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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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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与保证是民事担保制度的两种形式。抵押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履行债务的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从抵押物的变卖价中优先得到受偿的一种制度。保证是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负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一种担保制度。关于抵押和保证,我国民法已有规定。但对同一债权可否既有抵押又有保证的双重担保,以及它们的关系如何,目前我国民事立法无明确的规定,国外法律也无直接的规定。笔者认为抵押和保证的双重担保在实践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对确保债务履行,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减少债务纠纷,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将起着  相似文献   

2.
光明 《社区》2002,(20):39-40
一、什么叫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包括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是一种财产担保,由于这种担保形式比人的担保更加可靠,因此在经济活动中被广泛使用。二、哪些房地产可以进行抵押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办理抵押的房地产包括:(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  相似文献   

3.
所谓无效保证,是指保证合同不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因而不能在法律上生效的保证。《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留置和定金是主合同当事人之间自己设立的担保,不涉及第三方;而保证是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这样就必须涉及第三方;抵押和质押如是由第三方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就涉及第三方,如是债务人自己提供抵押  相似文献   

4.
抵押权实现途径探讨刘志刚抵押是债权担保中最为可靠的一种方式,有担保之王的美誉,它通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向债权人(抵押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抵押物,在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即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债权人享有了抵押权,即使债务人不履行...  相似文献   

5.
论担保中的保证保全王亦平冀国瑞保证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把履行债务的主体及其财产范围,由债务人扩张至第三人,以增加债权受偿的机会。但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仍然是一种债的关系,债权的实现无法跨越债务人或保证人的履行而满足。在法律未对保证保全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6.
反担保制度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制度。它具有从属性、存在范围的有限性。种类分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  相似文献   

7.
论抵押权     
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我国的抵押制度作了较为科学详尽的规定。在抵押制度的具体运作过程中,抵押权一直为其核心问题。本文拟就抵押权问题作点探讨,以希引起学术界同仁对抵押权问题的重视和研究。 一、抵押权的意义、社会机能及性质 (一)意义和社会机能 抵押权(mortgage)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不移转占有,而于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由此可见,抵押权的设定不以移转占  相似文献   

8.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采取引诱、胁迫甚至伤害债务人、故意毁坏债务履行标的等方式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并造成债权人损害.第三人能否在侵害债权,学说及司法实践上存在争议.认定第三人侵害债权要从当事人资格、主观方面、侵害对象以及损害结果等方面考虑,类型化的分析同样有助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认定.责任承担上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兼顾其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除一般侵权免责事由外,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以及职责上的需要得为第三人侵权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9.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10.
动产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或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动产抵押担保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基本上具备了不动产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属性。但由于动产的易变性与浮动性,使得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迟迟未予确认。然而为了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纷纷设立了动产抵押制度,为工商企业的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便利。我国对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在研究比较各国立法实践基础上,于制定《担保法》时,最终引入了动产抵押制度。但在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动产抵押权的执行等方面的规定略显粗糙,造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不明晰现状。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再次肯定了动产抵押制度,并对其相关内容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使此制度更加符合我国的实践。  相似文献   

11.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法律规范在经历一段时间的不断完善已取得一定的成效。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为物权理论,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而不移转占有的物件,在债务到期未受清偿时,享有就其出卖的价金而受清偿的物权。  相似文献   

12.
论“质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定金、留置四种;但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则明确规定,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从而在我国法律中出现了“质押”这一新概念。 质押担保方式在我国债权担保实践中并不是一种新的担保方式,《民法通则》将其列入抵押的范围而未单独列出。但是,抵押和质押有许多性质上和法律要求上的不同点,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是将其列为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的。新的《担保法》明确区分了抵押  相似文献   

13.
我国法律并无关于债务加入的明确规定,理论研究上不甚重视。实践中更是与第三人替代履行、免责的债务承担、担保等类似制度混淆难辨。债务加入后,承担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人得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第三人在原债务上的担保继续存在。承担人和原债务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性质上应属不真正连带关系。  相似文献   

14.
论债权人撤销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即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致危及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认定其无效,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保障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债权保全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保全制度研究王丽萍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效力一般只限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但当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有权利而不行使,或更积极地使其财产减少,危及债权人利益时,法律允许债权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这就是...  相似文献   

16.
留置权是担保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国立法规定的留置权有债权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两种立法例。债权留置权仅有债权的效力,为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类似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物权留置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为独立的担保物权。此立法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留置权的成立应具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间有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三个条件及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留置权的效力包括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留置物的保管与使用,留置物孳息的收取和留置权的优先受偿五个方面。留置权的消灭则因担保的提出、占有的丧失和债权清偿期的延缓而消灭。通过对几个主要国家留置权立法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和《担保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以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的留置权制度。  相似文献   

17.
破产重整是《破产法》三大程序之一,不同于清算与和解程序,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基础、恢复与重建债务人为目的,最终实现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利益的平衡。破产重整制度所承载的此种价值要求债权人不得将债务人财产"瓜分",而应当为其重建保留必要的经济基础,因此,破产重整中对债权人的限制也就成为破产重整制度的应有之义。但对其中一类债权的限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因为其行使直接关系债务人财产的增减,这类债权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重整程序要想顺利进行,必须使该类债权人积极配合重整计划的通过以及执行,不能仅仅采用对担保债权进行限制的方式,应当给予其一定的保护,以使其有"动力"去配合重整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18.
我国《合同法》首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保全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本试从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性质、效力等方面谈谈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认识。  相似文献   

19.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因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都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  相似文献   

20.
企业动产动态质押质物的流动性与设立方式的特殊性,有效平衡了企业经营自由与融资担保的双重需求。在质押期间,担保存货实体特定与价值特定呈现动态匹配关系。与浮动抵押相比,动产动态质押具有其独特价值,实为功能化的动产质押。动产动态质押权设立的判断标准应为监管人实际控制质物,其公示方式应为“占有”而非“登记”。“占有”包括质物处于第三人仓库~((1))内时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间接占有质物、质物处于出质人仓库内时监管人与出质人共同直接占有质物两种模式。此类占有能够起到质权公示作用,提示潜在再融资债权人以及交易第三人。即使监管人未做到质权公示,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质权人所受损失可通过其与监管人的协议寻求内部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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