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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使行政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能够依法进行监督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之一。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是保证所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的最佳选择。在这一方面,不仅国外检察机关的一些做法可资借鉴,而且在我国也符合宪法精神。它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需要,也是解决起诉机制受阻的需要。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应当通过完善立法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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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之理论整合与制度构造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前学界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探讨似乎还不够系统,而如何进行具体的制度构造更是浅尝辄止。能否使损害公益的行政行为受到司法审查,取决于三个方面的要素:(1)是否具有原告资格;(2)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是否符合起诉时机要件,所以应从三个方面综合考察、构建中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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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教育决定着个人的成长与未来,更决定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公益事业之一。公益诉讼有助于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教育公益诉讼的准确表述应为“教育领域中的公益诉讼”,是一般意义上的公益诉讼程序在特定教育诉讼案件中的实行与运用。根据教育诉讼中被告的身份以及适用的救济方式和程序不同,可以把教育领域中的公益诉讼划分为教育民事公益诉讼和教育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型。当下,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已初步确立。特定组织和机关对于在教育领域内发生的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教育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教育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妨碍青少年健康成长,影响教育事业顺利发展并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而未果,有权向法院提起教育行政公益诉讼。然而,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还相当粗略。为进一步健全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应当突破对教育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的不合理限制、明确教育公益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以及摆正教育公益诉讼的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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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及提起条件论析 --以两起案件为视角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公益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两层含义。在行政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使国家或者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并非任何人都能够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以防止滥诉和节约司法成本。从诉讼经济和诉讼秩序的角度看,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相对固定和统一,可以允许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并考虑让那些代表公共利益的社会团体、协会以及自治组织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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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个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数字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与经济价值产出之间产生对立,同时个人信息权益逐渐由个体私益向社会公益交织演变,构建优化多维的公益诉讼保护路径、维护个人基本权利符合发展要义。坚持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发挥行政机关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一顺位作用,民事公益诉讼为辅,拓宽多元主体参与守护公共利益通道,创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发挥传统检察优势力量与新时期救济手段相结合,完善公益诉讼救济内涵路径、增设惩罚性规则等体制机制,符合我国司法信息保护能动治理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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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广度,也直接影响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彰显。公共利益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益价值所在,其内涵外延是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根本性因素。然而,“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本身的抽象性和社会公益问题的复杂性无疑增加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认知难度和规范构造难度。从法教义学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采取了渐进式立法模式,虽日益拓展,但仍比较狭窄。与确定受案范围相比,制定明晰的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标准更具有现实操作意义,即从受案范围立法转向启动标准立法。从司法实践看,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判断尚未形成体系化的裁判基准,司法裁决也普遍存在概括抽象、说理不足的问题。着眼于未来,应通过类型化立法方法,优化立法例,进一步拓展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构建行政公益诉讼撤诉规则、上诉规则、执行规则等程序制度,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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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黄兵国课题组 《南方论刊》2020,(11)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但未涉及具体的程序设计,仅对其提起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致使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实践中,遭遇诸多困难。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于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和权责明确诉讼环节的规则与路径,全面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向纵深发展,切实起到强力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也服务于促进依法治国的大局,助力国家生态文明长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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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的方式.为使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清楚区别开来,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体现公益诉讼特点的程序制度,应当从严界定公益诉讼的概念.为更好地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应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团体为维护公益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进行合理安排.但是,公益诉讼只能维护体现在法律规则中的公共利益,而不应期待公益诉讼发挥政策形成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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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惠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3(9):101-116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设置磋商程序,既有提高公共利益的保护效率、尊重行政权优先行使、体现检察谦抑性等法理基础,也有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形成公共利益保护合力、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质效等现实需要.借鉴国际法、WTO及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中的磋商制度,应当将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磋商程序设置为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醒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事实与整改结果核实、协同各方力量保护公共利益、提高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效率的必经程序.磋商程序的具体内容设置,应当包括磋商的主导机关、告知、磋商形式、磋商义务、磋商善意原则的适用等,还应体现磋商的完成性、充分性、关联性等内容.设置磋商程序,需要与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其他制度如调查、检察建议、案件终结等程序衔接,以增强这一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程序设置后运转的流畅和高效,通过这一程序进一步提升行政公益诉讼的效率,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保障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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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宁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22(2):64-66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在现阶段,如何确认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从行政公益诉讼所追求的目标——公共利益出发,应确立公民和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但确立检察机关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是不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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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不断增多,这对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而民事公益诉讼就是为了解决对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对国家和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参与民事诉讼就是其内容之一.检察机关既然可以作为"公益代表人",当然可以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者,而且还是目前提起公益诉讼最合适的主体. 相似文献
13.
