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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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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生命权入宪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生命权未予以明确保障是我国现行宪法的一大缺憾。生命权是最基本的宪法权利,没有生命权其他权利皆无从谈起,宪法对生命权保护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生命权问题涉及死刑、正当防.卫、恐怖主义和反恐怖主义、战争和反战、自杀、安乐死、堕胎、计划生育等多领域,需要刑法、民法、赔偿法、计划生育法、国际法等一系列部门法加以规范和解决。将生命权栽入宪法是其他部门法保护生命权的基础,是形成一套保护生命权的法律体系的前提。  相似文献   

2.
论生命权的价值整合和规范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怀、维护、扩大和发展生命权价值已成为整个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应当通过宪法确认并保护。但宪法规定的生命权一般条款,在法律生活里,要靠“具体的做法”才能维护人的生命权利。当肯定宪法生命权保护的主观价值,在于生命权自由价值;但在我国现有制度框架内,无法发挥宪法生命权自由价值的客观功能,不具有请求权的宪法生命权不可能通过司法扩张社会权利,更不能直接从生命权价值中推导出其他权利,否则模糊的权利不仅会引发道德危机,甚至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我国当前亟需整合生命权价值,并建构生命权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3.
传统上生命权被视为消极权利,相对应的国家义务是尊重义务,这种观点忽视了国家义务的复合性。事实上,生命权的实现依赖于尊重、保护和实现三重国家义务的履行,自然灾害时期也是如此。灾害不同阶段生命权相对应的义务重心是有区别的,灾前预防阶段是尊重义务和保护义务,灾中紧急救援阶段是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灾后恢复重建阶段是实现义务。当国家不履行自然灾害时期生命权的保障义务时,权利被侵害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4.
在当代权利伦理学和人权伦理学的价值谱系中,食品安全权因其与生命权、发展权以及健康权、怯弱权等的密切关系而有其既基础、本源又核心、根本的价值意义。作为一种集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于一体的基本人权,食品安全权既是一种源自人最内在、最常见和最基本的人权,也是人之为人最基本的价值诉求和社会所需要的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关怀。生而为人必然具有对生命的珍重、对健康的珍惜,此则构成人最为内在亦最为强烈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生命本身和健康的脆弱性又使人产生了与生命权和健康权相契合的怯弱权。生命权、健康权、怯弱权内在地要求食品安全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食品安全权既是生命权的价值诉求,也是怯弱权和健康权的集中表现。食品安全权因其特有的基础性、本原性权利诉求和价值追求必然成为当代权利伦理学和人权伦理学以及人本主义伦理学、人道主义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价值大厦的“拱心石”和“顶梁柱”。  相似文献   

5.
2 0 0 4年 3月 14日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中国的根本大法宪法 ,也成为今年宪法修正案的最大亮点之一。这九个字无疑昭示出中国维护尊重保障人权的姿态和决心。法律格言有云 :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人身自由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 ,而这在宪法上无明确规定 ,无不令人遗憾。故笔者认为 ,应将刑法上无罪推定和罪行法定提升为宪法原则。  相似文献   

6.
全面正确的理解人工流产中的尊重原则是生命伦理学的根本要求.在人工流产中,既要尊重母亲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在生育、人工流产中的自主权,又不能忽视母亲在生育、人工流产中对国家、社会、他人、胎儿的责任和义务;既要尊重胎儿的生命权,又要了解胎儿生命权的有限性;既要协调胎儿、母亲的权利,又要兼顾社会国家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超级玛丽"案表明,在危险状态下实施对公民生命的救助,必须正确认识生命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处理好生命权与公权力的关系。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宪法的价值取向以及生命权与其他基本权利的关系上可以看出,生命权在宪法基本权利中处于独立的首要位置,生命权优先于其他权利。在生命权与公权力的关系上,公权力为保护公民生命权而设置,具体警察权的行使应该以生命权优先的理念为依归。  相似文献   

8.
安乐死与生命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乐死的争议包括主动安乐死和生命自主性的关系,以及被动安乐死的理由。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探究宪法生命权的涵义。生命权的本质是自由权,也就是个人自主安排自己生死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授权医生协助其安乐死。对于非自愿的安乐死患者,仍然应该根据生命权的逻辑加以安排,将选择交给患者的家属。宪法学对安乐死问题的回答,解决的是国家的立场,并不排斥公民基于个人的良心做出自己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9.
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开创了中国人权发展进程新的里程碑,具有重大的法律价值。但同时,我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不够完备,权利保障体系不够健全,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人权保障,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10.
现代医学赋予当代生命伦理学全新的时代任务。现代医学所展现的伦理空间,是一个具有普遍伦理本质的生命权利体系,生命伦理学原则之间存在冲突的实质是生命权利体系中道德权利的冲突,沟通这些冲突的前提是对生命权与人格权的尊重与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生命权与人格权是现代医学的生命伦理学前提。  相似文献   

