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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佳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0(5):92-94
震动保险业界的"福州退保事件"暴露出我国保险代理人的诚信危机,就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代理人的适用问题,我国保险立法尚缺乏明确的规定.诚信原则对保险代理人的适用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保险代理人对投保人的告知、说明义务;二是保险代理人对保险人的忠实义务;三是保险代理人诚实遵守制度的义务. 相似文献
2.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111-122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系于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的法律关系是中介合同还是委托合同,进而确定可得类推适用的规范。这一定性的关键在于保险经纪合同所约定的保险经纪人的角色和业务范围。相关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经纪人的义务属于根据保险经纪人的特殊性而专门作出的规定,都有进一步予以解释和完善的空间,即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有关适当性义务的规范并不适用于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推荐非投资型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应向投保人披露其收费标准且禁止保险经纪人获取额外收益的管制措施应予变通;保险经纪人不能从代收的保险费中先行扣抵佣金;保险经纪人违反了其所负的报告重要信息的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对义务的强度分类来说,保险经纪人的义务在性质上应评价为适当性义务,且为一般原则;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行为致使保险消费者产生了高度信赖时,保险经纪人应秉持善意,例外负有信义义务。 相似文献
3.
论保险公司的"共同治理"与政府角色的发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投保人需要一个"代理人",在保险公司绩效不佳时对其实施有效的外部干预.而政府对保险公司治理问题的介入,首要的目的正是保护广大的被保险方利益,也就是为投保人充任"代理人",这为投保人对保险企业实施外部干预和有效控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保险公司的干预,更重要的是能够对保险公司日常的经营产生"硬约束",这种硬约束能够影响到对经营者的激励.政府的这样一种地位,必然要求保险公司摒弃"股东倾向",从而接受兼顾债权人利益的"共同治理"理念. 相似文献
4.
Gong Saihong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4)
保险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委托,基于投保方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为其他委托服务,依法收取佣金的组织或个人。保险经纪人的义务一般因保险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职业道德而产生。主要是对投保人的义务,包括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还有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义务、对保险人的义务等。保险经纪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上述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投保人需要一个“代理人”,在保险公司绩效不佳时对其实施有效的外部干预。而政府对保险公司治理问题的介入,首要的目的正是保护广大的被保险方利益,也就是为投保人充任“代理人”,这为投保人对保险企业实施外部干预和有效控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保险公司的干预,更重要的是能够对保险公司日常的经营产生“硬约束”,这种硬约束能够影响到对经营者的激励。政府的这样一种地位,必然要求保险公司摒弃“股东倾向”,从而接受兼顾债权人利益的“共同治理”理念。 相似文献
6.
7.
杨来胜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1(1):41-44
我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主要成因是保险业恶性竞争、只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以及保险管理制度不健全,保险代理人素质偏低,同时某些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也造成负面影响。针对这些成因,应该从培养保险诚信文化、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制度诸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治理,提高保险可信度,推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8.
何惠珍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17(5):114-117
保险公估人是保险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共同构成了保险中介这只巨鼎的“三大支柱”。加入WTO,意味着我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保险市场的开放,由此带来的市场效应为中外保险公估公司几乎在同一时间起跑,这就决定了我国保险公估人的发展任重而道远。文章就目前保险公估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逐一分析,试图提出一些可资借鉴的发展建议。 相似文献
9.
10.
通过对保险利益原则适用对象的分析,认为保险利益原则不适用于投保人,指出被保险人和某些受益人应适用保险利益原则,并据此提出将中国<保险法>中保险利益定义应修改为"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和某些受益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保险代理人作为一项职业是否走向了终点? 国际市场上,“代理人将走向终结”不是空穴来风。英国著名保险公司保诚最近已取消了代理人;麦肯锡公司最近也指出,保险代理人正失去在全球保险市场中的重大参与。业界的一些经验数据也显示出代理人在保险分销中份额的下降。尽管银行保险,网络保险的成本更低,或效果更好,尽管代理人的市场份额会日趋下降,但代理人不会淡出“江湖”,而是维持在一个市场份额的水平上。中国市场还不是一个成熟的市场,消费者还需要保险基本理念的熏陶,代理人正好扮演了这个角色。 相似文献
12.
