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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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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经常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问题,维护正常的国际交往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离不开合理的国际投资仲裁。但是由于国际投资仲裁存在很多的缺陷,要想有效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具体的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2.
国际投资新形势下东道国面临的法律风险显著增加,保障东道国利益的需求持续递增,合理界定“投资”是实现该目的的路径之一。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中增加了投资合法性条款,使得投资效力成为制约仲裁庭管辖权的另一因素。东道国以此为基础对仲裁效力的性质及适用标准提出管辖异议,由此产生投资效力管辖争议。在处理这些管辖争议时,投资协定、东道国法与国际习惯法是仲裁庭裁决的重要依据,而完善效力条款是解决该争议的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3.
保密性对仲裁具有重要价值,一般通过默示承认、法律或仲裁规则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等方式实现。但保密性与公平公正、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效率价值等存在冲突。因此,有必要对保密性作出限制,包括当事人同意的例外、涉及司法的例外、合理需要的例外、公共利益的例外。我国仲裁实践需要在保障当事人对保密价值的追求的基础上,协调保密性与透明度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国际投资法律冲突既包括因投资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也包括因合同以外的投资争议而产生的法律冲突。适用于国际投资的法律虽然多种多样 ,但本文认为适用东道国法律应是解决国际投资法律冲突问题的根本原则 ,并认为这一原则不仅应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因投资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而且亦应适用于合同之外投资争议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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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外国直接投资与东道国政府政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外国直接投资理论主要是以跨国公司为研究对象的 ,但东道国政府的作用是近来外国直接投资理论研究中亟待填补的一个领域。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滚滚而来 ,各东道国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实施了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 ,如果从博弈论角度进行分析的话 ,这种各东道国政府政策之间的竞争导致了整体不理性。为此 ,必须从国际多层次的角度对各东道国政府的政策加以协调  相似文献   

7.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在非政治化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起,一些东道国逐渐开始对投资者提起反请求,以求缓解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偏向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现状。然而,迄今绝大多数东道国提起的反请求都被仲裁庭基于国际投资协定中范围条款约定含糊、仲裁请求与反请求之间缺乏关联性等原因确认无管辖权或被驳回,与快速发展并逐步健全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东道国反请求规则的发展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在现有的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中普遍缺乏关于反请求的直接约定以及关于投资者义务的情况下,在新的国际投资贸易背景下,中国有必要及时调整自己的协定条款,在中国谈判和签订的自贸协定及投资协定中设置明确的反请求规则,将投资者所应承担的义务确定化,明确对东道国的归责方式,以便更有效地应对投资者可能提起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案件,制衡投资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腐败是破坏国际投资环境的重要问题之一,“腐败抗辩”的提出使得越来越多的跨国腐败进入国际投资仲裁庭的视野,本应对打击跨国腐败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国际投资仲裁目前对“腐败抗辩”的主流做法容易导致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对腐败行为的责任分配不公,仅由投资者一方承担双方共同的腐败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导致“腐败抗辩”被东道国滥用,反而有碍于打击跨国腐败。为了避免这种不利结果,应当引入过错分担标准、选择更为适当的证明标准并加强国际投资仲裁与国际反跨国商业贿赂机制的联系,以更好地处理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腐败抗辩”,使国际投资仲裁在国际反腐败机制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跨国投资对东道国市场结构的影响已成为国内外长期关注和争论的一个问题。在梳理国外关于跨国投资与东道国市场结构变动相关文献的基础之上,从影响渠道、最终结果和产业案例等三方面归纳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跨国投资对我国市场结构的影响,最后总结并展望外资与东道国市场结构的研究方向。  相似文献   

10.
气候难民是一种主要由气候异常变化所导致、客观上被迫迁移并带有跨越国界等特征的新型难民,当前对其国际立法保护存在概念不清、责任不明、割裂本质等主要困境,但通过论证各种困境,完全可以在立法上寻找到出路.  相似文献   

11.
现行国际投资仲裁不存在遵循先例原则,也不存在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制度。但仲裁庭越来越频繁地援引过去的裁决和决定,先例在实践中不断地发挥作用。随着投资者—国家争端机制改革的推进,完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中先例的使用具有重要价值。国际投资仲裁中先例的形成和使用不具有强制性,先例制度是一种软规则。制度体系层面的改革能最大程度地明确先例的使用,但改革困难重重。国际投资仲裁的公开和透明有助于裁决的监督和推广,进而建立具有一定关注度和影响力的先例。仲裁员的规范和优化有助于仲裁的独立和公正,保障高质量裁决的同时也推动了仲裁员间共识的形成,更易达成对先例的认可。  相似文献   