吴凯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22(7):66-70
当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基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渊源、涵义以及必要性分析,本文从司法审查原则、公共利益内涵、立法现状、原告资格以及受案范围等视角剖析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缺失,并对其完善提出了实行可审查的假定原则,确定公共利益判断标准,通过立法程序确立诉讼制度,降低原告资格标准,化解有关组织与个人诉权冲突,扩大受案范围等相应的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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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实践先于立法的诉讼制度,检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有效化解单一公益诉讼模式局限性,显著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保障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平公正等重要功能。但囿于当前法律对于公益两诉一并审理尚未从制度上予以确立,司法实践中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在诉前程序、级别管辖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与问题。因此,需要不断探索优化路径来突破两诉衔接上的困境,从而构建检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使得公益“两诉”能够取长补短,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具体措施大致包括取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改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明确举证责任,强化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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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具有特定的含义和特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通过公益诉讼保护国有资产方面有值得借鉴的做法和先进经验。我国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应从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的监督、确定合理可行的司法审查制度、扩大提起诉讼的原告范围、建立提起诉讼的激励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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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刚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2):28-3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司法活动的目的和任务必然包括保障人权,具有强制性,但不同诉讼领域的人权保障具有差异。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对人权保障具有重要价值,它是通过对公权力的监督来实现的,主要体现为对人权的程序保障并以间接保障为主,包括诉讼监督、支持起诉、督促起诉、行政违法监督、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实践领域。现行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对人权保障存在缺陷,需要从监督职能和起诉职能(公益诉讼)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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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社会组织能否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现有文献多从价值论与解释论角度展开学理论争,目前已形成“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监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与防范检察机关滥用环境行政公益诉权方面应有的二元价值既诠释了此类诉讼的正当性,也彰显了此类诉讼的适用场域。因此,建议分别从诉权配置的模式选择与起诉资格的要件设置两个维度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权进行立法配置,从诉权顺位的设计与公告程序的构造两个层面探寻此类诉讼的实现路径,进而推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类型扩增与制度健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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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我国国情和制度基础,将公益诉讼限定于民事和行政诉讼当中,有利于尽快实现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当前,引人关注的公益案件大多还是个人发起。在机关公益诉讼方面,较多的意见认为检察机关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需要受到限制.在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团体、自治组织等未行使诉权且经个人申请建议仍不起诉的情况下.法律应允许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公益案件的管辖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公益诉讼的程序、法律后果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等重要制度设计需要有别于一般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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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全面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公益诉讼的功能不应止步于救济已经产生的损害,而应当演进为预防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几起典型案例揭示了预防性公益诉讼面临的理论和实践困境以及制度化需求。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应关注“重大风险”认定、预防主体和预防目标三个核心问题,并且在界定和识别“重大风险”的基础上构建“重大风险”的证明责任规则;在明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人民检察院监督职能和行政机关监管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预防性公益诉讼中的预防功能、诉讼程序优化;明确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和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的预防目标。把握住三个核心问题的关键,也即“预防什么?谁来预防?预防至何种目标?”才足以充分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全方位构建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