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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法院调解是我国一项优秀的法律文化与司法传统,但目前法院调解工作中未能充分展现调解的价值所在.基于人大代表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中所具有的独特作用,邀请人大代表协助法官开展调解工作成为一种有益的司法尝试与探索.这不仅在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及代表法中能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拓展人大代表履职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以及推动民主法治进程.  相似文献   

2.
司法调解是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法系统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富含中国特色政治元素的党政体制深刻影响着每一名扎根于中华大地的官员,即使是位于政法系统末梢的基层法官也不例外。民商事案件是法院业务的主要部分,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我国基层法官考量运用司法判决或司法调解结案时往往优先选择后者。基于实证考察发现:受党政体制下政法逻辑和司法逻辑的双重影响,党政体制下的政治约束、党管政法的奖惩机制、网络时代的社会舆论和乡土社会的民众认知共同驱动人民法庭的基层法官选择司法调解。因此,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亟需用本土学术话语讲好党与政法的中国故事,以期向世界传播中国特色司法治理经验,共享人类司法文明发展成果,共建司法领域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相似文献   

3.
调解是我国最具文化代表性和最富于文化韵味的司法形式,也是中华民族最具生命力、为世界所瞩目的法律形式。在司法机制、行政机制有待改革的情况下,调解仍将是我国社会解决民间纠纷、保护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方式。正确吸收传统调解制度的合理成分,对完善我国基层社会权利保护机制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先行调解,这既是我国诉前调解司法政策演变的必然结果,也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先行调解与诉前调解是同一种制度的两个不同的称谓,是可以互换使用的同等级的概念。先行调解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法官主持或由法官与法官以外的人共同主持的先行调解,其调解协议应当具有法院调解的效力;二是由法官以外的人主持的先行调解,其调解协议应当具有合同或契约的效力。并且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的主持者应当与法官一道依职权进行司法确认,但当事人不同意的除外。  相似文献   

5.
在目前反思和重构司法调解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先厘清司法调解的性质,并对其予以重新定位,才能探索建立一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能充分发挥调解功能的新型司法调解制度。司法调解不是法院的审判行为,也不是当事人处分其权利的纯合意行为,更不是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结合,而是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处分其权利的合意行为,是"判断型调解",法官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沟通的平台,在调解中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判断与评价,促进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相似文献   

6.
能动司法语境下的大调解是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针对当前出现的矛盾纠纷多元化的特征而提出的司法新策略,诉调对接机制的提出符合当前纠纷解决多元化的新趋势。法院调解在这一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分析了法院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并进一步对审前调解、诉讼调解以及执行调解的具体诉讼过程进行了研究。认为应当加快相关制度建设,使调解与诉讼充分衔接,不断挖掘能动司法的合理因素,以解决不断出现的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7.
在国家和地方的积极推动下,人民调解不仅在近些年实现了复兴而且正在进行制度转型,其核心特征是传统权威与司法权威相融合,通过民间调解将矛盾解决在审判之外,具体体现在人民调解功能的扩大化、人民调解员的法官化、人民调解场所的法庭化、人民调解组织评判的终局化。这种转型稳固了乡村社会的秩序,减轻了国家审判机构的压力,同时也造成了实践中"矛盾外推"、"审判虚无"的弊病。应在坚持以审判为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完善,解决上述问题,推动人民调解的法制化。  相似文献   

8.
法官高尚的司法人格具有促使法官努力上进,形成科学法治理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等多方面作用.因此,要重视对法官司法人格的研究与培养.法官司法人格具有个体性与司法道德的社会性相结合的特点,它由司法理性、司法情感、司法意志、司法信念、司法习惯和司法技能六个要素组成,培养法官司法人格要从个人机制和环境、集体机制和环境、社会机制和环境三个方面有目的、有计划、有目标地系统推进.  相似文献   

