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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责任保险是为第三人利益而成立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对特定的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补偿其损失的契约。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在受到被保险人的侵害时,其处于当事人的地位,可以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因此,保险人的责任实质上是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从主要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保险立法来看,无论隶属于英美法系抑或大陆法系,都对再保险合同中原被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进行规定,或增加"直接索赔条款"、或明文赋予原被保险人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我国《保险法》在几次修订过程中并未做相应改动。判断原被保险人能否享有直接请求权,应通过对责任保险通说、连带责任关系及突破合同相对性等理论进行讨论和分析。赋予该直接请求权有利于对原被保险人权利的保护及当前保险市场存在问题的解决,并应修改《保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增加除外条款。  相似文献   

3.
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寿命为标的,被保险人面临潜在的被谋害的人身安全危险.为防范道德风险,减少危险机率,文章分析了投保人、受益人签约时对被保险人拥有保险利益的必要,认为保险人在缔约时应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审查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是否拥有保险利益,主张在我国保险法中进行明确规定;并通过分析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认为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合理和应当的.  相似文献   

4.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步伐的加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影响到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因环境污染所产生的环境侵权,通过保险不仅可以转移责任风险,还能够及时为受害人提供保护。国家应根据具体情况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选择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并存之模式。我国在移植西方环境污染责任制度时应予以本土化改造,要与我国现有的民事侵权制度相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发展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合理界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范围。  相似文献   

5.
机动车单车事故乃指无加害人存在之机动车事故.在我国,由于机动车对人赔偿保险均采用责任保险方式,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前提乃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单车事故受害人无法得到保险保障.驾驶员被自己所停车辆溜压致死的为典型的单车事故,虽然受害人属于条款所约定的"第三者",但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时必须明确相关保险条款的制定目的及其相互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不能忽视任何一款规定之应有法律规范作用,在立法论的制度设计上需给予单车事故受害人应有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制度实践并没有太长的历史.由环境侵权责任后果的严重性、发生的潜伏性、行为的正当性以及责任认定的特殊性等特点决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保险模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率、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索赔时效等制度内容方面有别于其他责任保险.在我国,普遍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受到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保险人的风险评估能力及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赔偿能力等因素的制约,相关问题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7.
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例,通过被保险人赔偿限额的选择控制了其风险异质性、分离了信息不对称中的逆向选择,来专门研究道德风险问题。利用logit回归模型通过考察被保险人的风险频率与"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的选择之间的条件相关关系,发现我国机动车保险市场存在道德风险,且免赔额条款能够显著降低被保险人的风险频率,有鉴于此,保险公司应该设计激励性保险契约以最大限度地鼓励被保险人积极防灾防损。  相似文献   

8.
本文探讨发展公众责任保险的意义,分析了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低的原因,提出了发展公众责任 保险的对策。  相似文献   

9.
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包括公司的董事与高级职员,其中高级职员包括经理、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与此同时,为了准确界定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对上述被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应当借助时间标准和空间标准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0.
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与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相契合,投保环境责任保险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之一。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经历了从责任保险到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近年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规定,为该制度构建奠定了政策基础。我国在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和交强险方面的立法和实践可以为该制度构建提供参考,同时在保险模式选择上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11.
在董事责任保险中,董事不当行为的内涵界定是准确判定保险人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基本前提。综合看来,董事实施的不当行为应当包含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只有在董事的行为同时满足这两个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将其认定为董事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  相似文献   

12.
我国目前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尚不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效果不太理想,存在诸多问题。在全国尚未推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各地可以进行制度创新。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政府扶持下投保人、保险人与受害人三方利益的平衡机制,适时推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完善配套机制,以推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3.
尹中安 《兰州学刊》2009,(7):119-121,143
依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规定,受益人限于人身保险,学界也鲜有异议。然笔者认为,受益人不仅仅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财产保险也同样存在受益人。首先,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之财产权主体或人身权主体,乃当然之保险金请求权人,即法定受益人;其次,法定受益人之被保险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得通过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而让渡其保险金请求权;再次,财产保险指定受益人之实例已经出现,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还可以基于法律之规定而为法定受益人。  相似文献   

14.
20世纪80年代,加拿大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在经历了"私益发展"的"疼痛"之后,走向"互利共赢"的运作模式。CURIE和OSBIE分别作为加大学和中小学的互惠性保险公司代表,其组织机构完善、保险范围较广、运行方式得当;二者均具有保险公益性、价格合理、服务周到、依法诚信经营等特点。加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发展与实践经验,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学责任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环境责任保险一方面可以避免投保企业因巨额赔偿责任而破产,另一方面也使得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环境责任保险市场上,理性保险消费者会进行充分投保,然而,保险消费者是有限理性的,面对风险时,他们首先对预期效用比较,然后再选择是否投保,由此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文章在期望效用模型的基础上,从选择性保险消费视角对环境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行实证分析.当保险人采用相同的保险费率时,高污染风险企业倾向于购买保险,低风险企业选择退出保险市场,环境责任保险市场出现逆向选择行为.保险消费者得到保险后,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会引发道德风险,结果是环境责任保险市场供求失衡.经过实证分析发现,设计不同的保险合同来甄别消费者的风险类型,是促使环境责任保险市场达到均衡的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16.
在责任保险中,理赔人员为逃避承担个人的工作责任,宁要判决、不要和解的做法普遍存在。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人的义务中,①没有关于拒绝和解责任的内容,明显是一个缺漏,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弊端。拒绝和解责任与和解义务相联系,对两者的探究对于完善我国的保险法和保险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7.
自动化3级以上的智能汽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构成复杂,难以在现有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及交强险框架内进行归责与救济,因此应以责任的构成为基础构建保险方案。就智能汽车的产品责任风险应当强制投保与承保,其外部基础是智能汽车领域的信息不对称,内部基础是无过错责任与强制保险的内在一致性,优势在于救济的高效率。智能汽车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具体的制度构建应以救济受害人为中心兼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可分阶段采取不同的保险人选择方式,明确其责任范围、限额与免责事由;投保人的确定可以兼采多元与一元投保主体模式,并划分投保人的事前与事中义务;为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之目的,应拓宽第三人的范围并明确赋予其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18.
《江西社会科学》2016,(3):192-199
虽然我国现行《保险法》仅规定投保人告知义务,从告知义务的立法本意来看,被保险人也应作为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对于告知义务履行过程中重要事实的判定,应对重要事实的内涵进行目的性的限缩解释,即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告知之事实与保险人承保之风险及保险事故之发生无关时,将上述事实排除在"重要事实"的范围之外。在保险合同复效时,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原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也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未规定投保人基于一般过失未告知重要事实的法律后果,投保人基于一般过失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形下,保险人有权在通知投保人之日起的1个月内终止合同。  相似文献   

19.
在保险法的理论与实践中,保险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时,保险利益的归属更是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家庭关系或者契约关系的存在,都可能允许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但保险利益的归属在两种情况下存在差异。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对此已有突破性规定,但还是存在一些适用上的困惑,需要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20.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具有分散董事经营责任风险、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等多种功效.由于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内含了实现公司社会责任这一功效,因此,为了保护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当在一定范轧轧声围内推行董事责任强制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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