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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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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信息化社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没有变化,但是,具体制度有很多创新。规定电子代理人,目的在于确定意思表示的归属。要约、承诺的电子化,使得收讫确认制度有必要确立。为了确保交易公平,通过网络发出要约的主体,应该给予受要约人充分的机会考虑是否接受要约。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应该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承诺可以依法撤销。鉴于网络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应该规定网络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的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2.
试析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目前,我国电子合同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善,许多问题都尚处于摸索和探讨阶段。对电子合同订立中电子要约与承诺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并着重论述如何在传统合同框架下履行电子要约和承诺。  相似文献   

3.
我国法律未明文规定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在缔约过程中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要约或承诺的效力是否受影响.根据比较法的对比分析和理论研究,应区分要约或承诺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有无相反意思等特殊情形而定要约或承诺的效力.从立法论上看,要约或承诺的效力一般不受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影响的规则应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下来.  相似文献   

4.
电子商务中关于合同订立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围绕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如电子签名、身份认证、要约与承诺、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等做了一些探讨,并对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5.
近代德国法系法律行为理论认为,要约意思表示像其他场合意思表示一样,在到达之后即发生效力,既产生对表意人自身的拘束力,也赋予受领人通过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资格。我国《合同法》在采用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理论的前提下,既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又规定要约原则上不具有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于是,第16条的含义与第18条便发生文义冲突。本文认为,虽然从统一的意思表示到达理论以及利益衡量角度考虑,要约到达后对要约人具有形式拘束力更具合理性,但在法解释论上,应当对第16条第1款文义中"生效"一词做限缩解释,使其含义在原则上仅具有赋予受要约人承诺资格的效果意思,从而使《合同法》第14条、16条以及第18条、19条的含义在逻辑上保持一致。正在制定的《民法总则》应采用统一的意思表示到达理论。1  相似文献   

6.
合同的订立是一项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经济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几乎所有的学者都同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过程可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但在涉及到具有重大价值的复杂交易或进出口交易时,合同的订立并不单纯象“要约—承诺—合同成立”这样简单,它往往要经过长时间的讨价还价一面对面或书面的一而达成。也就是说,它是遵循这样一个程序:“要约—反要约—新的要约……—承诺”。 然而,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法律特征,在各种看法之间显然存在着差异,这样就给实务工作带来了困难。而且当事人双方就合同订立问题常常发生争议。本文拟对要约和承诺的法律特征作一些讨论,以期能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要约(Offer)的法律特征。要约的含义。要约是一方不当事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我国《经济  相似文献   

7.
两大法系规定有不同的要约承诺制度,尤其是在要约是否可以撤销和承诺何时生效这两个问题上存在明显区别。经济分析表明,二者之间的差别并不悬殊。此外,两大法系在沉默是否可以看作是承诺这一问题上有着相近的规定,这也是经济效率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故亟需对其修改、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此,本文择取合同制度中的要约和承诺、格式合同、情事变更、违约责任等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并就其修改、完善阐明己见。  相似文献   

9.
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美国《统一商法典》和普通法有关合同成立要件中的要约和承诺的相关规定作了对比研究,进而指出:我国合同法对要约和承诺的规定虽然借鉴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但要让其科学地规范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大量的经济行为并同国际惯例接轨,仍亟需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世界各国关于要约生效制度的差异包含着各国确认要约生效时间的不同.对于外国关于要约生效时间方面的做法,我国合同法论著通常认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采用到达主义",这一观点未能准确反映国外关于要约生效制度的全貌.作为大陆法系典型代表的法国对要约的生效时间不是采用到达主义,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是以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时间作为要约的生效时间,以及在要约有效期的起算方面,美国法院具有的"到达主义"特点和大陆法系以及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所具有的"发信主义"的特点等.  相似文献   

11.
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制,主要以持股比例为依据,没有区分收购与并购的界线。不管持股人的目的是为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还是为了公司分红、股票交易收益。只要持股达5%,每增持股份达法定比例,都必须履行举牌义务;持股达30%以上,都必须采用要约收购方式。我国要约收购以全面要约为主,协议收购、间接收购持股达30%的,只能发出全面要约。要约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的收购、以及因收购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终止交易的,都必须改部分要约为全面要约。  相似文献   

