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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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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无权以公诉权滥用来质疑公诉决定,即使是明显证据不足的起诉,法官也只能对案件作出是否有罪的实体判决。事实上,一旦被提起公诉,被告人的权利在审前就受到了非常大的损害,比如即使不符合公诉条件的案件,无罪之被告人在审判中也面临着可能被定罪的风险,受到审前羁押,待审的心理、生活压力,社会歧视等。而且被追诉人受到的损害并不能通过无罪判决、国家赔偿恢复,要保护被追诉人权利就必须建立程序性制裁制度。  相似文献   

2.
论免予起诉中的律师辩护制度杨良春免予起诉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司法制度。它是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不将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活...  相似文献   

3.
目前,世界各国在刑事诉讼中已普遍适用了公诉制度,并且一致强调除少数自诉案件外,不经过公诉,法院对被告人是不能进行审判的.但对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认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不交付法院审判,由起诉机关作出免予起诉决定的,则只有我们中国.免予起诉不仅为我国立法所肯定,而且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共有八个条文对其明文规  相似文献   

4.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不应继续享有自行以强制手段调查取证的权力,因为这种做法侵害了法院在案件起诉后的诉讼主导权,使公诉权失去制约,同时违背控辩平等原则,也无法保障审判阶段集中审理的实现。因此,必须在我国构建对公诉的证据进行审查的起诉审查程序,防止检察机关对不符合证据标准的案件提起公诉; 同时禁止检察机关在起诉后自行强制取证,废除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可以在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规定,而应赋予检察机关与当事人平等的调查证据申请权,将决定起诉后是否可以进行强制取证的权力交由法院行使。  相似文献   

5.
论免予起诉     
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被告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应免除刑罚,决定不将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凡属于免予起诉的对象,都应该是触犯刑法且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有罪的人.适用免予起诉的被诉人虽已构成犯罪,但从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所具有的情节看,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免予起诉是由检察机关在认定被告人犯有罪行后根据被告人又具有的某些情节综合考虑后可以选择适用的一种处理方…  相似文献   

6.
[主持人语]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断曝光的刑事冤错案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公正审判,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关键。而要做到这些,重要的是正确认识与科学理顺侦查、公诉与审判之间的关系。我国立法上确立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实践中三者之间往往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一个案件的侦查证据材料形成后,甚至是“带病”起诉,直至审判,使得公诉和审判的监督制约功能缺失。这种流于形式的“流水线式”的诉讼模式,是酿成刑事冤错案的重要原因。要防止刑事冤错案发生,就要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厘清刑事司法规律,有效配置司法权力,优化侦查、起诉和审判三者之间的关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7.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将已经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撤回起诉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造成了理论界的困惑,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少的问题。立法上,对我国公诉撤回的适用事由应该尽量明确化、具体化,防止因公诉撤回的滥用给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此,立法者可以考虑采用概述式、列举式与排除式相结合的方法对其加以规定,以确保公诉撤回事由的严肃性、统一性。法院应当具有公诉撤回的司法神查权,但应当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司法审查的方式,使其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司法审查流于形式。  相似文献   

8.
“法院判决改变起诉罪名”的问题不是简单的可以或不可以所能够概括的。应当区别情况加以判断。一、人民法院不能擅自改变起诉罪名为被告人作出罪重的有罪判决。二、人民法院自己可以直接改变起诉罪名为被告人作出罪轻的有罪判决。三、刑事诉讼的职能决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采纳被害人、被告人或辩护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意见,从而改变公诉机关的起诉罪名。  相似文献   

9.
公诉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行为,公诉的提起会产生多种效力。提起公诉后,法院必须开启审判;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的审判行为必须受到"诉审同一"原则的限制,他能否变更指控罪名取决于诉讼理念和审判方式;检察机关提出公诉后,它变更公诉的行为也要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原告”履行控诉职能,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德国附带诉讼制度允许被害人作为附带诉讼的原告人而非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参加公诉,具有合理性。借鉴德国的做法,我国应增设刑事第三人制度,让被害人作为刑事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从而有效解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参诉问题。  相似文献   

11.
关于公诉案件撤诉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诉案件的撤诉符合控审分离原则和起诉便宜主义的要求,体现了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和诉讼经济原则;撤诉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应在法律辩论终结前提出并说明理由;法院应当对检察机关的撤诉申请进行司法审查,听取被告人质疑意见;公诉机关撤诉后诉讼程序终止,不得再行起诉。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审判机关在开庭前对国家控诉机关的指控所进行的审查,被称为“公诉审查程序”。这一程序虽然不象侦查、起诉、审判一样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却是构成一个完整的审判程序不可缺少的基本组合。法院对公诉的审查不仅是一种权力制约,而且直接决定着法庭审判的模式。修正后的刑诉法对我国法庭审判模式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革①,而其中开庭前对公诉的审查则是审判方式改革的中心内容。因为,它关系到法庭审判模式是更加靠近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关系到改革的力度和改革能否实现;关系到能否防止法官产生预断和使庭审流于形式的大问…  相似文献   

