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社会中对个人信息侵犯的现象逐渐增多,这使得个人信息权的设立成为必然.个人信息权被视为一种私权利已无争议,但在其属性的界定上,仍难以达成共识.占主流地位的是人格权说,即将个人信息权视为一种人格权.表面上看,该说着重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似乎有助于维护信息主体的利益,但实质而言,人格权说不仅会导致传统理论的崩溃,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必须对个人信息权的私权属性再界定.从现有的权利体系和个人信息体现的利益来看,将个人信息权视为一种财产权不失为科学之举.  相似文献   

2.
个人信息权是信息主体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特殊人格权。从支配与控制的语义考察、个人信息本身的特点与保护需求出发,以个人信息的共享为逻辑起点,着眼于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分析,个人信息权应当以“控制权”为权利束点来演绎其权利外延,并具有个人信息自决、管理、许可、禁止和收益等权能,以全面保护个人信息上的人格利益。  相似文献   

3.
关于数据权利的定性学界存在分歧。数据权利的法律实现,应以数据中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为基础,以利益平衡理念为导向,分别确定数据权利。数据中的人格利益来源于其所承载的信息,并体现为个人对于数据的信息权利。数据的财产利益由企业所取得,表现出不同于传统财产权的有限支配性。数据之上个人信息权与企业财产权的交叠反映数据权利的双重属性,也揭示两种权利支配数据时所产生冲突的必然。基于利益衡量的具体规则,一方面,个人信息权凭借其内在价值的优位性,优先于企业数据财产权受到保护。企业对数据的处理以满足个人信息权为前提。另一方面,阿列克西公式明确不同场域下数据的“匿名化”标准,为合理划定个人信息权与企业数据财产权的边界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4.
在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屡屡遭致侵犯,频发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公民信息自主权受到了挑战.被遗忘权本质上是个人信息的自主权,是对个人生活与未来的塑造权利.为此欧盟和美国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都具备了一定的经验,基本建立起来了完善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体系.我国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将被遗忘权法定化;规定被遗忘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客体;规范行使被遗忘权的条件与例外;完善政府与市场合作的互联网数据监管,对公民行使被遗忘权时受阻做出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5.
个人信息查阅权是数字时代矫正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不对等状态的重要权利,其法理基础可以追溯到信息自决理论、正当程序原则和权力不对称关系理论。在个人信息权利束中,个人信息查阅权处于基础性地位,是更正补充、删除权等的行使前提。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权利实践成本过高、身份验证存在泄露风险、权利客体范围仍不明确以及权利行使的负外部性导致个人信息查阅权的实现存在困境。以信义义务为保护框架,结合正当程序原则,个人信息查阅权是集法律维度与技术维度于一体的重要矫正工具,其实现应以“多方参与、协同合作”为理念,共同推进权利的实现。具体而言,信息查阅权可通过系统设计增强其可操作性,通过对信息查阅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期限以及权利限制等进行细化,保障权利实现的可操作性,以期从根本上保证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确立和赋予个人信息权是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主要路径,其内容是以个人权利为重心,构筑以个人知情同意为核心,以个人查询、更正、删除为保障的权利体系.个人信息权本质是将个人信息保护私权化,实现自然人对个人信息的对世性的、绝对的支配和控制.然而,面对大数据语境中的个人信息应用实践情况,与个体权利思维一脉相承的个人控制模式、意思自治理念,以及个体化、事后化的权利保障机制均存在局限,难以有效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为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应超越个体权利思维的局限,建立公共利益导向、分类分级管理、权利义务并重、彰显社会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倡导自律规范的全链条多元共治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7.
欧洲早期权利形态的被遗忘权成为网络社会中的正式权利,得益于欧盟法院对“谷歌公司诉冈萨雷斯案”的判决。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可以概括为“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信息,其主要功能在于删除使信息主体社会评价降低的网络信息。被遗忘权本质上归属于个人信息权范畴,它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形态。在我国实现网络强国战略的背景下,应积极探索被遗忘权保护的本土化路径,以应对网络社会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  相似文献   

