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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区块链的技术架构决定了只有持有私钥者才能改写特定账户地址上的语义信息。将区块链数字资产涵摄于或类推适用物权的观点,忽视了语义信息并非特定的物、无法被直接支配且不具有完全排他性的特征。《民法典》总则编对财产权的规定超越物债二分体系。对新型财产的讨论,应当放弃“物化”的路径,改采财产权的一般理论的路径。财产权的构造性要素是排他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享受归属于权利人之财产。财产权的排他性是通过外在客体的物理边界与涉及外在客体之行为规范综合实现的。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区块链的技术架构可以作为物理边界,赋予持有人对比特币、NFT等链上数字资产以排他权,但持有人对NFT映射的链下数字作品并不享有排他权。  相似文献   

2.
非同质化通证(NFT)有望成为元宇宙与现实世界最有价值的经济流通连接器。NFT在虚拟现实世界的转移并生成对应财产称为映射行为,亟须构建数字法制促进NFT映射合法合规。债权履行、物权变动、知识产权转移、数据可携带权无法规制NFT映射行为,鉴于此,探索信息产权视阈下依照新型网络虚拟财产权说构建“新兴”权利——NFT映射权。映射权构建路径应明确主体、客体、权利内容及权利保护等,任何人均可成为映射权主体;参与映射及映射完成的NFT属于映射权客体;映射权规制元宇宙内NFT区块链间跨链映射、NFT从元宇宙映射到现实世界、实体资产从现实世界映射成元宇宙内NFT,并规范生成、读取、保有、存储、处分、修改、备份NFT财产转移的数据和信息记录等行为;映射权的保护可通过民事、刑事及行政法律途径实现。  相似文献   

3.
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藏品有望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之一,但仍有一系列法律与规制问题亟待解决。数字藏品包括非同质化通证(NFT)及其指向的底层数字资产。若底层资产为数字艺术品,则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由于NFT基于区块链并以智能合约进行交易,具有唯一性、可验证性、可追踪性与不可篡改性,故数字藏品应视为物权法上的“物”,而智能合约则为区块链上自动执行的电子合同。为保证数字藏品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建议加强对数字藏品平台的准入与资质监管;逐步放开发行市场,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条件地逐步开放二级市场,同时加强风险监管;以及在法律层面为数字藏品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4.
世界范围内形成热潮的非同质化通证(NFT)以及加密数字藏品是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资产确权方面的最新尝试。通过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的应用,使得非同质化通证具备了一定程度的物权特征,但与其底层数字藏品之间的关联却很难仅通过技术手段得以保障。分析加密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与内生风险的结果,建议可对以非同质化通证为代表的区块链数字资产进行针对性立法,以保护其上承载的财产性权利;同时,对于非同质化通证与其底层数字藏品可能发生的在技术上、合法性上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疏离,有必要引入部分中心化和实名制的链外机制,如此才能化解加密数字藏品的内生风险,构建稳定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5.
关于物与建立我国物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认为,对物的理解应着眼于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能宥于物权或所有权的客体。由于我国目前并未建立起完整的物权制度和相应法规,作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1)要打破所有权中心论的传统,建立财产归属与财产使用并行的物权制度;(2)建立财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避免国家所有权的行政干预,(3)建立财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互利互惠关系,肯定经营者的相对独立地位,最大限度地调动其积极性与主动性。  相似文献   

6.
针对陕西文化遗产影视作品版权运营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国内外区块链技术在文化遗产影视版权运营中的应用经验,研究陕西文化遗产影视版权运营的发展路径。研究认为,陕西文化遗产影视作品仍面临着作品版权不清、融资困难、版税收益分配不公等问题,国内外区块链技术在应用中,能够在影视版权确权中形成前端保护,为原创作品提供明晰可靠的版权数据库;代币融资方式能为作者创作带来积极作用,众筹方式能解决文创企业融资难的困境;版权人与消费者的直接交易能使数字资产收益权回归到创作者手中,促进版权人收益最大化。因此,陕西应积极出台推进区块链创新与应用的政策,搭建具有影视版权确权、融资、收益分配等功能的全链条服务平台,支持并推动区块链行业的发展,打造陕西文遗影视作品版权运营发展的新格局。  相似文献   