12.
电子商务合同是以电子网络为载体的新型贸易的协议形式 ,其与传统商务合同相比较有着重大的形式差异。在表现形式上 ,电子商务合同也具有表意内容 ,也可以保存、调取、阅读 ,符合书面构成的条件而具有书面性 ;在签名的法律效力上 ,电子签名特别是数字签名经过认证机构的注册、证明 ,从而也具备了传统签名的真实性、耐久性和独特性 ;在合同的订立程序上 ,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也采用传统的“到达主义” ,但在判断“到达”以及“撤回”的时间标准上应比传统方式更加合理和宽容 ,而采用“等待阅读”的合理时间作为承诺生效的认定条件。因此 ,建立合理有效的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制度是电子商务合同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它将有助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完善和经济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招股说明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内容、格式和披露程序具有法定性,性质为要约。要约本质性在于合同主体作出的允诺。在合同缔结中,法律强制将当事人事实陈述与保证纳入合同条款。对此问题的研究对理解招股说明书的要约性质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现行立法已经借鉴国际上对招股说明书要约性质定位的理论经验。  相似文献   

14.
论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承诺生效的时间与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由于电子合同既涉及虚拟空间也涉及现实空间,而在虚拟空间目前尚不存在网络法与虚拟空间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应将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分别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应为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在虚拟空间中的支配范围的时间,除非要约人和承诺人另有约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应为要约人在现实空间中的营业地、惯常居住地等与电子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现实空间的地点。  相似文献   

15.
承诺生效的时间与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由于电子合同既涉及虚拟空间也涉及现实空间,而在虚拟空间目前尚不存在网络法与虚拟空间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应将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分别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应为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在虚拟空间中的支配范围的时间,除非要约人和承诺人别有约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奕为要约人在现实空间中的营业地、惯常居住地等与电子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现实空间的地点。  相似文献   

16.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就要约的构成要件作了规定,其中关于要约内容的确定性的规定,引起了很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一项要约是否必须包含货物、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才算明确?特别是对价格要素而言,在缺乏价值条款的情况下能否有效订立合同,以及第14条与第55条的关系.对此,公约第14条应和第55条结合起来加以理解,只要当事人的订约意图很明确,价格条款的缺省不会对合同的有效成立构成障碍.  相似文献   

17.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则对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表意行为进行认定和解释。我国《合同法》有四个条文提到“合同书”,其中第32条、第35条、第37条的规定可被视为一个规范整体,即“合同书规则”。合同是否成立与合同何时成立是同一个判断。因此,合同书规则是一项合同成立的判断规则。合同书规则主要是一项“裁判规范”,目的在于指引法官解释谈判过程中的表意行为并最终判定合同是否成立。合同书规则有其独立的适用范围与成立要件。法官应根据谈判方明示的意思和法律的规定来认定是否属于合同书规则的适用范围,也可以综合考量合同谈判方式、金额、期限、专业性、行业惯例等因素而推定适用合同书规则。《合同法》明确了合同书规则适用范围内一般情形下的签章要求与例外情形下基于履行事实的成立条件。合同书规则是一项完整的合同成立裁判规则,既不需要要约承诺规则充当解释性依据,也不需要它作为漏洞填补的工具,本身即足以解决适用范围内的合同成立争议。  相似文献   

18.
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应采用到达主义,于承诺到达收件人控制的信息系统时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应采用现实空间的标准,以收件方的营业地、惯常居住地等与电子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为其成立地点.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的撤回以及要约的撤销仍可适用传统的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19.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是规范和解释格式合同的前提,也是格式条款效力的基础。实践中,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为经济上的强者,作为消费者一方则处于劣势地位。为了矫正这种不平衡,须对使用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进行严格的规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常,格式条款须经要约阶段的充分明示和承诺阶段的意思合致才能订入合同,且该条款不得为“异常条款”和“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的条款”。  相似文献   

20.
单双诺合同作为海洋法系中的一种合同分类,是根据合同成立时待履行的允诺的数目而划分的。海洋法系中通过案例及制定法确定的有关这类合同的规则,对于大陆法系合同争议的解决也有相当的借鉴意义。其中合同的承诺方式、成立时间及履行方式等问题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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