9.
中国涉东盟商贸纠纷司法调解及其机制存在调解的自愿性保障不足、调审不分、调解结果的履行保障欠缺等问题。对此,应坚持以法律规范为主、以道德规范为辅,在维护法律权威前提下兼容其他社会规范的原则,以及效率原则和当事人自愿原则,同时,完善中国涉东盟商贸纠纷司法调解机构与调解员制度,建立与完善中国涉东盟商贸纠纷司法调解规则,完善中国涉东盟商贸纠纷司法调解机制基本程序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民间调解不仅能缓解地方诉讼压力、减少讼累,而且有利于基层社会的稳定.清末民初,在民间社会的主动探求与官方引导的合力作用下,民间调解由自发和无序逐步开始了程序化、制度化,并由县城逐步向乡场等更低层社会组织渗透与扩展,最终成为基层社会一种稳定的民事管理机制.考察清末民初民间调解秩序的"实践历史"及发展动力,对于完善当下社会协调机制,尤其是基层社会的自治管理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由于社会转型期民主法治尚未定型与成熟,基于公权力的公信力危机,我国群体性事件面临着定性困惑,由此也注定了其处置的困境所在。国家的政策取向应当从压力维稳型向改革维稳型解决模式转变,维稳成本向改革成本转移,变被动改革为主动改革。实现相应保障条件成就基础上的宪政体制改革乃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出路。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应本着"慎法"精神,在宽容与法理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做到谨慎立法、谨慎执法与谨慎司法,避免留下历史后遗症。如果从此种意义上理解"大调解"及"大调解"基础上的司法能动主义,则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困境与突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是我国《人民调解法》中的一大亮点,同时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制度创新。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更高的确定性、权威性和执行性,对我国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在理论与实践中该制度还存在诸多困境,亟待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和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大胆创新、敢于突破,积极探寻行之有效的举措,以应对和解决该制度所面临的各种困境,使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得以可持续地规范化成长和运行。  相似文献   

13.
张旭  宋伟卫 《河北学刊》2012,32(3):166-171
刑民冲突是刑法与民法在同时调整相同的法律关系时,在两者之间产生矛盾的现象,它一般表现为两类形态,对于因同一法律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冲突,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以及司法观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容易解决。由于市民社会社会契约、人权保障、自由的理念决定刑法应该从偏重社会保护转向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且在市民社会中,刑法发动的滞后性以及民事制裁和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惩罚性赔偿也具备惩罚与预防的功能,因此,在解决刑民冲突时应遵循"民事优先"的一般原则。在处理刑民冲突的具体案件时,还应当考虑被害人的意愿、社会公众的情感、社会形势等因素。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彰显了法治目标与价值引领的同向同行,道德认同与制度约束的有机结合。充分挖掘《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应用于课程思政,并使之统一于“德法兼修”的人才培养目标将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契机;同时《民法典》司法实践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也为课程思政提供了重要的教学资源。法学教师应善于将价值元素融入教学内容,构建将价值塑造、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三者融为一体的思政育人新格局。  相似文献   

15.
<公务员法>的颁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也存在着公务员泛化问题.立法上难以克服的"法官文官化"即是其中之一.由于司法与行政的巨大差异,"法官文官化"会加剧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吞噬,摧残司法独立,进而对法治建设不可避免地带来负面影响;鉴于法官和行政工作人员的不同性质,时它们也不能实行同样的公务员考试制度.  相似文献   

16.
刑事和解在审判阶段的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基于其特殊的价值,我国检察机关开始进行试点与探索,而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和解在审判阶段的应用并没有推开.自诉案件和刑附民案件程序的启动本身就决定于被害人,这类案件的和解并非普遍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就刑事和解在审判阶段应用的价值、程序设置的主要问题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程序设置的完善提出建议,以适用于审判实践.认为审判阶段进行刑事和解不仅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刑事审判的功能发生变化,与过去靠"打"来稳定社会治安的作用完全不一样,能使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实现从有害正义到无害正义的进步,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构建.  相似文献   

17.
目前行政诉讼大量存在调解或变相调解之后结案的情况,这与《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行政权不得处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形成矛盾和冲突。考虑到法的价值和行政诉讼之目的,结合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调解的情况,根据均衡和制衡的原则,应建立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以合法、自愿和有限为原则,对行政诉讼调解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8.
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和谐社会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纠纷的合理解决是和谐社会的表现之一,引发社会纠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解决这些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也应是多方面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以司法诉讼程序为中心的同时,发挥各种非诉讼程序灵活解决纠纷、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作用,使各种纠纷解决方法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我国已拥有以法院调解、仲裁等为主的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并初步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这些非诉讼程序本身也存在着不足和滞后,因此,对我国现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利弊作出客观评价,在尊重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我国的具体模式,才能真正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和谐社会秩序构建的促进功能。  相似文献   

19.
妥善处理社会纠纷,是转型期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保障。人民调解作为中国特有的诉讼外纠纷解决制度有其独特的功能。随着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正式实施,这一制度更是彰显出了其重要的法治价值。人民调解不仅有助于促进社会民主、增进社会和谐,还有助于构建良好而稳定的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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