7.
区块链技术在迅猛发展带来红利的同时,也引发了电子垃圾增长、能源消耗过度和温室效应加剧等环境风险。区块链在法律关系层面普遍呈现出主体难以确定、内容权责复杂、客体配置失序等特性,缘由主要是存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失灵、能源监管制度功能失位、碳排放管理制度有短板等规制困境。为保障区块链行业的有序成长和绿色发展,应完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对区块链参与主体的监管;通过共识协议转型、环境税收和电力政策法规完善,缓解过度竞争关系;建立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边界,破解资源相对稀缺问题。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第1065条的适用范围包括夫妻财产制约定和夫妻特定财产约定,应当区分物权与婚姻两个维度分别界定其效力。物权维度以登记为准,夫妻财产约定仅具有债法效果;婚姻维度上夫妻财产约定直接产生约束力。夫妻特定财产约定可能成立夫妻间赠与、夫妻间借款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根据约定内容受身份关系影响的程度,有条件地适用各有名合同以及分割共有物等财产法规范。夫妻可通过特定财产约定及登记行为将特定财产的内外归属状态确定为一方所有、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也可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依据出资来源决定财产婚内份额的推定规则。约定内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在对外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依据登记内容,在婚内析产或者离婚房产分割时依据约定内容。  相似文献   

9.
媒介对知识在时间和空间中的传播产生重要影响。现行的学术评价体系发轫、发展于以印刷术为支撑的纸媒环境下,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曾起到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其局限性也逐渐凸显。学术出版过程中的封闭性与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形成尖锐的矛盾,作为学术生产主体的学术共同体权利旁落,出版商成为学术生态体系的中心。区块链具有不可伪造、全程留痕、可追溯、公开透明、集体维护等特征,具有广阔的运用前景。在学术场域中,国外已有不少区块链的应用平台。本文以Scienceroot为例,分析私有场域中区块链学术网络平台的特点及弱点。Scienceroot基于科学代币(Science Token,简称ST)运营,集科研协作、资助和出版、学术评价与交易于一体,是基于网络和科研工作者的新型学术生态系统。该系统中,学术评价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去中介,评议专家范围更广、匹配更精准和灵活,作者能够参与其中,评议过程开放透明,评议专家的劳动能够得到确认和激励;二是评价的对象既可以是成熟的成果也可以仅仅是科学研究议题;三是同行评议和量化评价、内容评价和影响力评价相结合。虽然平台构建了新型的学术生态系统,但是由于该平台由技术企业所创办,因此存在资本逐利性与学术产品公共性之间的矛盾、评议的公正性及学界认可度尚不明确、公有链的运行效率等问题。除了被私有出版主体或技术企业所运用,区块链还可以被公有制大学等学术研究主体所运用,这才是区块链真正价值之所在。在这种场域下,基于区块链的学术网络平台能够实现学术共同体的虚拟重构。通过线上学术机构联盟或学科联盟,学术共同体能直接参与学术合作与学术生产,行使学术评议的权利。在这种学术生态系统中,学术共同体占主导地位,多元主体参与评价和交流;激励机制可以让同行评议专家及科研合作者的劳动得到承认和确权,调动他们参与的积极性;共识机制让评价机制能够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可;智能合约有助于鼓励科研工作者之间的合作,促进科研成果市场转化等。一方面,这一学术生态系统既保留了私有场域中Scienceroot平台的优点,同时也有效避免了资本逐利本性对学术产品公共性的影响,有利于打破科层制行政组织对学术评价的过度干预,减少学术特权和学术寻租行为;另一方面,这种评价以学术同行的共识为前提,能够得到联盟内学术机构的普遍认可,利于快速打破以出版商为中心的学术评价体系。虽然区块链对学术评价体系变革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在实践中如何解决记账节点风险、运行效率等问题尚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10.
数字货币,是一种具有财产性价值属性的电磁记录型数据。数字货币在其依存的区块链体系中所彰显的与不特定者之间的支付对价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互换性、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进行转移的在线转移性等特点,得以从数据说的角度,将其作为一种数据性财产权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其私法性质进行讨论。有鉴于我国民法总则已将数据纳入保护客体的范畴,数字货币作为数据之一种,理应成为一种新型法律客体,在得到法律理论支撑的基础上获得保护。  相似文献   