8.
为有效应对信息科技发展引致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产业发展的矛盾冲突,必须创新优化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制度设计,肯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又限制信息主体的排他性控制权,制衡“数据权力”以抑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恣意和滥权,谋求信息时代人权保护以及为信息产业内置发展空间的“双赢”。基于大数据透明化悖论、权力悖论、身份悖论的视角,个人信息处理事实上同时存在正负效应双重外部性,这决定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不能仅依赖“基于权利的方法”,还应直面大数据时代面临的认知和结构困境,并“基于风险的方法”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进行路径重构。大数据悖论决定了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不能简单化、绝对化,其实质是要求在信息处理者秘密搜集处理信息与个人主张信息处理透明化、信息处理者的数据特权与个人对信息权利的“让渡”或“牺牲”、信息处理者识别个人身份与个人主张身份隐私保护等博弈关系中求得优解。为此,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既要定位于保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数字时代人权,又要衡平信息有序流动、跨境交易以及信息产业发展中的各方利益。大数据悖论非但不应成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政府信息治理权力、信息产业发展间“非零和博弈”的...  相似文献   

9.
个人信息保护本质在于践行公平信息实践原则,秉承利益衡量理论,贯彻保护利用并举。比较国际社会的立法模式,欧美趋同于"积极确权+行为规范"的保护模式。中国单一的"行为规范"模式暴露出权利基础缺位的制度性弊端。继《民法总则》后,《民法典》"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专章未完成个人信息权的续造。《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使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位阶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宪法规范基础。在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权利的概念表达时,应与权利内涵保持一致。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除应延续传统立法所强调的侵害防御机制外,更应关注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以及基于人格自由发展所要求的对个人信息财产性利益的保护。那么,采用"个人信息权"的概念表述,确认个人信息之于个人利益的实质价值,赋予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完整权利形态,内含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要求,也为权利内容的细化留有空间。如此,可在宪法"个人信息权"的统合下,以人格尊严及其自由发展为核心,通过发挥基本权利的主观防御权功能与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在公、私法领域实践国家保护义务,分别形成私法上以客体支配导向,保障个人信息自决的具体人格权,与公法上以行为规制导向,保障个人实质参与的程序性权利集合。而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权唯有落实到个人可具体主张法律保护与救济的民事权利时才有赋权之意义。基于此,检视《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所属的"民事权益"已具备升级为"民事权利"的充分条件。区别于一般人格权、隐私权等属性,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可确定为具体人格权。以民法典的原则性规范,人格权法的独立权属定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权利体系构建,可渐次实现个人信息权从顶层设计到全面布局的逻辑推演。  相似文献   

10.
个人信息财产化及其法律规制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事实角度而言,个人信息之财产化发展已经成为信息社会中的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从理论角度而言,个人信息之财产化发展亦具备相当坚实的法理基础。个人信息财产化之发展与传统民法人格利益之维护并不矛盾。通过恰当的法律制度设计,并赋予信息主体信息自决权、信息再转让限制权、撤销权、变更权以及匿名权,可以较好地平衡个人信息人格保护与个人信息自由流通的冲突。  相似文献   

11.
公民的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是公民对于网络个人信息进行处分、删除的权利,体现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我国目前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漏洞百出,法律规定滞后、行业缺乏自律都是比较突出的问题,然而,明确个人信息注销权有重要的法律和现实意义,需要社会各方引起足够重视。因此,需要有针对性地对个人信息注销权进行制度设计,明确其法律地位,制定具体规定和细则,从而发挥其在防止信息泄漏及预防违法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2.
个人信息权的语境实质是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利用二律背反的逻辑协调问题,是个人权利处分自由以及要求他人(包括国家)给予法益尊重的法律问题。在科学阐释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新型独立性权利的法理依据、理论内涵以及客体归属基础上,界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为个人信息权,明确个人信息权法益自决性立场,理性论证个人信息权一体两面的权利特征及其实践规则。方法论上将个人信息处理进行场景化审视,正确认识知情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依据;明确相对同意作为权利主体同意的基本形态;强调真实同意作为权利主体的意思表达。原则承载价值,法律规制行为。作为二次规范法的刑法,理应在保护理念、条文结构以及罪名优化等方面给予回应,形成既具有理论逻辑自洽性亦彰显实践功能自足性的刑法结构样态。  相似文献   

