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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梅林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2):50-55
《物权法》中欠缺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核心要件即善意要件的界定,由此产生法律适用的难点和分歧点。从有利法律适用及有效区分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的角度考虑,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的认定标准应体现客观性、推定性和单一性;为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善意的排除情形及其证明标准应进一步予以明晰;基于法理公平考量和经济成本分析,善意的排除情形中应纳入"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转让人无让与之处分权";借助解释方法论,善意的认定时点确定为登记完毕时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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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古老而重要的民法制度,其构成要件已日臻完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即将制定<物权法>之际,善意取得制度仍有许多值得检讨之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要件包括前主、受让人和标的物三大方面,但这三大要件都有了新的发展.不动产、动产质权与抵押权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担保法>与善意取得制度有冲突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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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善意取得能否适用于不动产,学界可谓见仁见智。本文对有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主要正反观点进行了综合论述,指出此中分歧的根源在于方法论的差异。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我国未来物权法中建构善意取得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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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谎言?一个简单的解释是“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描述”。而对于谎言本身.我们也要尊重一个客观事实.就是谎言有“善意”与“恶意”两种,虽然任何谎言都是编造出来的不真实的话语.但善意的谎言包含爱与关切,恶意的谎言造成恨与伤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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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段春毅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4(3):6-8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分为与占有有关的要件和与善意有关的要件。前者包括 :出让人的占有必须是实际占有 ,正权原占有 ,占有的客体可以是自由流通的物或可转让的权利 ,受让人取得占有的途径为支付对等价格的法律行为 ,受让人取得占有的交付方式不同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 ;后者主要包括 :善意的认定应采用“消极说”,受让人的善意应限定在法律行为生效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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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3):21-24
学界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的认识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原权利人的利益难谓孰轻孰重,故占有公信力和交易安全都难以支撑这个损害原权利人的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只有保护公共利益才能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的正当化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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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姝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03,(1):108-114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上的“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对该他人请求返还”的原则。该原则基于“以手护手”(Hand mass Hand Wahren)观念,侧重于保护交易安全。任意将财产交付他人,仅能向其相对人请求返还,如该他人将财产让与第三人时,除得对相对人请求赔偿损害或其他权利外,不得对第三人请求返还。其原因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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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动产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富建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4):59-63
现行的司法实践中 ,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与便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完善善意取得制度四方面考虑 ,不动产也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作为一种立法实践 ,不动产善意取得应符合五个要件 ,即 :存在依赖客体、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受让人通过法律上的交易行为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受让人已经取得不动产的权利登记、受让人须善意。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物权变更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变化。 相似文献
11.
谭良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6(1):90-92
动产的善意取得,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我国民法基本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善意取得的概念、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理论渊源、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及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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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惠文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0(4):63-66,86
不动产登记者强调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有质的区别,两者应当分别立法.后者主张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制度表现就是不动产善意取得,两者可以合并立法.我国<物权法>构建了一体化的善意取得制度,把未登记的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都纳入了保护的范围,节省了立法资源,维护了法律逻辑的统一.不动产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在涉及的法律关系、对善意的判断和原权利人归责性认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与不动产善意取得仍有一定的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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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新探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丁玉海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8(4):49-50,83
善意取得是各国民法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创设的目的是为了对绝对主义所有权原则设立一种限制。本文对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理论存在的分歧进行分析,指出其理论存在的不足,并从利益失衡论、物用优先论和法益保护说角度出发,阐发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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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一项重要制度,学者对之探讨也颇多,然在相关问题上仍存在不同认识,在我国制定物权法之际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本文中,作者对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遗失物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善意的标准、受让人应否实际支付价款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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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重要方式,应体现并规定在物权法中,现行《民法通则》虽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善意取得是得到承认的。目前正在全国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审议稿中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理论界已有深入探讨,本文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分析,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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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龚丹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0(1)
善意取得制度,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对善意取得并没有完整的规定,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在我们国家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刻不容缓.本文论述了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价值取向、构成要件、适用条件,并对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是不动产和赃物是否应该适用善意取得),提出了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