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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蕾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6):84-84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环境下,建立完备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当前司法面临的必然选择。顺应时代潮流,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和行政法治创新的重要方面,作为合意式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官民矛盾的新机制,我国行政诉讼中应当建立有限调解制度。文章分析了行政诉讼调解案件使用的原则、调解的条件,并对行政诉讼调解有限适用的制度构建提出了具体的方案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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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除行政赔偿案件外,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是现实中大量非规范“隐性调解”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而且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具有建立的现实基础与理论基础,本位通过对此进行分析,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提供正当性支撑。 相似文献
3.
付博镓 《青春岁月:学术版》2015,(15)
现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改为第六十二条,并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除外."这一修改,可以说是调解制度迎来了进入行政诉讼的曙光.笔者试图通过分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以及我国行政诉讼进一步引入调解制度的可行性,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4.
刑事和解:从“有害的正义”到“无害的正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达林 《社会观察(上海)》2005,(12):24-25
从10月10日开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将庭外和解制度应用于刑事诉讼领域,以后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以法官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调解或律师和解方式解决纠纷(10月21日《中国青年报》)。这表明:在通常由国家追诉的刑事诉讼中,也有合意的空间。刑事和解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的悄然破冰,蕴涵着刑事司法从“有害的正义”到“无害的正义”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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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是我国离婚诉讼中的一个必经程序,但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存在缺陷,导致离婚调解的实际效果不够理想.应该结合我国实际,借鉴西方各国有关离婚调解制度的经验与制度,首先确立离婚调解中的和解制度;其次对参与离婚调解案件法官的综合能力设置明确标准并注重对其进行法律以外社会经验的培养;最后实行离婚调解和离婚判决的分离,加强我国离婚诉讼中调解的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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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基层国土资源系统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这一方面增加了当地征后实施工作开展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被征地对象与政府的矛盾.本文以1999年以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为例寻找预防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1.
民行检察和解工作机制是当前检察机关为适应时代需要而进行的一项工作创新之举,是调解优先原则在民行检察工作的体现。文中试就民行检察和解工作机制的形成原因、意义以及在实践中具体适用的原则、方法作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12.
正在土地行政诉讼或复议案件中,涉及征地拆迁问题的案件为多数。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或复议案件中,经常遇到一个问题:谁是被诉讼或复议的法定主体?准应当为征地拆迁承担法律责任?为此工作中经常出现推诿踢球的问题,分析原因,这主要源自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与实际工作脱节严重。对此,笔者希望通过对征地拆迁实施主体的梳理研究,提出关于征地拆迁实施主体的法律法规修改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对行政诉讼范围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使得法院在是否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显得过于"谨慎小心",出现了许多行政行为丧失了可诉性,从而无法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的完善,首先要解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实问题,因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诉诸法院的可能性,是法院实现司法权,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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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亚明 《青春岁月:学术版》2015,(2)
近年来法院受案数量剧增,但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数量则变化不大,加之诸如离婚案件诉讼内调解制度的不合理设置,使得法官工作压力过大、任务繁重。在法院人员配置暂时不能得到优化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改良离婚案件调解程序,以提高司法资源利用率、缓解“人少案多”矛盾。 相似文献
15.
2012年修改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能存在“合适成年人”无法作为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以维护有关未成年人民事权益、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时将被告人赔偿与否作为量刑情节而造成对被告人不公、适用“简易程序”时法官施压调解而干预阻碍被告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审判人员能否兼备审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专业素养等问题。为了在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优点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控制其缺陷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司法解释应规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不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标的金额较大的情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情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审级不一致的情形、案件审理时间较长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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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青年研究》2012,(6)
2012年修改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能存在“合适成年人”无法作为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以维护有关未成年人民事权益、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时将被告人赔偿与否作为量刑情节而造成对被告人不公、适用“简易程序”时法官施压调解而干预阻碍被告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审判人员能否兼备审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专业素养等问题。为了在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优点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控制其缺陷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司法解释应规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不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标的金额较大的情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情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审级不一致的情形、案件审理时间较长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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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向院方反映伙食不好,春节期间,住在山东省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敬老院的李茂喜老人竞“被院长打了一巴掌”。当地民政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过调解,两人已经和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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