13.
经验法则是在一般性确定性经验基础上形成的一般性法则,具有高度盖然性,与逻辑规则、推定与司法认知等一起,构成审判者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方式体系。经验法则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贯穿于实体法事实与诉讼证明的多个方面,既包括对犯罪构成、刑罚适用问题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证据的甄别与判断。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被告人已作有罪供述,经验法则虽然在运用范围上受到自然限缩,却呈现出一个独特形态,实际形成了以审查有罪供述为中心、其他证据与有罪供述相印证的证明经验法则。肯定这一证明方式的经验法则属性,有助于实现认罪认罚制度“发现真实”与“诉讼效率”目的间的平衡。坚守经验法则的“高度盖然性”属性,要求达到“基本案件事实清楚”的证明程度,实现实质真实。肯定侦查、审查起诉机关从犯罪嫌疑人供述到未知事实的证明路径与简化审判者自由心证的思路,亦有利于诉讼效率这一工具价值的实现。  相似文献   

14.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项规定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新增条款,其目的在于保护被审人的合法权益,其实质是将某些公诉案件,在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被审人认为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  相似文献   

15.
我国简易刑事程序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与应对案件持续增长的压力。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刑事程序在程序耗费上相对较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在“权利型经济”与“权力型经济”的分析框架下审视我国简易刑事程序的制度与实践,权力型经济的价值目标得到相当程度的实现,但在保障被告人权利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应完善被告人权利保障体系,通过略式审判进一步简化程序。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2012年3月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法中被大幅增改。新简易程序保持了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原有地位,其案件适用标准、审判组织的选择、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影响、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公诉案件庭审、诉讼活动简易范围以及量刑与审限的关联均呈现出新特点,总体上朝科学化方向迈出了更大步伐。新简易程序立法之不足主要表现为编排结构不严密、个别条文内容分布欠当以及部分条文指引不明等等,这些问题都可探索出应对方案,但须通过全国人大修改法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才能得到合法解决。  相似文献   

17.
A直辖市2012—2017年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运行现状表明,撤回公诉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无罪判决率。于检察机关而言,申请撤回起诉已异化为规避无罪判决的手段;于审判机关而言,则表现为撤诉审查权的虚置与二审程序的救济无能。统一上位法的缺失和多部门规定的杂糅是造成撤回起诉异化现状的部分原因,但现行法律规定并未失去指导意义。分析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可知,公诉机关的撤回公诉申请权在属性方面仍属于请求权,因此人民法院有权通过审查申请时间、撤诉理由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准许撤回公诉。一审"被告人参与+必要实体审查"的审查模式与二审"裁定+判决"的救济模式,可以在现行法框架内改善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人民法院可通过吸收被告人意见、分诉讼阶段审查等方式促进法院落实实体审查权,并且通过允许二审法院改判的方式拓宽被告人对准许撤诉裁定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8.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须立足我国现存法律框架与司法实践,对审判中心的内涵及其延伸功能进行重新诠释,再从审判中心出发,认真审视检察权的定位与运行。检察机关应进一步规范行使公诉权、扩张不起诉裁量权、强化侦查监督职能,以实现刑事裁判主体地位回归法院、控制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以及发挥诉讼流程终端控制机能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同时应以犯罪分层为标准,对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不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相似文献   

1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用的是一种“起诉中心主义”模式,即认罪认罚程序通过侦查引导、检察“预决”、法院审核,形成了一种公诉权主导下侦诉协作、控辩合作、控审协同的新程序样态。该模式既具有域外认罪案件“检察官司法”的动力机制,又植根于我国刑事司法现实场域,更加契合职权传统和线性诉讼结构,更能确保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也能避免审辩协商可能产生的胁迫,但是,亦潜藏一定的诉讼风险。“起诉中心主义”模式既受审判中心的统摄,又是为了实现非认罪案件的审判中心。当务之急,应认真对待“起诉中心主义”模式,通过相关制度建设谨防检察官权力滥用、有效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化解其对刑事正当法律程序的消解等,避免“起诉中心主义”的失范化。  相似文献   

20.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当扩大了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部分公诉案件被纳入和解程序。这对于规范司法实践,保证案件处理效果,促进社会矛盾化解都具有积极意义。但无论是从新法对刑事和解理念的重视程度以及刑事和解可以适用的案件范围来看,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与司法实践中已广泛开展的刑事和解活动还有一定差距。在对新法刑事和解三条规定解读的基础上,在准确把握刑事和解制度的主旨前提下,分析了新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之不足并展望完善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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