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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祝丽娜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23-26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依据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有效的形式要件和仲裁协议有效的实质要件。其中 ,仲裁协议有效的实质要件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 相似文献
2.
汪渊智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3)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关对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基础与前提。本文结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概念与特点、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法律效力以及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进行了论述,尤其对仲裁协议与普通合同的差异、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以及承认仲裁条款独立于主合同的重要性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汪祖兴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1):41-46
WTO原则对我国涉外仲裁产生深远影响,要求我国涉外仲裁程序应当具备独立性、透明性、效益性等程序品格。然而,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在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都面临着重大挑战和诸多问题,如:与仲裁相关的执法环境令人堪忧,人们对仲裁制度还比较陌生,仲裁机构之间竞争激烈、仲裁机构管理人才结构不合理,临时仲裁制度缺失,仲裁协议的规定过于专业化、司法对仲裁的审查过于随意等。作者提出完善我国涉外仲裁制度的基本构想,即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以商人视角重新设置仲裁协议要件,逐步拓宽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自由度,对撤销和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应予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4.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侯登华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4):70-72
仲裁协议具有双重属性,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即仲裁协议成立的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我国现行《仲裁法》规定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管辖权的做法不符合仲裁理论,仲裁立法应改变既往的定式思维模式,还仲裁以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5.
仲裁第三人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燕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1(4)
基于仲裁协议扩张理论的不断完善以及迅捷解决纠纷、缓解司法压力的需求和支持仲裁政策的考虑,许多国家都在立法和判例中直接或间接承认了仲裁第三人的合法地位.我国也应该积极顺应这一发展趋势,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6.
任际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4(1):148-153
仲裁的成立应归于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仲裁方式,这使得仲裁既存价值依赖仲裁有效性作为基础;研究国际商事仲裁理论,首先在于明晰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基本内涵,以判断这类协调手段的实现依据。本文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法律判断方式出发,分析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有效仲裁协议的关系,从而设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独立性以及仲裁管辖的效力来源的理论模式。 相似文献
7.
关于仲载协议效力在实践中若干争议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黎 《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3(1):44-46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问题.本文从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仲裁机构、仲裁事项等方面入手,通过研究仲裁的基本理论,并结合实践经验,在比较研究国际仲裁立法的基础上,探讨了解决争议的措施,进而对今后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8.
徐新燕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49-52
随着国际政局的变化 ,各国间经济交往增多 ,经济纠纷也增多 ,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手段之一 ,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其中心 ,是仲裁庭的主要依据 ,也是仲裁裁决被承认和执行的判断标准。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为标准 ,由法庭和仲裁庭根据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决定其有效性 相似文献
9.
10.
伊术通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31-34,46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仲裁第三人制度没有作规定,但仲裁第三人又是仲裁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困境,因此,有学者提出要在我国建立类似于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仲裁第三人制度。笔者认为,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虽然有着理论上的合理性,但是不可否认,仲裁第三人制度也动摇了仲裁意思自治的基石;虽然应当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但是应当严格限定仲裁第三人的范围,明确仲裁第三人应当具备的主体、实体性要件,严格仲裁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的条件,以期在仲裁意思自治与现实需要中求得平衡。 相似文献
11.
中国与东盟国家的仲裁制度不同,通过对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比较发现,在形式要件方面,各国均要求书面,其中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对书面的要求更为严格,即签署才构成书面;在实质要件方面,各国除满足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可仲裁性三个要件外,中国还要求选定仲裁委员会,印度尼西亚须注明仲裁地等;仲裁协议异议的时限中国规定为首次开庭前,东盟国家多数则要求为首次实体答辩前;在对异议的管辖上,中国是仲裁机构和法院均可管,法院不审查仲裁机构的决定,异议的结果不可上诉,而多数东盟国家是仲裁庭和法院均可管,法院有权审查仲裁庭的裁定,异议的结果可上诉;在异议的事由方面,一些国家还附加了其他的抗辩事由,如中国可对未选定仲裁机构提出抗辩。最后得出对中国商人去东盟仲裁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12.