12.
国际补偿中的利润损失因属于未来预期,具有主观臆测性,历来较难认定。国际法律文件和国际投资仲裁的实践均表明,在投资东道国不法行为与利润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后果的可预见性以及损失的确定性等问题上,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的利润损失的认定标准属于一种比普通商事合同案件更为严格的标准。这主要是由国际投资项目所固有的长期性甚至永久性、复杂性以及公共利益性质决定的。  相似文献   

1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首次引入的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仲裁机制,对完善投资保护制度及促进投资具有重要意义,其设置的磋商程序有利于争端的协商解决以及东道国利益的维护。但是,其弊端表现在全面接受ICSID管辖权以及宽泛定义"投资"、准据法难以确定、对仲裁裁决监督等方面。投资仲裁机制有必要在实践中得到逐步的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首先取决于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历经换代更新后,对运用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接受度明显提升,这有助于扩张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范围。对于非ICSID项下的投资仲裁裁决,其在中国法院的执行难度要高于ICSID项下的仲裁裁决,这主要是基于相应规范基础的缺失。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的同时向ICSID发送了一份限制可仲裁事项的通知,该项通知并不构成中国承认与执行投资仲裁裁决的障碍。中国政府与投资者对国际仲裁程序的参与度不高,且中国内地所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不适用港澳特区,这将限制相应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5.
宁波大学法学院石慧副教授撰,法律出版社2008年11月出版。投资条约仲裁机制的形成是近年来国际投资领域内最令人瞩目的发展,然而仲裁实践却普遍存在混乱的状态:多重程序、裁决一致性缺失、私权对公权的挑战。为寻找问题的根源,该书选择批判的视角,提出以下命题:投资条约仲裁具有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独特性,而当前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基于条约提起的国际投资争议仲裁的秘密性所暴露的缺陷备受关注,对此,不少学者倡导在仲裁机制内提高程序透明度,以补苴罅漏。一些仲裁规则和国际投资条约也已经就该问题做了相关规定或修改,将透明度要求推进到了改革实践阶段。就目前而言,对这场改革的功效进行褒贬时机尚早,且不能执一而论。然而,透明度改革作为一项重大变化,无疑会对国际投资仲裁的未来发展路径产生影响,其所承载的价值取向也反映了国际法治和文明的发展方向,因此,对其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应予以支持。同时,我国作为兼具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双重身份的大国,应正视投资仲裁透明度改革可能带来的蝴蝶效应,谨慎考虑国内法治面临的挑战。对此,我国应从规范文本及文本之外的其他领域两个层面分别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17.
ICSID机制作为传统投资仲裁机制的代表,赋予东道国三件自卫的法宝:逐案审批同意权、当地救济优先权和东道国法律适用权.ECT是国际能源领域第一个授权投资者直接针对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提请国际投资仲裁的多边条约,其投资仲裁条款完全排除ICSID机制三大法宝的适用,取而代之的是投资者对抗东道国的强制仲裁权、随时仲裁权和国际法排他适用权.作为ECT的观察国,我国应灵活地应对ECT投资仲裁的新趋势.  相似文献   

18.
禁止仲裁令是一国法院干预国际投资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工具。禁止仲裁令相关法律规则的模糊性授予法院广泛的司法自由裁量空间,法律的不确定和司法判例的不一致又导致对其合法性、正当性存疑。尽管争议尚存,近年来在单边主义、投资保护主义和强调国家司法主权和管制权等思潮作用下,禁止仲裁令正被日益频繁地使用;伴随禁止仲裁令的兴起,传统上法院支持国际仲裁的态度已在悄然转变。面向未来,法院可能对其发布禁止仲裁令的条件施加若干限制,但不会否定该种权力,禁止仲裁令很可能成为当代诉讼和仲裁领域的一个永久性特征。禁止仲裁令也将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产生诸多影响,如限制或阻止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将争端交付国际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受到因违反禁止仲裁令导致的法律制裁等。对此,我国企业须积极采取策略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19.
仲裁地对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地国和争端当事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在中非经贸投资争议中,选择中国大陆、非洲国家、香港或新加坡、发达国家作为仲裁地各有利弊,在实践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考虑效率、公正和其他一些实际因素进行选择,双方应尽可能选择中国大陆或非洲国家作为仲裁地,尤其要选择有中非仲裁员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目前,非洲的整体仲裁环境正在改善,但要成为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仲裁地,非洲可以从政策支持、仲裁法修订、仲裁效率提高和加强地区性仲裁机构作用等方面加以改善.  相似文献   

20.
我国劳动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与诉讼形成紧张的冲突,难以起到分散纠纷的立法目的,而且弱化了当事人运用劳动仲裁的积极性。改革一裁二审的立法模式,建立裁审分轨的纠纷处理机制,协调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能够充分发挥劳动仲裁制度化解、消弭劳动纠纷的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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