11.
当前,区块链技术在各个领域广泛应用,引领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在资本市场,区块链板块也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热点。运用动量策略方法,对我国股票市场2008—2019年98只区块链相关概念股价格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无论从短期还是长期看,区块链板块都存在稳定的动量效应;该效应在短期内显著,而在长期中可能会被短期效应长期化所带来的反转效应抵消,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显著,这与区块链板块产业链覆盖全、易产生协同效应和溢出效应等特殊性有关。因此,监管机构应对区块链板块的短期投资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持续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引导公众在区块链板块进行价值投资,充分发挥区块链板块的优势与特点,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相似文献   

12.
元宇宙是一种起始于游戏平台、奠基于数字货币、并由一系列集合式数字技术和硬件技术同步涌现所支持的、人类生活深度介入其中的虚拟世界及生存愿景,其核心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一种新型数字经济的发展。元宇宙经济的兴起缘于数字技术生态和区块链对互联网底层协议的系统性变革的技术创生机理、数字孪生和数字原生开启人类叙事新可能的生存创生机理,以及数字经济在经历PC互联网经济、移动互联网经济发展之后新的范式转型的经济创生机理。元宇宙经济区隔为一种与之前的数字经济不同的新型数字经济,主要逻辑来自于数字货币的诞生与数字法币的发展,以及围绕着数字资产而展开的一系列新的经济生产和商业模式。支撑这种新型数字经济逻辑的重要架构是数字货币成为从争议性的加密货币到多国央行发行数字法币的共识。依托于区块链分布式记账技术的新型数字资产在元宇宙中以NFT或NFR形态存在,它将带来一系列商业模式变革和经济生产、流通、消费模式的重组。数字身份为数字资产的创造和消费提供了新经济模式,数字资产与现实资产的双向流通创造新经济体系。在以"认同"决定价值的元宇宙经济体系中,精神价值、历史价值、审美价值等复数价值的"资产化"兑现拥有了技术基础...  相似文献   

13.
以自由化为基础的区块链技术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但当前缺乏规范区块链的国际法律制度,妨碍了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应用。GATS生效后,区块链才出现,但其技术流程符合GATS中计算机及相关服务下数据处理服务的要求。这为国际法规制区块链提供了可能。区块链的国际法规制途径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将GATS适用于包括区块链在内的数字贸易;其次,推动《服务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议程,以促进区块链自由化;最后,签署包含规范数字贸易问题专章的区域贸易协定。  相似文献   

