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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金融犯罪是高发性、高危害性犯罪,要达到整治和预防金融犯罪的目标,必须对相关刑事政策进行研究和调整。通过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总结和分析了金融犯罪以往的刑事政策,并对金融犯罪应采用的刑事政策提出了设想。认为应根据"宽严相济"的总体要求,按照"严而不厉,渐进调适"的思维设计刑事政策。其中"严而不厉"指保持高压性的刑事规制姿态的同时,妥善解决"刑罚过分依赖症候"的倾向;"渐进调适"指充分考虑制度环境,采取连续性、平稳性、阶段性的方式来构架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刑事政策,避免对金融生态造成过于剧烈的扰动。  相似文献   

2.
通过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对金融票据犯罪进行规制非常重要,在立法上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即以金融票据法律法规为刑事立法基础的原则、对金融票据犯罪刑法处罚的谦抑性原则、自由刑和财产刑并重的原则和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在这方面,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尚存不足和缺陷,给司法操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冯莹 《南都学坛》2009,29(4):89-90
醉酒犯罪具有与传统犯罪在刑事责任认定上的特殊性,单纯醉酒并不受刑法规制,但醉酒犯罪超越了社会通念的容忍度,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须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加以抗制。在总则中规定醉酒人犯罪应负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即为妥当。我国刑法对醉酒人犯罪规定粗陋,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南都学坛》2017,(5):63-70
近年,随着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失范现象层出不穷,部分行为已上升至刑法规制层面。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典型范式"校园贷"中各方特定行为的刑法定性,发现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各方极易涉嫌金融刑事犯罪。当前,中国的金融改革发展已进入顶层设计时期,金融犯罪的法益重心转移为保护金融秩序与交易者权益双重法益是未来我国金融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故而要求在新法益观下形成有张有弛的刑法制裁思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发挥司法能动性;通过实质解释立场扩张解释刑法规范以满足惩处互联网金融犯罪之需;改变现有民法规制乏力、行政法规制欠缺的现状,形成民、行、刑三者合力的规制体系;通过低惩罚概率与高付出惩罚的组合,最终达到制裁思路与最优威慑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为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完善指明了方向,那就是进一步进行细则规制,进一步降低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进一步解决"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问题。以上述目标为完善思路,分别从完善细则和程序性规制、案件流转制度和执法部门监管渎职立法;扩大"行为犯"的适用范围;增设"危险犯"情形;增加刑罚辅助措施;明确罚金刑的标准和单位犯罪的认定等方面给出了完善建议,为刑法更好地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6.
现代犯罪治理要求刑事治理体制机制进行转型,以实现犯罪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治理形式上表现为加强对犯罪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与综合治理。犯罪治理现代化决定了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实现罪刑体系化。我国网络犯罪之罪刑体系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其罪刑之构建以传统罪刑为导向,具有混融性特征。我国网络犯罪的罪刑构建侧重结果正义,导致网络犯罪的刑罚种类相对单一,罪责也缺乏有效的应变性,且对智能网络犯罪之罪刑缺乏规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体系性。网络犯罪的罪刑体系化要求对网络犯罪加以体系化与类型化,完善网络犯罪刑罚体系,使网络犯罪的罪刑实现均衡化,并对智能网络犯罪予以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7.
有关"粮食银行"的现有研究多为模式介绍和经验调研,其中关于"粮食银行"的性质及其功能定位并不明晰。从相关研究对于"粮食银行"历史渊源的分析来看,大多并不明确区分"粮食银行"的金融功能与早期代储、代换等业务。进一步讨论了粮食银行的性质、渊源和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讨论了粮食信用和金融及其规制问题。  相似文献   

