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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测试是刑事证明领域的一个新问题,如何定位关系着该技术的命运。心理测试结论的科学依据和现实作用决定了其证据价值,其在证据能力上具有许容性,其证明力应由法官自由心证。侦查线索与法庭证据的有效契合,应当成为心理测试结论在刑事证据体系中的真正归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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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应用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改善长久以来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认定存在的问题。但技术并不能保证绝对真实,技术上的真实与诉讼所求的案件真实也非完全对应关系,由区块链存证技术引发讨论和吹捧的“技治主义”在理论根据与技术支撑方面都存在缺陷。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在证据法上的本质是电子数据的技术性鉴真方法,区块链存证技术应当回归到工具价值层面,确保存证平台和存证技术的规范性,同时需明确不同形式的区块链存证在真实性上有差异,对其所存在的安全问题、效率和成本问题也需要在未来的发展中予以解决,未来区块链存证不仅可以用于实体纠纷,还可以用于程序性事项存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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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进行技术调查的权限,其《实施条例》又对监察机关电子证据取证规则进行更为严格细致的规定。大数据背景下,纪委监委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成为打击职务犯罪的强有力武器。职务犯罪本身具备隐蔽性强、犯罪方法技术性强等特殊性,采取传统的取证方式难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因此大数据技术对于电子证据获取的研判就更加重要。经大数据筛查检查后的电子证据在法庭上经过质证环节能够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从而有效惩治职务犯罪中的被告人并且震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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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据法应借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从下述五个方面完善现有的书证证据能力规则:以鉴真规则和传闻证据规则替代抽象的辨别真伪规则,从而分别保证书证的"形式真实"和内容真实;从概念、整体思路、可操作性三个角度完善我国的原始文书规则;赋予对方异议权以增强我国摘录完整性规则的可操作性;应引进摘要采纳规则,以适应数量巨大书证出示调查的需要;采取广义的书证界定,取消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这两种法定证据种类,正视转化书证、综合性书证的存在并对其实行多重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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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诉讼的基石,诉讼是证据的博弈,一切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而展开。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证据的运用不适当,冤假错案频频见诸报端,因此构建中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势在必行。而要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证据规则,必须分析本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其它国家的立法经验,才有可能制定出既合乎本土特征又与国际社会接轨的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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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类证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行为过程中制作的、旨在获取证据物或认定案件事实的笔录类材料。作为特定侦查行为的固定方式,笔录类证据有着规范侦查行为的价值;作为证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笔录类证据有着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其既可以充当实质证据,也可以充当实物证据的补助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笔录类证据的适用存在类型泛化和质证虚化两大问题。在类型上,笔录类证据应当走向法定化,即明确笔录类证据包括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和证据提取笔录,不包括讯问、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在质证程序上,笔录类证据应当走向言词化,即构建必要笔录制作人、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相应配套措施,以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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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是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发展而衍生起来的一种新型证据形式,在刑诉法修订前,学界一直对电子证据的定位和定性争论不休,2012年3月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将"电子数据"新增为一种证据种类,从而解决了电子证据的证据属性问题,标志着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但电子证据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仍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尤其是刑事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在立法上缺乏明确的规则,导致其在实践中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构建中国刑事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是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法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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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有序的仲裁制度对于构筑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仲裁欺诈作为仲裁功能异化的产物,在公法和私法上都具有可责性.欲进行法律规制需破解两大理论难题:仲裁的非诉讼化理念、保持司法谦抑克制与发挥司法审查能动性之间的矛盾;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性权利与加强仲裁组织仲裁权之间的平衡.对仲裁欺诈的判断应当纳入对个案的法律适用当中:赋予仲裁庭合理能动的仲裁权而不必拘泥于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认定;监督的缺失亦呼唤仲裁立法赋予相关案外人向法院主张撤销诈害其利益的仲裁裁决的申请权.程序法的规范可以直接抑制仲裁欺诈行为,诉诸民事实体法能够对受害人受损的私权益提供救济,但仲裁裁决的依法撤销应当作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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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场勘查是侦查活动的起点,其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起诉、审判等程序。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犯罪现场勘查的工作是比较粗糙的。此外,现场勘查中所采集到的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等问题也有待立法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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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救济的法律调适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立法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指引性、宣示性规定不能给予被侵权人以切实的填补.基于化解网络风险、落实民事赔偿的目的,网络侵权救济应进行多元化考虑.从证明力规则看,事后救济的核心在于恰当地运用公证的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公证的高端化需求使得传统的公证机关举步维艰,应设置专业的网络侵权证据保全鉴定机构,并通过网络公约的宣示在严格网络监察的事中监督的同时促请网络使用人被动知情.