14.
司法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型的信任机制,在推进诉源治理、提升审判效率、实现司法便民、深化司法公开、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已展现出独特的应用价值。司法区块链作为智慧司法的重要环节,必须秉承传统司法的人文底蕴,坚守司法的本质属性,以实现数字正义为建设目标。从应用价值、建设目标、必要性三个维度,可对司法区块链的具体应用场景进行检验,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与风险。例如,系统安全风险,可能造成新的诉讼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重复建设”“建用脱节”,部分应用场景不利于权利保障,与司法被动中立的属性存在一定冲突,部分应用可为其他信任机制所替代,等。唯有坚持去中心、开放式的架构设计,以人的权利保护为中心,规范限制司法区块链的多维应用,形成司法区块链与其他信任机制之间的良性协同,方可最终实现司法区块链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5.
司法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型的信任机制,在推进诉源治理、提升审判效率、实现司法便民、深化司法公开、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已展现出独特的应用价值。司法区块链作为智慧司法的重要环节,必须秉承传统司法的人文底蕴,坚守司法的本质属性,以实现数字正义为建设目标。从应用价值、建设目标、必要性三个维度,可对司法区块链的具体应用场景进行检验,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与风险。例如,系统安全风险,可能造成新的诉讼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重复建设”“建用脱节”,部分应用场景不利于权利保障,与司法被动中立的属性存在一定冲突,部分应用可为其他信任机制所替代,等。唯有坚持去中心、开放式的架构设计,以人的权利保护为中心,规范限制司法区块链的多维应用,形成司法区块链与其他信任机制之间的良性协同,方可最终实现司法区块链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6.
历经比特币、以太坊的区块链技术落地实施之后,区块链技术开始凸显其变革社会甚至发展生产力的潜力,并在许多领域得到应用。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和数据的公开透明性特点有助于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知识产权财产无形性所带来的确权困扰,区块链可提供技术手段以帮助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中的模糊性,区块链技术可为其提供更有说服力的法律证明。合理运用区块链技术,使之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有益工具,可促进构建更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7.
NFT因其存于网络数字空间,具虚拟性、可支配性、排他性等属性,应被认定为一种新形态的网络虚拟财产。基于学理视角下的主观权利论与现实环境下的租值耗散因素等考虑,理应适用虚拟财产理论中的权利范式,但由于现阶段虚拟财产规制并无明确法律依据,且权利范式存在客体依赖等困境,故对于NFT虚拟财产保护的研究应放弃路径依赖,以功能主义范式弥合形式主义范式带来的固有困境。通过目的分析与价值衡量等手段,可将NFT财产权利转化为法定财产权利边界的解释问题,以回应对NFT虚拟财产权利保护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传统物权客体理论具有局限性。面对环境危机,其特定性和排他性理论应予相应修正,物权客体的范畴应进行相应扩展。环境资源作为物权客体,面临对物的生态价值的追求和对物的概念的理解两个困境;但由于环境具有成为物权客体所必须具备的有用性、特定性和可支配性特点,及具备代为物权客体所必需的可度量性,环境资源作为物权客体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19.
数据资产以数据的法律定位为前提,满足宏观及微观经济核算的实质要求,从而具备成为担保财产之可能。但数据资产担保难以为当前担保制度所涵盖,数据资产在内容范围、存在形式、流通及价值实现上具有特殊性,无法以转移现实控制或简单登记圆满实现担保的权利变动,并应在担保设立后以担保人及第三方企业的继续利用为原则。基于以上前提构建数据资产担保的具体规则:主体方面,企业与自然人均可为担保权人,但自然人不可为担保人,事业单位不可为担保权人但可慎重为担保人,机关法人既不可为担保权人也不可为担保人;客体方面,能够追溯匿名化路径与数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不能成为数据资产担保之客体;担保设立前应由数据交易所为数据资产提供价值评估报告,数据资产担保以在数据交易所登记平台登记时设立,以权利与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平台扩大登记公示范围,此“双重登记”中前者为“繁”,登记内容包括文字描述与代码描述,后者为“简”,仅以文字描述基本信息。  相似文献   

20.
区块链技术的特征,一方面奠定了其在金融这一文明社会重要基石中的应用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为区块链金融活动中的不法风险埋下了线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实际金融应用场景,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之应用的不法风险,首要体现为以加密货币为基础的区块链金融生态对于骗购外汇类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助推。区块链ICO等中心化金融活动,更是带来了诸如内幕交易类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扰乱金融秩序的不法风险。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还催生出基于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场景下的犯罪形态。思考区块链金融犯罪的规则之治,现行法规范的缺乏与区块链技术的风险内生性,共同导致了相关犯罪的认定困难。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刑法风险,需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来对相关风险加以规制。就外部视角而言,为了将区块链金融犯罪纳入刑事法治的轨道,首先必须重新评估加密货币的刑法定性。对此,应当区分不同加密货币的性质来分情况讨论。同时,还需对区块链技术发展主体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合理界定相关区块链企业的平台责任及监管方式。应当反思当前"一刀切"的监管方式,采用带有包容性特征的监管沙盒模式,允许相关企业在可控的范围内开展颠覆式创新,并基于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合理设置平台责任。就内部视角而言,区块链领域的规则之治还要求区块链企业整合刑事合规要求作为内部控制手段。具体而言,涉及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相关境内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国内监管要求;涉及区块链金融服务的相关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整合FATF和各国的反洗钱国内法规做好合规工作;涉及区块链金融交易的相关企业则应密切关注金融交易类的犯罪风险,建立和完善金融证券犯罪风险的刑事合规;涉及区块链智能合约研发的相关境内外企业则应积极推动企业刑事合规与区块链代码的整合。以内外兼修的方式完善区块链的监管方式与规则之治,促使刑事法治对区块链金融犯罪做出积极回应,将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创新,助力我国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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