8.
金融不法行为犯罪化的经济学基础是纯粹强制金融资源转让,强制是质的内容,以市场交易自愿性为判定.金融市场自愿性分为自愿交易、民商事型、投机型、完全型非自愿交易4类.投机型与完全型非自愿交易是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罪规制的对象,前者与金融资源所有权减损值结合作为犯罪化标准,即结果犯立罪模式;后者与金融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减损值及其他情节结合作为入罪标准,即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并存的立罪模式.非违禁品的金融资源自愿交易与民商事型、诱发除金融资源所有权减损之外的投机型非自愿交易,应排除刑法规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是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罪的预备、危险行为,以完全型非自愿为入罪基准,与之相悖逆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等罪应去罪化.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在金融犯罪的刑罚体系中设置了除管制以外的所有刑种,与金融犯罪的特点及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相适应,应废除死刑在金融犯罪中的适用,进一步完善罚金刑并扩充资格刑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相似文献   

10.
极端主义对恐怖主义的诱发影响使得极端主义犯罪被独立规制的必要性日益凸显。当前我国将极端主义犯罪视作恐怖主义犯罪的附属形态,在规制体系上采用融合式立法模式。刑法对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的样态覆盖不足,涉及极端主义犯罪的司法标准模糊,反极端主义犯罪体系构造不足已经开始掣肘对极端主义犯罪的防控。未来要实现《反极端主义公约》的规制目标,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极端主义”定义,立法体系上采用单独型和融合型兼并的模式,实体法上完善“组织参与”和“具体实施”环节的反极端主义罪名,确立极端主义罪与非罪的司法标准,建立反极端主义犯罪的梯级处罚体系等措施是应当要考虑的。  相似文献   

11.
如何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新时代金融高质量发展需要面对的迫切问题,也是网络金融犯罪综合治理的直接目标。立足于“金融安全就是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网络金融犯罪综合治理的各个治理要素之间应当相互支撑、互为关联,最终形成治理合力。网络金融犯罪综合治理作为一种高阶治理形态,不仅构建了由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共治”治理模式,而且开辟了博采多元手段、提倡德法双治的治理新路。为了贯彻保障创新与打击犯罪并重的治理理念,网络金融犯罪综合治理在强化治理对象的网络犯罪属性的同时,也应当秉持对网络金融活动的限缩性规制,方能实现积极治理主义下的合理治理限度。  相似文献   

12.
金融机构洗钱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流动性和隐蔽性强,国际化、专业化、科技化以及有组织性和独立性等特点。从事洗钱犯罪的金融机构在整个洗钱犯罪中经历了由"从犯"到"主犯"再到受益人的角色演变,对洗钱的成功起到关键作用。有关部门可以从增设禁止性规定,提高洗钱犯罪成本,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制度和反洗钱运行机制等方面,加强对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3.
"组织未成年人犯罪"在事实层面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和刑事政策的一贯立场来看,有必要对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成年人予以重点打击。但是,现行刑法规定却难以合理、有效地处理这一情形。因此,建议在立法上增设"组织未成年人犯罪应从重处罚"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保证数据安全和保障数据共享活力同样重要,数据犯罪的规制和认定应当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需求。现有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采用的是权利保护模式,即通过保护数据权利主体的利益进行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权利保护模式不能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以非法获取行为为规制重点的前置化保护不当可能导致数据流通受阻;现行刑法规制数据犯罪行为方式的局限可能导致数据安全保护不全面。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应当采用秩序维护模式,关注数据价值实现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看重一般数据的公共产品属性。为实现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的秩序维护模式,立法者应当增设维护数据管理秩序的新罪名。在数据犯罪的司法认定上,也需要及时调整思路,做好保护数据安全和保障数据共享活力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5.
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应秉持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前瞻性的刑法理念不同于缺乏可靠科学依据的科幻小说,也不能列入"过度刑法化"倾向的范畴之中。我们可以将涉人工智能犯罪划分为现行刑法规定能够规制的、现行刑法规定规制不足的以及现行刑法规定无法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三种类型。针对三种犯罪类型,我们应当分别采取不同的刑法应对策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将财产犯罪中的"当场性"解释为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延伸与被害人在同一时空;调整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在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增加智能机器人的设计者或生产者这一主体;完善刑法规定,增设滥用人工智能产品罪和人工智能产品事故罪等新罪名。  相似文献   

