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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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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禁令判决,是指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某项行政行为的判决,是法院为制止违法行政行为可能造成的潜在性风险的一种预防性的判决方式。我国农村邻避型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现有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环境司法治理模式边缘化、政府环境风险监管责任乏力以及事后救济难以恢复生态环境等缺陷,因此,亟有必要在农村邻避型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引入行政诉讼禁令判决并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从而达到防范环境风险、树立司法权威和保障农民环境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从《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或推定的权利救济途径来看,事后救济明显存在不足,预防性行政诉讼尤显必要。预防性行政诉讼的适用前提是明确其与尊重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风险预防原则以及成熟原则的矛盾与联系问题。在食品安全领域,行政相对人在以下两种情况应该有权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一是食品安全主管机关拟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二是行政机关公布有毒有害食品信息可能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作为行政诉讼活动的垫脚石,直接关系到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程度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重要性不言而喻。行政诉讼法自施行以来,原告资格由窄到宽,进一步保障和扩大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但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由此拟就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问题作一阐释,并就如何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提出一点浅薄之见。  相似文献   

4.
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确立的法理基础是预防性行政诉讼与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法定的机关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具有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法律关系、行政行为无效、事实行为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或者判令禁止或停止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实施的诉讼制度。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体现为双重预防性,容许性体现为规范和实践两个层面。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需要在启动要件、举证责任、适用范围、与诉前程序调适、与暂时法律保护措施对接等方面建构和完善相关规则。  相似文献   

5.
以事后救济为主的环境公益诉讼并不能完全实现原环境的恢复,环境议题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预防的转捩,促就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因应。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是通过诉讼程序落实风险管控的公法责任以发挥法院的环境规制作用,并弥补行政规制的不足。但既有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过于模糊,存在适用盲点,亟需梳理内在规范构造。具体而言,以重大风险为启动前提,但应从“质”与“量”二维标准加以界定;以污染行为和破坏生态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应着力于以行为为主附带结果的审查标准;以公共利益为保护对象,但应区分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的实质内涵和顺位选择;以法律规定的机关与组织为诉讼主体,但应授予公民原告资格并肯定行政机关的独立参与人身份。除此之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风险交流有助于推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进程,未来制度改革上应致力于商谈主义司法的形塑,通过强化法院职权以敦促风险交流的充分展开,最终促进法院环境规制权能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无权行政与民事侵权行为之间异同共存,我国目前将无权行政纳入民事救济而不是行政救济制度体系值得商榷。无权行政并不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将其纳入民事救济主要缘于私法理论与制度较公法发展更早、更完善。将无权行政视为行政相关行为并适用行政救济机制,虽具备可行性,但在操作上会遇到诸如无权行政无法纳入行政复议救济、对相对人的损害赔偿不利、无法适用公法原则和规则等若干问题。无权行政回归行政范畴并适用行政救济途径,必须确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设计:针对无权行政的正当防卫制度、行政委托制度;厘清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之间的界限;严格公务形式要件和手续程序。  相似文献   

7.
如何从司法预防层面化解环境污染风险,是新时代对环境法治提出的新命题。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司法层面有效应对环境污染风险、维护环境公益的重要司法规制手段,在民事领域已有预防性的制度设计与实践探索,但在行政领域的立法与实践方面均处于“缺位状态”。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确立具有现实、法理与司法层面的必要性,但目前面临着专门性法律缺失、地方性立法散乱和司法实践乱象丛生等困境。基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功能定位,完善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体规则的路径在于,明确环境污染“重大风险”的概念、区分被诉行政行为类型、健全举证责任规则、完善配套制度保障、完善与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范等。  相似文献   

8.
风险社会下气候变化诉讼的重要价值在于落实环境司法预防功能。中国司法实践对气候变化诉讼的实践探索主要集中在以侵权、债权债务和能源替代等问题为核心的事后司法救济。但气候变化领域的科学复杂及不确定性,使得救济性司法视角下的气候变化诉讼模式无法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强风险属性。以环境损害结果为气候变化救济对象,以补偿性责任为气候变化救济手段,以侵权责任法规为气候变化救济依据等问题是救济性气候变化司法难以解决的。也就无法从根本上实现以司法方式应对气候变化的治理目标。因此,需要从预防性司法的角度,寻找气候变化诉讼的建构逻辑,发挥出必要的预防功能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现有诉讼制度中寻找最为契合的气候变化诉讼载体,并予以必要调适,形成以规制碳排放风险为核心的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  相似文献   

9.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并未涉及行政指导行为是否具有可复议性,但由于行政诉讼制度将行政指导行为明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尤其是不适当地强调行政指导行为的非强制性以及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行政指导行为一直被排斥在行政复议的大门之外。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看,将行政指导行为纳入行政救济范围不仅具有现实必要性,而且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也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依托行政救济机制,国家可对行政指导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并可实现包括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在内的相对人的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10.
行政承诺不作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具有天然的违法性,严重损害了行政主体的威信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承诺不作为有诸多表现形式,其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期待,违反了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承诺不作为行为在中国现行的立法框架下是可诉的,对行政承诺不作为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行政诉讼的相关立法也为行政承诺不作为的司法判决提供了依据与支持。  相似文献   