林洋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5(2):145-154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将仲裁协议、诉讼费用担保和不起诉契约等情况作诉讼障碍,由被告主张妨诉抗辩开启调查程序,采辩论主义的调查方式。《仲裁法》本将仲裁协议作诉讼障碍而由当事人主张,但《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却将"仲裁协议的不存在"作诉讼要件而采职权调查方式。中国立法和理论缺乏对诉讼障碍的规定和研究,导致《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将诉讼要件和诉讼障碍混淆。《民诉法解释》对仲裁协议调查方式的规定,不当侵害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更不恰当扩大法官诉讼要件中调查权。建构诉讼障碍制度,将仲裁协议作诉讼障碍而由当事人主张妨诉抗辩开启调查程序,采辩论主义调查方式,方是仲裁协议调查方式的完善方向。 相似文献
13.
侯登华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2):73-79,89
仲裁协议的形式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密切相关,在仲裁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各国国内立法以及《纽约公约》、《示范法》等国际立法对仲裁协议形式均有明确规范。在国家承认仲裁制度以来,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规范和要求总体上经历了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演化过程,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要求逐步弱化。对仲裁协议形式要求的变化反映了人们对仲裁制度理念的变迁,即从强调司法权对仲裁权的干预和控制,转向强调司法权对仲裁权的保障和支持。 相似文献
14.
邓杰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9(1):41-46
在实质要件方面,电子仲裁协议与传统仲裁法的要求出现了一定的错位与脱节,若不予以适当的协调和衔接,必定影响电子仲裁协议的实质有效性。从这一问题出发,就电子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电子代理人、电子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等问题展开了论述,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支持电子仲裁协议的实质有效性,维护和保障网络环境下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5.
沈木珠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5,(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无疑将对我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起促进作用。本文分别对《仲裁法》所确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协议仲裁制度、协议管辖制度、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等进行了阐述,论证了我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及我国仲裁朝国际仲裁方向迈进所作出的探索和努力。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越来越频繁,国际商事仲裁的研究也得到进一步深化,从而促进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不断完善。然而,在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种种不足,在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仍有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同时对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应参照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推动仲裁立法使之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以加快我国仲裁事业的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使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各方面的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17.
中韩仲裁立法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炎秋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1):39-43
20 0 2年修订的韩国《仲裁法》强调国际化和自由化 ,大量参考和运用了外国先进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在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的解释、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方面与中国《仲裁法》有很大的不同 ,其中的某些制度很值得我国仲裁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18.
国际商事仲裁诉讼化之检讨——兼评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桂英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4):83-87
契约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国际商事仲裁诉讼化有违契约性本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在仲裁程序、仲裁协议、仲裁员以及仲裁管辖权制度中呈现的诉讼化色彩有悖于国际商事仲裁之统一化趋势,是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走向国际化的枷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5年修订的新仲裁规则简化了仲裁程序、突破了仲裁员强制名册制,相比前述诉讼化诟病作了较大改进,但在仲裁程序的选择及仲裁管辖权的确定方面仍存在些许不足。 相似文献
19.
邓杰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7(6):843-848
中止诉讼程序和强制执行仲裁协议,是法院保证仲裁协议有效实现和支持仲裁健康发展的重要表现。目前,各国在诉讼程序中止问题上已基本达成共识,有关的立法和实践也渐趋一致,但对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问题则尚存分歧。新的国际立法趋势是承认法院有命令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权力。我国在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仲裁立法的过程中,无疑应对国际的普遍实践和新的立法趋势作出客观的分析和理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20.
吴凡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23-25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在仲裁中占据重要地位,而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导致仲裁的优越性难得彰显。了解他国先进的仲裁制度,改进我国相关规定就显得颇为迫切和必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