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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春治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9):18-19,32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告知义务作为医师的法定义务已经成为各国的普遍共识。对于医师告知义务如何履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而且各法律规定之间还存在冲突。结合现行的有关医师告知义务履行的法律规定、相关司法实践及临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分析我国医师告知义务履行的标准、主体和对象、内容及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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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保险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存在一些缺陷,即投保人无过错违反告知义务时欠缺对保险人的救济,保险法将投保人没有过错的情况排除在投保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范围之外。也就是说,投保人虽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只要他主观上没有过错,保险人就得不到任何救济,这对保险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赋予保险人以变更权与终止权,同时又科以不得滥用的义务,以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此外,当保险人没有尽到对保险危险的必要调查义务时,保险法应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不该享有合同的解除权。 相似文献
3.
《江西社会科学》2016,(3):192-199
虽然我国现行《保险法》仅规定投保人告知义务,从告知义务的立法本意来看,被保险人也应作为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对于告知义务履行过程中重要事实的判定,应对重要事实的内涵进行目的性的限缩解释,即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告知之事实与保险人承保之风险及保险事故之发生无关时,将上述事实排除在"重要事实"的范围之外。在保险合同复效时,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原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也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未规定投保人基于一般过失未告知重要事实的法律后果,投保人基于一般过失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形下,保险人有权在通知投保人之日起的1个月内终止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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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46条确立了制售者的售后警示义务。该义务之规定实现了对消费者的全面保护,但由于条文太过笼统难免会给法律适用带来困惑。司法实务中应明确售后警示义务的产生不以销售时产品存在缺陷为要件;除售后"发现"产品缺陷的情形以外,在售后"应当发现"产品缺陷的情形下制售者也应负担售后警示义务。售后警示义务的存在和违反应当遵循"理性人"标准加以判断,违反售后警示义务产生的侵权责任理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发展风险不应是其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6.
注意义务适应了现代侵权法平衡利益这一根本功能及其侵权责任扩大化的需要,也适应了过错客观化及其过错判断标准客观化的要求,因此,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确立注意义务实有必要.同时,大陆法系各国侵权司法实践中已证明科学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以及已在我国各级法院审判实践中适用的安全保障义务都表明,注意义务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确立完全具有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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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正式确立了补充责任制度,这对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的构建有重大意义。补充责任的确立弥补了侵权责任承担的一项制度空白,完善了目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但由于规定还不够细化,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运用起来,面临着诸多的难题。因此,有必要就侵权补充责任的含义、性质、适用范围等进行归纳,并分析相关制度,以便补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实施。 相似文献
9.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且也要求保险人履行同样的义务。本文对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从法理、内容及形式等方面作了较为具体的阐述。 相似文献
10.
于洪宇 《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在新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指导下 ,如何在护理活动中履行告知义务 ,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护理人员的伦理道德正面临着新的要求和挑战的情况下 ,通过自身体会从各方面对护理人员如何正确地履行告知义务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探讨 ,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相似文献
11.
高争志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2(1):37-46
因个人信息泄漏导致信息主体的财产权或人身权遭受第三人侵害的案例屡见不鲜,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是理顺当事人之间权责关系的关键。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结果义务,其责任主体应当限定在经营领域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区分对个人信息本身财产价值的保护和以“预防故意侵权”为目的的个人信息保护,后者是民法上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内容。建立违反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制度,应确立以下规则:相关损害赔偿范围应限定在第三人即直接侵权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进而对信息主体造成的财产权或人身权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直接侵权人的介入不构成个人信息保障义务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阻断;在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直接侵权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分担上,应当适用“补充责任”分担形态。 相似文献
12.
杨连专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80-85
法律原则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抽象,法律规则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责任主体的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具有基本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和更强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即相对于原则法官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主要有有过错就有责任、严格责任法定承担、自己责任自己承担、共同侵权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非责任人致害责任人替代承担和受害人有过失减轻加害人责任等规则。 相似文献
13.
沈琥天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39-45
侵权行为迄今为止没有统一的概念。大陆法系界定侵权行为往往与侵权责任相关联,英美法系则侧重于与违约行为的区别。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并不一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不同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以过错、损害事实对侵权行为作出定义。侵权行为的本质要件就在于行为的违法性:违I法|}生的认定以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为依据,使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区分开来;而违法性的内容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又使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分开臬。 相似文献
14.
张继昕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1):53-55
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由于其所形成的历史阶段及由此决定的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导致经济法责任具有多元性。这种多元性表现为经济法责任是多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综合,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的结合以及自律责任和他律责任的结合。 相似文献
15.
本文通过论述我国CPA法律责任的涵义和规避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策略,阐述了CPA法律责任的现状,存在问题以及相关解决思路。就在加入WTO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前提下如何完善CPA法律责任的现行规定以及规避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策略的问题提出了看法。 相似文献
16.
伴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网络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信息的传输中枢,屡屡被卷入网络侵权纠纷中,成为被侵权人指控的侵权主体.从立法技术的一致性、促进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等角度考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过错责任是恰当的.其责任范围应依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而有所区别,当其与网络用户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这又有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之嫌,为平衡其权利义务,多国立法例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相应限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规定了相关的"避风港"原则.此条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具体区分,而对各类服务提供者适用相同的规则,这显然是立法不严密之处,但出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的稳定性之考虑,这个任务留给日后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从性质上来说,既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特殊类型,也属于产品责任的范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第59条规制的适用范围包括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以及不合格的血液,但此适用范围应予以界定。在此界定内,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生产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才是《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18.
田海鑫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97-102
基于协同主义的理念,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应当负担事案解明义务,即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促进诉讼进程,当事人应当陈述相关事实、提交相关证据。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原则性规定,而是在特定条件下才应当承担的义务,法官对于违反事案解明义务的行为应当酌情给予制裁。我国民事诉讼引入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可能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障碍,但由于协同主义理念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生存的土壤,故旨在实现当事人之间实质平等的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也就有了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9.
本文论述了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优先原则的侵权责任法对责任保险制度的影响,具体分析了侵权责任法和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两者的关系,并对无过错责任和侵权责任优先的原则进行解析,最终进一步分析侵权责任法对侵权保险及其制度造成的影响。 相似文献
20.
现行法律制度无法提供非离婚条件下配偶间民事损害赔偿救济,从而置家庭暴力受害者于尴尬境地,应当加以解决。本文剖析了婚内损害赔偿受阻的法律症结,厘清了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与家庭财产制度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解决婚内损害赔偿问题的具体思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