林少勇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7(6):143-143
在我国寿险市场,体现保险意识程度并真正决定投保与否的主体,经常是具有支付保险费经济能力的投保人.目前,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不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同属一人情形,下同),除了被指定为受益人(这主动权也在被保险人手中)和在分红保单中享有红利分配权外,大多数保险条款并未体现更多对于他们的经济利益和保障空间.过于专注于被保险人保障,而对投保人缺失充分利益引导和利益诱惑,是保险业在非投资型险种上长期的忽视行为.本文尝试论述针对投保人,设立新颖的"投保人条款",是否会开发他们的投保意欲空间,从而对寿险市场形成崭新的良性刺激. 相似文献
13.
张展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6):23-26
本文从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理论入手 ,讨论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现状 ,并对其未来的发展作出预测 ,提出建议。本文以 WTO和中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关系为主要分析对象 ,着重指出我国保险经纪人诞生的特殊性 ,并进而分析其在现阶段的发展具有跳跃性和被动性。同时指出 WTO作为强大外力将通过促使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完善 ,间接作用于保险经纪业 ,给其提供活动的大舞台 ,提出巨大的挑战和机遇。 相似文献
14.
王燕凌 《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2(1):14-15
保险代理人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不断暴露出很多严重的问题。为尽快走出个人代理人营销困境,应该明确代理人身份定位,建立多层次保险个人营销体制;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相对完善的个人代理人管理制度;改变现行佣金支付方式和业绩考核办法。 相似文献
15.
林欧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保险业在中国刚刚起步 ,而保险经纪人更是在最近几年才开始发展起来 ,在保险经纪人的法律监管中由于经验不足 ,出现了专业保险经纪公司以非分支机构的形式在异地展业造成监管困难、市场退出机制缺失、信息披露的不完全等漏洞。针对这些问题试图提出解决办法 ,从而进一步完善对保险经纪人的法律监管。 相似文献
16.
论保险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架构——以保险双方的利益衡平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在概率论与大数法则基础上的保险经济制度务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正确预测与评估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并以此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率,借以维持保险业收支平衡。然现代社会中保险标的极具广泛性和复杂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最为了解保险标的状况且通常是最廉价的信息提供者,而保险人自行调查成本高昂又往往难收成效。基于保险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保险经营活动依赖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各国保险立法均将告知义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予以明确规定。随着科学技术和保险经营水平不断发展,告知义务制度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发生变化,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亦应适当减轻,以实现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投保人与危险共同体之间利益格局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17.
我国保险中介业存在的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根据我国加入WTO之后中国保险中介业现状,提出了保险中介业目前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一是保险中介机构发展不平衡;二是保险中介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三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投保人之间的不协调阻碍着保险中介业的发展;四是保险监管方面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阐述了应采取的策略,以保证我国保险中介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8.
刘珺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1):97-100
通过对寿险代理人欺骗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两种不诚信行为进行动态博弈分析,提出不同的策略选择。预防代理人欺骗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的对策主要是对代理人进行严格的选育,制定严密的代理合同和严格的处罚标准;对代理人欺骗投保人的策略主要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处罚的可信性和加强处罚的力度。 相似文献
19.
当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合同不为投保人的利益而存在 ,仅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 ,在此情况下 ,仍然强调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没有现实性 ,也不合理 ,特别是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丧失情况十分复杂 ,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合同享有的利益不能因为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而受影响。笔者根据具体案例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及国际通行做未能 ,对此作以分析。 相似文献
20.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利益,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作为保险标的的货物都具有保险利益。指出以“风险承担”作为买卖双方具有保险利益的界线是不妥当的,应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确认被保险人能否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