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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与私法契约有本质区别 ,但行政契约的缔结与履行是否必然排斥私法原理或私法规则 ?如果不必然排斥 ,私法规则的适用空间又有多大 ?对这些问题 ,国内外学者观点不一。由于行政契约的主体和目的具有特殊性 ,因而不能毫无保留地适用私法契约的普通规则。那些只能适用于行政契约的专有规则 (公法或行政法规则 ) ,不能用私法规则替代 ;对行政契约领域存在的那些公法或行政法未作特殊要求的问题 ,援用私法规则并不影响行政契约的公法属性 ,因而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所以 ,行政契约的缔结应基于公权并合乎公益 ,行政主体对缔约相对人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和竞争原则 ,行政契约的履行应在强调行政主体特权的同时充分尊重缔约相对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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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环境协议在政府与企业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履行协议即是执行公共环境政策,且协议还包含了不同予民事契约中私法条款的特殊规则,因而属于行政合同范畴。行政机关使用该种协议促使产业界实现严于立法管制要求的环境目标必须同时具备协议方式的适法性和内容的合法性这两个要件:前者的取得乃是基于灵活运用行政权力、公共机构和公共政策才有可能实现社会资源高效配置的事实;后者的实现则在于恪守法律优位原则、不予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基于当事双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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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属于公法权利或公权利.界定相对人公权利的标准主要有权利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否与公共利益或秩序相关、权利的载体是公法还是私法等.尽管同为公权利,但相对人公权利与行政主体公权利在受法律保留原则规制的程度、行使的自由度以及权利支配力的强度等方面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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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采购法》有关内容的缺失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府采购制度具有追求综合效益、宏观调控经济、防止政府腐败的职能。当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存在主体规定不清晰、法律适用范围狭窄、采购合同定位不明确、采购行为缺少行政救济途径、采购行为缺少监管等缺失。为此,有必要在今后明确以下完善立法的思路:明确政府采购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扩大《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明确政府采购可以进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监督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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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研合同责任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研合同是国家实施科技计划、配置科研资源的法律载体。目前我国有关科研合同责任的法律制度存在责任内容不完整、责任形式不完备、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等缺漏,应考虑科研合同的公法、私法双重特征及其承揽性和不完全契约性,借鉴国外行政合同理论,结合我国现行民商事合同制度,构建完整的科研合同责任制度体系尤其是责任追究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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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解释是行政协议理论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立法和司法解释皆无规定,给实践带来困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76号指导性案例,意图从解释权路径来化解行政协议解释纠纷,但支撑该解释权路径的行政优益权论、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论以及第三方中立判断的可能性,均存在理论和规范上的缺陷。从实质论讲,行政协议解释应建立在“协议性”基础上,这与民事合同解释高度契合。“目的解释”为行政协议援引民事合同解释规则提供了可能,《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7条第2款则奠定了规范基础。就具体解释规则而言,应在《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基础上,结合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从文义解释出发,以目的解释为导向,结合体系解释的系统整合性,对行政协议解释规则进行教义学构造。至于行政协议解释纠纷解决的程序机制,《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4条已经提供了规范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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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律师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可以采取合同外包方式,然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外包合同的法律性质无法简单地界定为民事合同或者行政合同,如果立足于公民律师辩护的宪法性权利、刑事法律援助的国家义务性与合同制度运作遵循市场规律的立场,这一合同是兼具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某些特性的混合性质的合同,所以可界定为特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从法律适用角度上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外包合同中三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公法与私法的有关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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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违反强行法的法律行为无效是各国的共同规则,可称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强行法应仅指公法上的强行法,私法上的强行法是自治规范,违反它的效力最严重的不过是"不生效"而不是"无效"。违反公法的法律行为是否无效,必须探究公法的目的,并运用比例原则来限制对公法目的的解释,以进一步区分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民法也不能排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适用。违法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功能截然不同,两者不能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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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具有公权力主体身份与私权主体身份。在特许物权设立的过程中,会出现国家依其双重主体身份作出的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且二者会呈现交织在一起的状态,国家身为公权力主体作出的公法行为可能会影响私法效果,国家作为私权主体作出的私法行为可能会影响管制效果。行政特许不应被理解为特许物权设立中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审批等某一个行政行为,而应被认定为动态的复数行政活动,行政特许实际上是特许物权设立中的一系列行政活动。行政机关通过确定特许物权受让人的行政审批等方式进行行政特许,并产生了授予特许物权买受人以特许物权资格的效果。行政特许是特许物权设立的基础条件,特许物权的设立采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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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特许权协议究竟属于公法契约还是私法契约,理论界观点不一,其分歧根源在于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双向互动下公私法的融合。公私融合领域超越了传统的公法和私法的调整范围,经济法应运而生承担起调整公私融合领域的历史使命。风电特许权协议反映政府产业政策的普遍意志,应该以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的价值理念来建构风电特许权协议的制度安排,并在协议变更及权利救济中平衡协调政府和经营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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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的滥用,法院有必要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法院行政审判权能完整性的体现,是公私法妥协的延伸,也是协议效力判断权的最终归属.通过梳理典型案例发现,我国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存在对"公共利益需求"的解释标准不统一、行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缺位、行使条件的公私法边界不清、赔偿标准模糊致使相对人权益救济不充分等问题.为克服上述障碍,应从打破对实体法律规范的机械应用、以支付对价为变更或解除的前置条件、采用复合标准衡量公共利益、运用财务平衡原则确定赔偿方案等环节入手,完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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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各国政府为了应对日益扩张的行政职能的需要。采取了行政分权的措施。行政分权有利于政府合法性权威的树立,同时导致政府传统行政任务的私法化。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的重要概念。由于行政分权和行政任务私法化趋势的影响,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的外延应该进一步扩展。公用事业企业应该被纳入行政主体的范畴。公用事业企业具有多重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公用事业企业是行政主体,对公用事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相关事务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另一方面,公用事业企业作为政府管制的对象,又充当了行政相对人的角色,同时,公用事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还存在私法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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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行政罚法》的几点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轶男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6(11):74-76
奥地利在上世纪伊始便创立了举世瞩目的行政程序四大法典 ,开行政程序法典化之先河 ,为后来国家的学习借鉴提供了完善的蓝本。通过对奥地利《行政罚法》的研究 ,并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一简单对比 ,对推进国内相关制度的研究和发展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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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BOT特许协议的行政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珍愚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14(4):46-48
BOT特许协议是一种新型的合同。对其法律属性认识的偏差导致实践中BOT特许协议适用民法规范的不当。然而从协议主体、目的、内容、原则、担保等方面分析 ,BOT特许协议实质上是行政合同。BOT特许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具有行政可诉性 ,应当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