而言,人们在一般意义上所探讨的权利其实是指法律权利。从权利的视角来看,禁止代孕并不构成对委托代孕者生育权以及代母身体权的侵害,相反,它恰恰是法律为以上两种权利设置的合理边界。支持代孕的权利说具有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不足以成为代孕合法化的理由。我国现行立法对代孕采取了完全禁止的规制模式,但在禁止的力度上却比较微弱,这成为代孕在我国禁而不止的最主要原因。为更好地规制代孕,应当提升我国代孕规制的立法效力层次,并在刑法中增设代孕犯罪。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代孕行为频频被媒体曝光,其社会危害性为学界所重视,并成为刑事治理的研究对象。代孕合法论和非法论的观点之争,为代孕行为刑事治理及合理限度提供了理论根据。代孕诞生于现代医学生命科技,但在实践运用中容易商业化并由此产生严重社会危害风险。代孕行为刑事治理应首先区分合法与非法,对非法代孕行为应合理协调现有犯罪立法、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并实行法定犯模式。 相似文献
14.
高晨辉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354-358
代孕生育从诞生之初就饱受争议,我国通过部门规章禁止代孕生育,但是实践中代孕生育多有发生,并引发诸多矛盾纠纷。承认代孕生育的合法性实质上是赋予代孕母自由选择的权利,代孕生育是否侵犯代孕母的尊严应当由代孕母自己作出判断,代孕生育本身并不会侵犯代孕母的尊严。生育权的存在为代孕生育的合法性提供了可能性,夫妻一方不孕不育,另一方的生育权也可能难以实现。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有必要承认代孕生育的合法性,以便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生育权,保障失独家庭的合法权益,解决我国面临的人口问题。 相似文献
15.
张融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7,(4):23-31
代孕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我国现有的语境下,代孕并不为立法允许.表面上看,禁止代孕是出于维护女性利益考虑,但由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运用存在着性别差异,因而禁止代孕从本质而言是性别偏见的产物,其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还使不孕女性和代孕女性的权益裸露在立法的保护范围之外,间接上也造成了地下代孕市场的畸形繁荣.在女性主义运动蓬勃发展和女性地位不断提高的大背景下,禁止代孕无疑与主流发展趋势相违背,其使女性遭受不可预料的伤害.因此,立法者必须立足于实际情况,以女性主义法学为视角,对禁止代孕的规定进行重新审视,并从女性利益立场出发,在性别平等理论的指导下重构代孕的规则体系,具体而言,应在允许妊娠型代孕的同时禁止基因型代孕与捐胚型代孕. 相似文献
16.
吴才毓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3,(3):29-35
在代孕行为的学术讨论进程中,明显存在一种神学传统主义上的避之不及以及文献资料、社会媒体等方面情绪化的表征。通过去情绪化、契约化、伦理观化的三步程序,代孕行为的契约化现象可依托委托合同的模型进行分析,从而从法经济学、法理、女性主义、协商伦理理论的维度探寻代孕行为的价值基础。协商伦理理论足以确认亲子法中的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适用于代孕行为的分析。法技术上可行性的欠缺与社会少子化现象可以成为法律禁止代孕行为的论证基础。结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可以得出,无论于法技术的安排,抑或我国国情下伦理与法理的共同考量,以法律形式确认代孕行为非法之理由充分。 相似文献
17.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88-92
文章闸述了代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立足于我国代孕面临的法律困境,借鉴国外关于代孕的立法实践,进而提出有关代孕行为合法化前的纠纷解决对策,以及代孕行为合法化后的立法建议,旨在通过法律的完善使得"代孕"早日走出尴尬的境地。 相似文献
18.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18-24
代孕一般是指一对夫妻因不能生育而委托另一名妇女怀孕生子。单身男子委托女方用针管注射方式怀孕,不存在被代孕的"她",不属于代孕,应定性为非代孕的自行人工授精生殖行为。该种行为对现行婚姻家庭关系构成严峻挑战,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当事人订立的所谓"代孕合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这不影响子女的非婚生法律地位,对于所涉及的亲子关系问题,应适用非婚生子女相关规定认定其父母子女关系。作为生母,女方对其所生子女有抚养义务和探望权。 相似文献
19.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9,(1):40-48
代孕协议的效力认定,在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从本质上说,代孕协议系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别,因而在效力认定上其可适用法律行为的效力理论。传统观点认为,代孕协议因违背行政规章或公序良俗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此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法律行为的效力理论,但是从实质而言,却背离了立法的精神要义以及社会的实际情况。事实上,代孕协议不仅符合法律行为中的合法性要件,而且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要求。假使对代孕协议的效力予以否认,那么将会给代孕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带来不可预期的风险。因此,在未来的司法适用以及可能的立法修订中,必须明确承认代孕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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