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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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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劳动权在我国宪法上的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在国际社会形成共识.理解我国宪法上劳动权的概念,需要避免由从劳动法律关系出发来界定劳动权内涵的"逆向推导"逻辑进路所造成的理论误区.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在宪法规范结构和设置目的上的差异,劳动权具有不同的性质,但亦存在趋同现象.我国转型时期劳动权的性质通过宪法解释呈现出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双面性.由此,以国家义务层次为导向的劳动权一体化保护,恰好与其形成对应关系.通过劳动权形成权利均衡机制,有助于重建我国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的宪政共识.  相似文献   

2.
厘定劳动权的内涵是确定其保障范围进而做出宪法判断的先决条件。通过宪法史的考察与法释义学的阐释,可推导出劳动权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双重性格。而作为自由权的劳动权与作为社会权的劳动权存在着一定的张力,为此需要在个案中权衡与考量以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3.
宪法劳动权之重新解释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宪法对劳动权的传统解释认为 :劳动权是公民要求国家提供有保障的工作并发给报酬的权利 ,相应地国家负有具体地保障公民就业的义务和责任。其实践则是劳动力计划管理体制。它虽然带来了秩序、平等和安全 ,却在较大程度上丧失了自由和效率 ,最终导致了社会的僵化和停滞。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劳动权也亟须重新解释。文章认为劳动权应解释为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公民 ,自谋职业不成时可要求国家提供劳动就业机会 ,如不可能时则国家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 ,其性质应为受益权而非自由权。  相似文献   

4.
职业自由虽未在我国宪法上明确规定,但却是劳动权概念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职业自由是我国宪法上一项"非真正未列举权"。从比较视野观察,职业自由为多数国家宪法所明确规定并载入多部国际人权文献。鉴于我国缺乏具有实效性的宪法解释制度和宪法审查制度,为充分保护公民职业自由,宜将职业自由在劳动权条款中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5.
我国劳动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对劳动权的保障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的大事。劳动权入宪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体现了劳动权具有的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宪法劳动权的完善,必须以劳动权的这两层属性为基点,参照《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完善其内容,激活劳动者的宪法权利,这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基本权利理论视阈中的劳动权规范领域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确定劳动权的规范领域是劳动权保障的先决条件,只有规范领域内的劳动权才受保障.劳动权规范领域与劳动权保障程度密切相关,规范领域越广,国家侵害的可能性就越大;规范领域越窄,国家侵害的可能性就越小.劳动权规范领域的确定需借助宪法诉讼、宪法解释,中国语境下宪法解释更具意义,在策略上宜实行“分层的二元解释”,对自由权层面的劳动权实行“扩张解释”,对社会权层面的劳动权实行“限缩解释”.具体而言,“对人的主观规范领域”和“对行为与内容的客观规范领域”共同构筑了完整的劳动权规范领域.  相似文献   

7.
工作自由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宪法自由权,也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工作自由权具有的双重属性,即消极的、否定的自由和积极的、肯定的自由宪法权利属性。我国的宪法实践重视工作自由权和自由性质而忽视其消极自由权利属性。我国宪法应在劳动权条款中加入关于公民依法享有职业自由等内容。  相似文献   

8.
劳动权在宪法权利体系中主要是作为社会经济权利存在的。通过系统考察世界55部成文宪法规定,劳动权立宪多是以规定其国家保护义务内容为中心。在具体立宪形式上,各国劳动权及其立宪保护义务多是处于宪法基本国策及基本权利章节中,其宪法效力主要表现为弱意义上的"宪法委托"。在立宪内容上,多数国家均是选择性规定劳动就业保护、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特殊群体保护以及休息权等部分内容。虽然相较于域外多数国家宪法以及国际人权公约规定,我国劳动权立宪规定已表现得较为完备,但作为一种发展性需求,其在宪法制度空间中仍有继续发展和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9.
工作自由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宪法自由权 ,也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工作自由权具有的双重属性 ,即消极的、否定的自由和积极的、肯定的自由宪法权利属性。我国的宪政实践重视工作自由权的积极自由性质而忽视其消极自由权利属性。我国宪法应在劳动权条款中加入关于公民依法享有职业自由等内容。  相似文献   

10.
劳动权的位阶与权利(力)冲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和宪法性权利,是一项在权利体系中具有上位效力层次的重要权利,当它与其他权利(力)发生冲突时,应受到法律的优先保障.对于劳动权与公权、私权、其他社会权之间的位阶关系及权利(力)冲突,应本着基本人权(生存权)优位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利益衡量、社会正义等原则予以协调和化解.特别是在劳动权与经营权的冲突解决中,我们应遵循生存权优于经营权的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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