而且网络风险作为技术发展的副产品,是社会前进中的一种风险与代价,理应由危险共同体承担.责任保险引入的实质即在于分散被侵权人个体风险,实现私权.所以,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及事后救济的多元化救济方式的整合便当然成为网络侵权救济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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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受到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冲击,也对证据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科学技术的长足发展,促进了司法证明方式的不断发展,人类的司法活动已经进入了科学证据的时代。传统的事实认定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代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而科学技术能够为客观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提供科学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科学证据不一定是"科学"的,由于人的主观因素的介入,科学证据也会"说谎",而呈现出不确定的一面。同时由于科学本身的局限性、发展性等特点,也决定了科学证据内部的不"科学"性;而人们对科学证据过分依赖的情况实际上本身即是不科学的态度。正是由于对科学证据的过分迷信与盲从而导致了事实认定上的错误的出现。因此,必须赋予当事人对科学证据进行质疑的权利。不仅如此,还应当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对科学证据的质疑权利,即科学证据在作为定案的根据之前也要与其他证据一样需要经过严格的质问和质疑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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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的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了多重分级判案的证据规则,虽然时有漠视当事国的初始性权利证据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历史证据没有证明价值。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有着充分的历史证据、条约证据和有效管辖证据。菲律宾、越南等国以模糊不清的历史证据、实际控制等主张作为其声索主权的依据,从国际法院司法判例的角度分析,不仅有违时际法理论,也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为了在今后双边政治谈判中能够做到有理有据或应对司法诉讼,我国应借鉴国际法院适用的判案法理及相关证据规则,充分重视相关条约对证明拥有南沙群岛主权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南沙群岛主权宣示的行为,并对他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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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抽样取证方法逐渐从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领域扩展至刑事诉讼领域,尤其是数字时代海量电子数据的出现,导致刑事诉讼中大量使用抽样取证方法来认定案件事实。刑事抽样取证证据运用在性质上具有二重属性:首先,在法定的入罪门槛和法定的加重处罚门槛上,因为底线证明的要求,它不能作为一种新的证明方法而存在,除非刑事法律有特别规定,而这种特别规定的性质应该是一种可反驳的推定;其次,在跨过了法定的入罪门槛和法定的加重处罚门槛后,抽样取证证据运用作为一种新的证明方法而存在,刑事法律不应该作出特别限制。为了更好地适应数字时代的多元事实认定需求,应制定单独的司法解释,构建体系化的刑事抽样取证规则,对抽样取证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抽样方法、具体程序和程序衔接等进行详细规定,以规范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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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树之果理论是美国法院在八十多年的刑事司法审判中逐步总结的证据规则之一,毒树之果一词中的“毒树”指的是采取非法方式收集到的刑事证据,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进而获得的其他证据,则为毒树的“果实”。原则上由于非法证据的毒素的传染导致其衍生证据的适格性受到法庭的质疑,但是为保证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有机统一,也形成诸如稀释或清洗污染、独立来源、最终或必然发现等一系列例外规则。总之,毒树之果理论的研究和借鉴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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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不仅指罪与非罪之疑,而且包括情节轻重之疑、此罪与彼罪之疑以及一罪与数罪之疑。确立疑罪惟轻原则是坚持正义原则、统一司法规则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疑罪惟轻原则适用的条件是认定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认定此罪彼罪、罪行轻重、罪数的事实证据存在欠缺。其适用范围大致有三:一是在明确此罪与彼罪的定罪方面,二是同一罪名的罪行轻重方面,三是在一罪与数罪的认定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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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证据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一个富有争论性的问题。本文试就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特点,略述管见,权作引玉之砖。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可以界定为:行政机关对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举出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证明,如果不能举出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证明,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责任。关于认定举证责任的性质问题,其说不一,有所谓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说、责任说和后果说等种种主张。笔者认为,后果说较为可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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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款合同的存在,二是有给付的事实,二者缺一不可。如果能够证明给付的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据,此种情形可按不当得利案由起诉。在审判实务中,民间借贷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但如果不是即时拒绝履行债务,而是债务人同意履行且要求给予宽限期的情形,应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对借条真伪的证明责任,原告应对其主张事实成立负证明责任,被告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原告应当申请笔迹鉴定。借据载明的数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证据证明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亦可以分别主张,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借款逾期未约定利率标准,还应按约定的利息计算。如果双方在借款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准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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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是随着现代科技发展而反射到诉讼证据方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外立法介绍以及对我国证据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重点对确立电子证据的法理依据进行了论证,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进行探讨和评析,认为电子证据既不易归为视听资料,也不易归为书证。而应单独成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种类,以便更好地解决商务电子交易中发生的纠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