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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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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美建交后,美国仍与台湾保持着特殊关系,该作法已违反了<上海公报>、<中美建交公报>和<八*一七公报>美制订<与台湾关系法>并依其行事违反了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基本原则;美方将台湾纳入TMD和美日安保体制;美国以武力威胁中国统一大业;美众议院通过<加强台湾安全法>;美方搞"两个中国".根据现行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美国上述对台政策已严重违反国际法,其行为已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美国应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停止不法行为,并提供不重复该行为的适当承诺和保证.美方也有义务对不法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提供充分赔偿.目前中国应大力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挫败美国将非法行为合法化的图谋.  相似文献   

2.
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探讨国家责任必须首先厘清国家责任与国际责任的关系。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是指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造成跨越国界的环境损害的责任。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国际法未加禁止的行为造成跨界损害后果的,该行为既可归因于行为所属国,又因造成跨界环境损害后果而违反国际习惯法,具有违法性。所以,国际法未加禁止的行为造成跨界环境损害后果的,应承担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3.
国家责任是国家因其行为违背国际法义务或造成跨界损害后果而承担的国际责任。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家责任制度也在不断演化。一直以来,虽有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学说之争论,亦有行为违法或损害后果要件之区分,但国家为且仅为归因于该国的国家行为承担国家责任,即行为可归因性是一国是否承担国家责任的核心问题。而行为是否可归因于国家,其关键就在于行为本身是否含有国家的意志因素。不论是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的传统国家责任,还是以损害后果严重性为要件的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产生的新型国家责任,只要行为含有国家意志,履行国家职能,国家责任即成立,反之则不应成立。对于工业事故这种意外事件,不存在国家意志,国家责任不成立,但国家可基于道义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国内刑法与国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但两者之间却存在着相互的联系。一国的刑法是由国家自己制定的,国际法则是在国家参与下通过国际交往形成的。在这方面,两者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由国家本身行使主权的产物。因此,刑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就是国家如何使其国内的刑法与国际法相一致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在制定其刑法时,要考虑到它在国际法上所承担的义务。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的主体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上,它并不直接约束一国的机关和人民,而是约束国家本身。如果一国制定的法律,如刑法等,违反了国际法,国内法院仍须执行。这是因为,法院不能自己改变法律,同时国际法对于国内法院也是毫无直接权力的。但国家因此要负违反国际义务的责任。既然国家承认了国际法规  相似文献   

5.
国家是国际法中的责任主体,只要违背国际社会义务,触犯国际法,理当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法人"实体,拥有自己的意志和行为,具有犯罪的意图和能力,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确立国家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6.
国际海底电缆是关键的通信基础设施,世界各国对海底电缆的依赖性逐年增强,但是目前国际海底电缆面临着海域竞争性使用、数据窃取、人为蓄意损坏等行为带来的挑战与威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了各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公海海域铺设海底电缆的权利。沿海国对其海域内的海底电缆有一定程度的管辖权,电缆受损国也可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行使域外管辖权保护本国海底电缆。在现有国际海洋法下,国家应尽适当顾及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保护国际海底电缆。各国行使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铺设海底电缆的权利,反之亦然。勤勉尽责义务要求国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个人行为不严重损害他国海底电缆。若国家未尽适当顾及义务或勤勉尽责义务损害国际海底电缆应承担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7.
国际法上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因违反国际法给他国及国际社会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当属于某一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国际不法行为被确认后,是否当然产生国际责任,在国际法学界是有争论的。国家的不法行为与国家的责任是相互联系的,没有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就不可能有国家的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8.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不仅是中国政府促进和保障人权的政策文件,也是中国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的具体表现。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具备坚实的国际法依据。  相似文献   

9.
论默许恐怖分子活动国家的国家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9.11"事件后联合国安理会反恐决议填补了现行国际法的空白,加诸各国不得默许恐怖分子在其境内活动的义务。美国完全可以依法追究阿富汗的国家责任,以有效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今后,各国都应严格遵守安理会决议确立的国际法义务,坚决制止某些国家默许恐怖分子在其境内活动,同时还需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反恐国际法。  相似文献   