16.
区块链技术的特征,一方面奠定了其在金融这一文明社会重要基石中的应用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为区块链金融活动中的不法风险埋下了线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实际金融应用场景,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之应用的不法风险,首要体现为以加密货币为基础的区块链金融生态对于骗购外汇类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助推。区块链ICO等中心化金融活动,更是带来了诸如内幕交易类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扰乱金融秩序的不法风险。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还催生出基于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场景下的犯罪形态。思考区块链金融犯罪的规则之治,现行法规范的缺乏与区块链技术的风险内生性,共同导致了相关犯罪的认定困难。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刑法风险,需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来对相关风险加以规制。就外部视角而言,为了将区块链金融犯罪纳入刑事法治的轨道,首先必须重新评估加密货币的刑法定性。对此,应当区分不同加密货币的性质来分情况讨论。同时,还需对区块链技术发展主体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合理界定相关区块链企业的平台责任及监管方式。应当反思当前“一刀切”的监管方式,采用带有包容性特征的监管沙盒模式,允许相关企业在可控的范围内开展颠覆式创新,并基于包容审慎的...  相似文献   

17.
物种入侵正日益成为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安全的又一风险因素;运用经济学的"外部性"问题理论对生态环境法益进行价值面检验,可以得出对物种入侵行为的刑法规制是一种真实的必须而非杞人忧天式的幻境的结论;对物种入侵行为的刑法规制的犯罪构成模式设计是危险犯与实害犯并用,建立在统计科学概率论基础上的疫学因果关是破解生态犯罪刑法因果关系的合理选择,这是对生态环境法益保护的存在面解析;"最小危害"原则、"人格者"理论与"比例性"原则为刑法规制外来物种入侵行为存在的自由保障与安全维护之间矛盾的疑问提供了妥帖的解释论支撑。  相似文献   

18.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及相关网络法将互联网平台等市场主体视为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的看门人,为其设定了丰富的在线控制用户违法犯罪的看门人条款,形塑出“国家管看门人、看门人管用户”的看门人规则体系。看门人规则具有权力和义务二重性特质,看门人承担和履行国家设定的犯罪控制义务,但又由此拥有在线影响、干预用户的社会权力。制度能力决定治理能力,基于看门人规则的新型规制模式以元规制和自我规制的交互推动了犯罪治理的时点向前端防范和源头治理转移,回应了刑事规制作用范围有限、预防效果不显、治理主体单一等问题,催生出看门人规制和刑事规制二元并立的数字社会治理架构,成为数字化时代改善网络犯罪治理之国家能力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9.
根据危害行为的属性,犯罪可以划分为行为性犯罪和事态犯罪两类。行为性犯罪包括作为犯和不作为犯。事态犯罪以持有事态作为构罪本质,形成持有型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特定人员为规制对象,以特定人员对巨额"不明"财产的控制与支配现状定罪。从法理依据和表现形态上都应该归属于以持有为行为方式的事态犯罪;同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上,以行为人控制支配着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不明巨额财产的现状作为定罪根据。而定罪后查明了财产真实来源的,应依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不构成犯罪的,无罪释放,不启动国家赔偿程序;构成其他犯罪的,另判其他罪名,已执行的刑罚作相应折抵。  相似文献   

20.
随着数字科技与金融服务的深度融合,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已成为不可逆趋势。域外数据立法试图以规制的方式寻求个人金融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同个人金融数据保护两者之间的平衡。我国个人金融数据经历了从绝对本地化要求到有条件跨境流动的过程。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面临多重困境: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范不清晰和不统一;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全审查未引入针对金融行业的考量因素;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制定中难以形成我国影响力。在未来完善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进程中,“进”应树立动态的个人金融数据价值观,细化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具体规制措施,为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不同场景构建区别化的规制模式;“退”则通过识别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的不同法益,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下积极寻求和探索综合且多元的个人金融数据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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