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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提议主要立足于三个命题:“犯罪低龄化”现象严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解决“低龄犯罪人”问题的应然手段,低龄未成年人已具备相当的辨认、控制能力。通过对实证数据与相关论据的收集分析,前两个命题得到证伪,第三个命题无法证明,由此可以否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观点的合理性依据。从我国历史与近代刑事责任年龄设定的发展历程来看,调整年龄节点的主张从未停止,援用的理由相差无几,经历过多次变动与论证后延续至今,具备符合我国社会发展实践的合理性与稳定性。从我国的义务教育设置与年龄之间的对应关系出发,刑事责任年龄确定的基准点应以义务教育的结束为合理节点,采取“从高到低”的刑事责任年龄设定逻辑。综合上述理由,兼顾少年司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导向,最终得出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设置合理,不需降低的结论。  相似文献   

2.
2012年修改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能存在“合适成年人”无法作为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以维护有关未成年人民事权益、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时将被告人赔偿与否作为量刑情节而造成对被告人不公、适用“简易程序”时法官施压调解而干预阻碍被告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审判人员能否兼备审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专业素养等问题。为了在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优点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控制其缺陷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司法解释应规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不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标的金额较大的情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情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审级不一致的情形、案件审理时间较长的情形。  相似文献   

3.
2012年修改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能存在“合适成年人”无法作为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以维护有关未成年人民事权益、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时将被告人赔偿与否作为量刑情节而造成对被告人不公、适用“简易程序”时法官施压调解而干预阻碍被告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审判人员能否兼备审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专业素养等问题。为了在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优点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控制其缺陷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司法解释应规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不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标的金额较大的情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情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审级不一致的情形、案件审理时间较长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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