11.
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时,政府会对一定范围内的动物进行扑杀。扑杀作为政府的即时性强制行为,在实施中仍普遍存在超范围扑杀,不遵守法定程序,扑杀的方式和方法不规范,扑杀后的补偿范围窄、标准低等不当行为,严重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提高地方政府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意识、规范地方政府依法扑杀的程序,完善地方法规对扑杀补偿的规制,畅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渠道,以规范地方政府的行政扑杀行为。  相似文献   

12.
风险社会不仅给环境侵权责任法带来了新的挑战,也推动了环境侵权责任法发生了体系性的嬗变。然而,既有的环境侵权规则本质上是一种事后救济的体系,存在着赔偿权范围狭窄、侵权责任不适用等问题,很难实现生态环境权益的全覆盖。要解决该问题,有必要改变传统环境侵权责任法的构成要件,建立起以“生态环境不利益”为核心的规则体系,强化对生态环境风险注意义务的应对,进一步的扩展环境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并完善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3.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的不可诉性带来的消极后果显而易见,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与行政诉讼的宗旨相悖。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对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实现司法对行政的有效监督具有积极意义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4.
行政第三人是从广义的行政相对人中分离出来的概念,与狭义的行政相对人和行政诉讼第三人都存在明显的区别。行政第三人的主要类型包括相邻权人、竞争权人、受害人、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等。对行政第三人的事前救济,就是通过通知、听证、回避、说明理由等行政程序制度来保护其权利;事后救济则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要求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  相似文献   

15.
行政设定义务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确立禁止规则或者施加某种精神负担、物质负担的行为,它是法律认可的具体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以及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行政法上的行政控权首要关注的就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施加不利影响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行政设定义务行为应当成为行政法对行政权进行控制的重点。为了更好地保护相对人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本文提出应当通过拓展立法规范义务的空间、严格行政设定义务的依据、规范行政设定义务的程序、定位行政设定义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重构行政设定义务行为的诉权体系等方式对行政设定义务行为进行法律控制。  相似文献   

16.
本文在对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法学中原告资格认定的多种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确认原告资格的四大规则:(1)任何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客观上必然有行政相对人;(2)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该行为而受到不利影响;(3)行政相对人对受到不利影响的合法权益有所有权;(4)具体行政行为与合法权益的不利影响有因果联系。同时对与原告资格有关的诉权、原告资格审查和受害人的原告资格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述,提出应当修改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赋予行政案件中受害人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从而更加充分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建议。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讼视野下的会议纪要概念在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中并不明确,因此确立一个具有行政法效果的会议纪要之界限至关重要。在确定会议纪要的可诉性时,不应当仅从某个行为的主体方面和外在表现形式上来考虑,而要从其实施后果和社会危害性方面来分析。法理上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有侵害必有救济”,行政诉讼也是如此,只要一个行政行为有可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就应当将它纳入其受案范围。从这个角度讲,我国法律需要尽快确立将会议纪要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和原则,以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之目的。  相似文献   

18.
重婚行为不仅逾越了国人固有的家庭道德底线,也是对法律规制的无视和违反,还是对婚姻法立法基础的践踏,更是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重婚问题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设计方面多有不足,致重婚行为不能被有效遏制、受害人的权益救济阻力重重甚至无从实现。基于对善意相对人法律保护的需要以及为了满足法律制度内在协调统一的要求,对重婚关系应采用当然无效的确认方式,取消重婚期间同居双方所得财产为共同共有的规定,通过构建夫妻共有财产的强制终止制度,促成对重婚关系中善意相对人司法救济制度的确立,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保障重婚者合法配偶的应有权利。  相似文献   

19.
吴启才 《南都学坛》2005,25(5):91-92
行政与民事共同侵权责任在我国现行立法和理论上都不被承认。据此应根据现实中的案例,以公平、效率为出发点阐述确立这一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以主观过错或行为直接结合为其责任本质要件的合理性,提出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附带行政诉讼为救济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20.
自动化行政中算法决策应用仅限"三大类别",但仍无可避及与正当程序、行政公正等原则相背离之风险,甚至因不当或滥用而削弱行政裁量的能动性,最终影响行政决策的准确性而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等风险。算法决策"黑箱"性特征、数据质量瑕疵与相关制度规范缺失等是风险产生的客观成因,而行政主体对算法决策的不当操作与过度依赖是重要的主观成因。为防范该等风险、促进算法决策在自动化行政中的良性发展,在建构因应性的专门法律框架下,至少可从地位厘定、立法明定和程序控制等切入,以重申并坚定行政机关的主体地位、明确算法决策的工具属性,并明晰界定自动化行政中算法决策的具体应用场景,且须以比例原则先行完成系统预审,同时还须切实贯彻正当程序控制,在督进行政主体算法解释责任的同时,尽速完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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