13.
个人数据处理牵涉诸多利益攸关者,引发权益冲突。提出一种有效的逻辑思维实现冲突和解是本文的目的。通过类型化表达分析个人数据权益冲突是本文研究的一种方法。利益上升为权利,获得法律的强制力保护。个人数据权益冲突发轫于其使用价值,有严密的内在形成机理,又表现出多种样态。通过利益衡量方法论的指引选择正义论作为本文推导出“利益——权利”逻辑思维和解路径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不同的个人信息权利观、数据财产权利观,形成个人信息权、数据财产权、数据合理使用、公共利益等多角度思维模式架构,是对现有研究成果的一种发展和创新。  相似文献   

14.
被遗忘权是个人信息权的独立子权利,是具备个人隐私利益、财产利益以及其他人格特质的新型权利,旨在保护个人在互联网上的信息安全。面对当下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犯的严峻态势,基于对个人信息自由控制的社会公众心理需要的考虑,确立被遗忘权能够满足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自治和信息自由,具有法正当性和法规范性。该权利通过赋予公民对个人信息的自决权尤其是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删除已经过时、不相关的个人信息,进而消减个人信息处理者尤其是互联网巨头的绝对强势地位,最终达成互联网记忆的遗忘效果,实现人的自由。  相似文献   

15.
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以人格标识要素为客体,但又以保护主体的财产利益为己任,导致在其性质及法律保护模式问题上,一直存在人格权与财产权之争。然而,以人格权制度保护此种权利面临着许多立法难以解决的障碍,究其原因,人格权保护模式以权利客体为标准划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做法并不足取。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在本质上属于无形财产权,只有在财产权体系中建立统一的商品化权保护制度,才能充分保护主体的相关利益,同时维护私权体系的完整。  相似文献   

16.
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具有信息范围的广泛性、信息易获得性和商品性三个特征。目前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存在缺乏系统、专门的法律、个人信息权利未建立、法律义务规定不明确、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等缺陷。借鉴国外相关经验,通过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立个人信息权利体系、明确信息掌控者的义务、调整法律责任的比重等,能够有效加强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相似文献   

17.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权意识薄弱,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不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活动不规范,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必须增强个人信息的权利意识,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执法活动。  相似文献   

18.
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已经公开发布在网络上但持续存在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其最初被欧盟法院以判例的方式予以确认。中国目前立法体系中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侧重于个人信息不被信息控制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等方面。因此,当前在中国确定被遗忘权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案是出台司法解释,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  相似文献   

19.
个人信息保护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议题,但呈现保护有余而限制不足的现象。个人信息权益限制存在权利构成限制和权利行使限制两种模式,现行法主要采取的权利构成限制模式面临现实困境。以《民法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依据的权利行使限制模式对于限制个人信息权益具有必要性、可能性和优越性。个人信息权益滥用情形包括违反目的、利益失衡、矛盾行为、滥用形式瑕疵以及滥用诉权等多种表现形式。为合理构建个人信息权益滥用的判断标准,应将利益相关第三人纳入信息主体行使权益侵害对象之范围,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公共利益限定在合理范围,并构建以合理性和合法性为要素的权利行使行为的可苛责性分析框架,严格遵循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并采取区分判断的方法。  相似文献   

20.
如何拓宽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路径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国家从公益保护角度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创新性方式之一,正在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尚不完备融贯,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角色定位、起诉顺位、调查取证以及胜诉利益分配等问题上仍存在较大争议,这不仅不利于司法实践工作的规范开展,更阻碍了我国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体系的建成。就未来的立法与司法完善进路而言,一方面,应当及时细化规则,厘清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与诉讼权利,平衡两造地位,达致诉讼公平;另一方面,应考虑引入并重视外部专家意见以助力案件庭审实质化,并在明确胜诉利益的归属及用途的同时,鼓励起诉主体多元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