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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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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网络对案件庭审进行实时文图报道的微博直播庭审,被喻为“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的又一扇门和窗”,从亮相之日起就被寄予厚望。然而,微博直播庭审的发展与公众的期望相差甚远,正从“星火之势”陷入“后劲不足”之困境。究其根源所在,微博直播庭审虽有助于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公正司法,但也不可避免地对司法权威提出了严峻挑战。以规范化建设为视角,探索建立微博直播庭审制度:明确直播主体资格、界定直播案件范围、规制庭审直播内容、建立配套保障机制,为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提供一种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2.
为了防止媒介审判,英国和美国均对媒体的司法新闻报道进行了限制。相比而言,英国采用的是一种直接限制措施,倾向于限制媒体对未决案件中当事人信息的披露、对案情的报道和庭审现场的录音摄像;美国采用的是一种间接限制措施,倾向于限制诉讼参与人发言和调整审判活动等,主要是通过限制潜在消息来源而对媒体报道进行限制。在英美,对媒体的这种报道限制是司法公开的例外,要受到严格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3.
庭审直播是本轮司法改革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举措,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制度之一,因而理应得到充分的关注.放眼全球,各国对庭审直播的实践可以归纳为三种模式: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的禁止直播模式;以英国、美国为典型的限制直播模式;以巴西与区域法院为范本的完全公开模式.  相似文献   

4.
庭审直播是本轮司法改革贯彻深化审判公开原则的举措,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制度之一,在新冠疫情期间更是发挥了普法宣传之功能,因而理应得到充分的关注和研究。以庭审直播正当性和效用性为导向,集中围绕庭审直播的理论基础去理解该制度:第一,第三人效果从传播学角度探讨庭审直播对潜在犯罪人的威慑效果;第二,公众参与原则从政治学角度探讨庭审直播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对社会公众的教育效果;第三,审判公开原则从法理学角度探讨庭审直播在深化该原则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通过微博对庭审进行直播影响力已经远远超过传统媒介。在法院庭审中,各方用微博这种快速、广泛、影响力大的传播方式对庭审进行全程直播是否合法、适当值得研究。微博直播庭审之"利"是为审判公开的新型方式和法律监督的必然选择。微博直播庭审之"弊"是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审理,不利于维护庭审各方的职业形象。微博直播庭审的衡量标准应当从是否合法、是否合适、是否应获得批准等方面综合衡量。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的公正性等,法庭对微博直播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制:庭审直播"内容要全",庭审直播"措词有度",明确庭审直播的主体。  相似文献   

6.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确立了刑事庭审中在线证据调查的限度适用模式,但因国家刑罚权实施的审慎性,其适用范围的适度延展存在争议。通过多维度正当性论证可知,刑事庭审中适用在线证据调查具有较为深厚的合法性基础,有助于推进司法资源的合理布局,对消除诉讼资源揭示案件事实的消极影响具有良好功用。刑事庭审在线证据调查的拓展适用可能在一定程度对司法公正产生冲击,但可通过适度规范与限定其适用的案件范围、权力(权利)配置和救济方式予以防范。在信息化时代,适度延展刑事庭审中在线证据调查的适用范围,对于发挥司法信息化所带来的“技术红利”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7.
电子诉讼是顺应时代发展、服务信息社会的新型司法模式,有利于方便庭审、提升诉讼效率,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但是电子诉讼也存在影响当事人诉权行使、削弱直接言辞原则和当事人程序保障、法庭纪律和仪式感丧失、以及维护成本高昂与利用率不足等风险。为了扬长避短,电子诉讼在适用范围上应以当事人自主选择为主,对电子化的小额债务诉讼和督促程序实行集中管辖;在使用阶段上,起诉受理和审前程序应当作为电子化的重点;同时逐步完善电子庭审的程序规则,提高程序正当性。  相似文献   

8.
薄熙来案审判,具有重大的政治和法制意义,并且对高官审判首次采用微博全程直播庭审的方式,是一次公开、公正、透明、严肃的审判,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新生现象。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的过程和判决结果都向社会公开,树立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彰显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为司法公开带来了一股清新之风。  相似文献   

9.
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要比司法公开的范围广泛,除了诉讼信息之外,还应当包括司法行政信息。司法行政信息公开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公众中树立威信,有利于司法监督工作的展开。司法信息公开也有例外,按照例外规则的强度可以划分为国家秘密和公共利益的例外、第三方利益的例外以及行政职能的例外。  相似文献   

10.
政府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有着密切联系,但是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其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也逐渐显现。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已经成为缓解这一冲突的关键,也是进一步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必经之路。但是,无论是立法上对个人隐私概念的模糊界定,还是公开过程中对个人隐私的过度保护,或者是司法救济的作用限制,都阻碍着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立法,明确个人隐私的界限,同时加强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从而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准确、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而不能让个人隐私成为阻碍公开的借口。  相似文献   

