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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公司重要的监督形式之一,这里通过对国外公司监事机构立法理念以及不同的监事会模式的论述,就国内公司监事会的立法缺陷和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了分析.提出应在立法中赋予监事会更多的职权,以充分释放监事会的监督效应。  相似文献   

2.
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事会制度是解决公司"代理问题"、降低"代理成本"的重要制度设计,但我国现行的公司监事会制度并不能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完善公司监事会立法,是完善公司立法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3.
论监事会监督机制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权力监督与制约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中国,对于公司监督机制的构建,认识上分歧很大。外国公司法规定有股东及股东大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外部监事等监督机制。监事会是中国法定的唯一常设监督机构,在公司监督体系中地位重要,但在实践中却徒有虚名。中国目前阶段不应废弃监事会制度,相反应加强其监督职能,实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制度。在这两种制度都产生实效之后,可将监督机制的选择权交给公司。完善监事会制度,在立法上应引入外部监事制度,强化监事会的职权,增设董事会、监事会的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4.
一人公司以其减少经营风险、鼓励投资的独特吸引力,越来越多地被世界各国公司立法所明文许可,我国在2005年10月27日修订颁布的《公司法》中亦有明确的规定。文章结合外国一人公司立法,认为我国的一人公司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可以不设股东会和董事会,但应设立监事会,并且强化专门机构对公司财务的监督,赋予监事会特定情况下的妥当性监督,以完善监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5.
李秀英 《南都学坛》2009,29(6):101-102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历来都是公司立法中的核心议题,而监督机制更是核心之核心。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专门监督机关。股份公司的产权特征和治理结构特征是监事会存在的理论依据,实践中内部人控制现象频发使得强化监事会职能具有了现实迫切性,我国公司法修改虽对此进行了修补,但尚存的不足,监事会的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扩充监事的监督职权,强化监督手段,健全监事会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6.
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处于整体性失效状态已是不争的事实,为加强公司内部的监督力量,新《公司法》第123条对盛行于英美国家"单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制度予以立法确认。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监督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经过法理分析和效用实证分析,二者在监督机制的多元化及监控职能等方面具有互补性。针对二者可能产生的交叉与冲突提出解决措施: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职能重新定位,独立董事定位为兼有监督职能和关系职能;为了使二者在行使各自职权时不发生交叉、碰撞并形成一定的合力,立法应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财务监督权进行明确的界定、分工。  相似文献   

7.
如何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内部监督体制一直是日本公司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近几年,商法通过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完善外部监事制度;在大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等改革措施,形成了一个同时允许两种不同的监督模式并存的监督体制。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完善公司治理方面的大胆尝试,对我国公司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不论一国公司法立法采用公司治理中的何种监督制度,其核心问题均在于监督机构的信息获取问题,而信息获取的法律基础及范围构成了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实体要件。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二元制代表国家的德国,近年来经历了监事会制度的一系列改革,通过这些司法实践和立法改革,德国立法者虽然没有明确采用监事会的信息权这个概念,但是已传递出了这样的信息:监事会的信息获取不仅仅是以监事会的职权为基础,而且也是以董事会及相关机构的信息提供义务为基础,即监事会具有自己独立的信息获取请求权(Informationsanspruch)。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从根本上谈及对监事会信息获取的保障和改善,最终实现对股东权利的最大化保护。  相似文献   

9.
基于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监事会形同虚设是我国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虚化的具体原因是由于现行监事会缺乏独立性,监事的专业性普遍不足,监事会没有监督的动力,其监督权力无法落实等,而究其根本原因则在于我国监事会功能定位不准.基于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功能应定位于代表利益相关者对董事会、经理层实施监督.我国目前需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利益相关者治理下的监事会制度.  相似文献   

10.
公司作为一个拟制的、独立的私法主体,需要按照作为私法秩序基本理念的私法自治原则的要求,和自然人一样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而要实现公司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就必须在公司内部进行权力分化。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分配给董事会行使,那么,必须将公司的监督权力分配给另一独立机关——监事会行使,以形成对董事会经营权力的制约。而在公司的实际运行中,起到监督与制约作用的监事会在主体构成与任职资格上仍然暴露诸多不足与缺陷,文章将从监事会主体构成与监事任职资格方面入手全面构建监事会人员组成体系,为监事会发挥实际功效、履行监督职能奠定坚实的人文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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