11.
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基础,属首要人权。我国现行宪法尚未明文规定生命权,因此生命权入宪是当务之急。本文架构了生命权的权利体系2。论述了生命权入宪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2.
生命权的不可估价、不可代偿性决定了死亡赔偿金并非对死者生命权自身价值的赔偿,而意味着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对死者家属的抚恤及对侵权者的惩戒。生命权的平等性决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赔付应当"同命同价"。而《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虽是立法上的进步,但仍未充分体现公民生命权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由此折射出我国在生命权及其平等保护方面的立法缺失,需要建构公民生命权的平等保护的宪法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3.
存在这样一种推理:如果同性恋者享有人权、人权又内含着进行同性恋及相关行为的权利,那么在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平等权以及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背景下,同性恋者作为我国合法公民,其权利必然应当受到宪法法律的平等保障。然而由于同性恋现象与我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冲突,加之病理性、社会危害性等观念的阻力,同性恋者权利保障面临很大阻碍,基本权利往往得不到平等保障。囿于具体国情,在我国直接进行单行立法尚不具有切实可行性,但从社会舆论入手对社会进行逐步引导教育,社会保障先行,结合司法执法保障以切实保障同性恋者的平等权利。这不仅对我国公民真正实现宪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也能促进实现我国自由、平等、民主、和谐的社会目标。  相似文献   

14.
在启蒙思想家所主张的天赋人权中,生命权是人类自我保全的首要诉求。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平等地享有天赋权利,人人都是自身权利的保护者,同时人人又都是对自身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的裁判者。但人性的自私使得这种人人自我裁判的自然状态逐渐失去公正,最终被国家和政府所取代。人们在保全生命权的前提下,将裁判和惩处犯罪的那部分权利让渡出来形成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中裁判和惩罚侵害他人生命权的权力逐步制度化,就成为很多国家刑法制度上的死刑制度。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类一切制度设计应该说都是出于保障人类的生命权;而死刑制度的结果总以某种…  相似文献   

15.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中尽管在表达上没有明文宣示"权利",但是并不乏权利的思想观念,甚至在实践中也不乏保障"权利"的做法,比如对于生命权的尊重、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对财产权的详细规定等。这些都是我们在现代制度建设当中可资利用的本土资源。  相似文献   

16.
宪法应该是罪犯人权保障的起点。我国现行宪法已提供了较大程度的罪犯人权保障,但还存在缺陷需要完善。而完善的方向可通过未规定宪法权利的适时增加、某些已存在宪法权利的适当位移、已有宪法权利突破实施困境的路径来进行。  相似文献   

17.
宪法上“人的尊严”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宪法上“人的尊严”以人的主体性为基础,是宪法的最高价值,具有普遍性。经过发展,它最终覆盖了排除干预的消极权利和请求国家给与生存照顾的积极权利。国家尊重、保护和促进“人的尊严”。围绕如何实现“人的尊严”,出现了不同的人权保障机制,完善的机制应当在遵循有限政府原则的基础上保障宪法权利。  相似文献   

18.
关于生命权位阶的确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命权位阶反映生命权与其他权利在效力上的高低、功能上的强弱以及价值上的轻重关系。生命权位阶在非整体的不确定性和整体的确定性之间呈现出多维样式,很难有一个普适性的标准,为捍卫生命权的整体确定性,不能想当然凭借生命权推定出其他权利,否则生命权优先性将会被质疑和滥用。在区分生命权和生命权保护的基础上,在中国生命权诉求尚不具备整体确定性的情势下,生命权从消极防御体系走向积极保护的策略是大势所趋。在生命权利体系中,应当避免诸多权利话语产生的负性因素,从权利积极保护等迷雾中走出,转向确立生命交往互惠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19.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一个国家公民的宪法权利,国家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义务主体,这是国际法有关受教育权立法的基本精神。而我国现行宪法对受教育权性质的规定则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观,其表述存在着语义与逻辑上的固有缺陷,其立法精神也与国际法不符,不利于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因而有必要对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基础进行重新审视,以便对现行宪法和法律法规做进一步的修改,使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20.
权利、约定和尊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最核心的价值取向,其首要的立法主旨即为具化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公民基本权利,首要的是人权。生存权是最重要的人权,生存权不仅指生命权本身,还包括维持生命健康的各种必须的条件,因此,生存权必然导出生命健康权,也就必然要求政府确保公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权”。在此共识性基点上的社会“约定”,即立法予以明确国家的义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建基于人权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健康权,定位于积极人权属性,据以配置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职责,以及保障机制和措施,辅之以监督与制裁规制,由此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奠定小康社会的本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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