11.
近些年来,因受到民意的影响而导致诉讼结果出现巨大转变的案件不在少数。民意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它具有难以控制性和易变性等主要特征;民意之所以能够影响刑事司法,影响诉讼进程的各个环节,主要是由于我国司法体制不完善以及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为了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有必要采取有效举措以使民意有利于刑事司法实践,促进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2.
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进行利益衡量后认为需要公开的,可以公开。然而,从实施现状看,该制度存在不确定的个人隐私概念导致对类似信息的定性不同、行政机关在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中怠于行使裁量权、征求权利人同意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结合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个人隐私的方法及该规定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制度应当明确个人隐私的判断方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法院在判决时也应当选择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判决类型。  相似文献   

13.
规制行政介入司法尤其是民事司法,除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体制规制路径,将行政机关意见表达纳入民事诉讼程序是其另一程序规制路径.程序规制具有公正审判权请求权、论辩式民事诉讼对话逻辑、诉权制约行政权、民事审判实质公开的“武器支撑”.“法庭之友”制度对民事诉讼行政介入具有程序规制作用,中国行政机关可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民事诉讼、进行意见表达.行政机关担当“法庭之友”不会损害独立审判,相反有利于司法公正公开.行政机关担当“法庭之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限,是新型诉讼参与人,应明确其诉讼权利义务,构建行政机关作为“法庭之友”参诉的具体程序.  相似文献   

1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一年半来,由于缺少配套的司法解释,其立法目的未能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得以保障有效实现.200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案范围;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范围:对政府信息做了区分,协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的关系等.但其内容也存在被政府作为据以拒绝公开口实的可能、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成本、庭审方式不能满足新型案件的要求等问题;因此,增加政府举证责任,借鉴日本<信息公开法>所确立的"屏蔽审查原则",在其中确立屏蔽审查程序等修改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的刑事公诉案件中控辩双方在庭审前故意隐瞒重要证据 ,在庭审时突然袭击对方 ,使对方不得不申请法庭延期审理的现象非常普遍 ,而这种做法在我国的法律上又是合法的。但我国目前的这种立法体例又与我们要求提高庭审效率 ,排除法官预断 ,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庭审改革目标相违背。在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 ,如英国、美国和香港地区 ,以及大陆法系的日本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却是不允许一方利用隐藏的证据突然袭击对方 ,其原因在于他们的立法上都有一套完整的证据开示制度 ,这种证据开示制度确实也起到了提高庭审效率、排除法官预断、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诉讼基本原则的作用。我国在立法上应当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 ,赋予控辩双方庭审前的知情权 ,禁止庭审中的突袭 ,以实现提高我国刑事公诉案件的庭审效率、防止法官预断、实现公平、公正、公开诉讼基本原则的庭审改革目标  相似文献   

16.
诉讼服务中心是法院提供诉讼服务的业务部门,是一个直面社会公众的司法改革产物,是一个涉及多个改革措施的集合体,许多改革措施都要求诉讼服务中心同步跟进,形成改革协同效应。诉讼服务中心是司法便民理念的最佳实践样本,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社会公众的司法认同和司法公正获得感。诉讼服务中心的主要功能有:法院案件分流、为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服务、为审判人员提供辅助、实现法院内诉调分离等。应通过法律大数据和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在建设中应处理好司法便民、司法为民与维护司法权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并注意司法的限度,让司法只为可为之事,着力通过提高司法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满足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所需的人财物成本。  相似文献   

17.
法院行使诉讼指挥权有其理论依据,它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实质公正,也符合我国的司法传统.当前法官在行使庭审指挥权时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应从五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即加强庭前准备工作,明确庭审指挥权的内容,建立庭审指挥权纠错机制,建立家事案件庭前调解制度,强化对法官的庭审能力考评工作.  相似文献   

18.
微博民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刑事司法的公开透明,民意的及时有效表达可以促进刑事司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微博民意对于刑事司法公正也存在一定消极影响,比如,微博民意可能会侵犯公民隐私、干扰侦办程序、妨碍审判公正、损害司法权威等。合理的公众参与则是平衡微博民意与刑事司法公正的关键。实现微博民意与刑事司法公正之间的良性互动,应当完善民意甄别机制、人民陪审制度、庭审公开制度等。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及草案二审稿均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出了修改,增加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降低了入罪门槛。这是在当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方面存在问题、审辩冲突激烈背景下,适时作出的调整。通过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罪名渊源、修改过程的梳理,认为,为了维护司法权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仍应达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程度,方可入罪;应当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纳入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方式中,但同时,也必须在立法中明确"公然侮辱""恶意诽谤"和"以暴力相威胁"的标准;"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这一兜底性条款应当删除。  相似文献   

20.
新媒体时代司法领域对于新的信息传播技术的应用正在深刻影响着司法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其中法官对于新的信息传播技术充满期待,对于推动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都是难得的机遇.本文针对作为司法公开"受众"之一的"法官"群体的新媒介接触与信息传播状况展开研究,发现新的信息传播技术与法官"赋权"效应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也是动态的.新的传播技术在法官获取更多社会资源、推动法律的完善,以及判决的法律与社会效果的结合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在"同案同判"目标的追求中"赋权"问题却存在复杂性.与此同时,新的信息传播技术对法官的"赋权"也面临现实困境.因此,从理念升级和加强制度建设两个层面强化新的信息传播技术对法官的"赋权"效应,成为实现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良性互动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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