10.
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存在具有正当性,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原则是基本要求,主权责任理论是国家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马航MH17航班空难中,国际不法行为和损害后果在国家责任要件中是不容争议和辨驳的。国际空难可归因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可包括一国武装力量的不当行为、一国国家航空器不当操作与他国民用航空器的相撞行为、一国不法分子对他国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一国机关或个人的错误或失误行为、武装叛乱行为等,其中为武力袭击民航客机者提供武器装备的国家也具有一定条件下的可归责性。过错要件对于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方式和程度有重要影响。在不承认武装叛乱组织的国际法地位的前提下,乌克兰这个主权国家对马航MH17航班被导弹击落至少存在过失责任。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虽有实现障碍,但依然有政治解决、国际诉讼和协商谈判的路径可寻。  相似文献   

11.
文章针对国际法上国际责任这一重要制度的不足,结合违反国际义务行为的性质,着重探讨了该制度的形式及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12.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特征是:(一)行政责任以行政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二)行政责任是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行政责任种类呈多样化形式.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法律责任中一种独立的责任.其特征是:(一)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二)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严格区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促使立法质量"与时俱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13.
论人权的国际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文件中;194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问题发布的国际宣言。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主权国家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或国际公约为行为规范承担国际义务的结果。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关人权公约,是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法律依据,国家相互承担这些条约的义务,是实现人权的国际保护的基本方式。人权国际保护活动应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高于主权”和“人道主义干涉”等论调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的。  相似文献   

14.
自《海牙规则》采用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责任以来,该责任已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纳。适航责任的概念、构成、举证与责任承担等问题对认定承运人是否违反适航义务非常重要,《海牙规则》部分地解决了关于适航责任的争议问题。  相似文献   

15.
《民法典》对社区环境管理相关制度进行了“绿化”,但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的侵权责任制度仍有完善空间。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并致损害发生时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的环境管理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为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得以顺利进行的机会,对损害发生有间接原因力。物业公司的不作为与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竞合,构成竞合侵权行为。第三人应对受害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不能承担侵权责任时,物业公司应在其能够预防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6.
任何法律制度都包含违背其规定义务的责任制度,为保障受损害一方能有效追偿,法律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中国国内民法规定有损害事实且该事实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际法上确立国际责任制度,提出不论是国际不法行为还是国际法上不加禁止的行为皆应通过恢复原状、赔偿或补偿等方式来承担损害赔偿国际责任;空间法上损害赔偿主要见于《外空条约》的原则性规定和《责任公约》具体规定中。现有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条约规定分散、术语定义模糊、缺少对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条约间选择适用不明确等不足。因此,完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机制,应从统一外空条约方面入手,通过定期修订外空立法,进一步明晰对损害、发射国、空间物体的定义,增加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规定,使得损害赔偿条约间的选择适用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17.
随着国际形势、国际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国家自卫权作为一国的自然权利,其行使对象也在发生着变化.尤其是在9·11事件以及随后一系列以美国为首的军事行动后,能否针对非国家主体行使自卫权,以及非国家主体的行为与国家责任等问题都成为行使国家自卫权的争议焦点.应当肯定的是,针对非国家主体可以行使自卫权,但同时必须对其行使进行限制,防止名为自卫实为侵略的行径.此外,对于是否构成武力攻击应当从程度上进行判断,并且应依国家责任规则来判定武力攻击的归因问题,而不得仅因国家违反了其国际法义务而将武力攻击归于该国,从而对其行使所谓的"自卫权".  相似文献   

18.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法的编纂和发展因为国际环境责任的私法化而出现突破和转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存在的困境在于造成跨境环境损害的主体通常为私法主体,却要由国家为其承担国际责任,故难以为各国接受。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了国家对实施预防原则的国际义务,损失分担的安排借鉴了国际海上油污损害等领域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的成果,标志着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正在向私法化发展。同时,国家在跨界环境损害中承担补充责任并应在安排损失分担方面起重要作用,而在国家作为造成跨界损害主体的某些特别领域,国家依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相似文献   

19.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这是由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其构成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国家责任的主观方面是指国家责任的可归因性,也就是指国家因其国际不当行为应当承担国际责任的主观基础,客观方面是指国家行为的客观违法性。  相似文献   

20.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责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家和国际组织都是国际法的主体 ,调整国家责任的法律规则经过某些变通后 ,可以类推适用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是 :违反国际法、这种违反可归于国际组织。国际习惯法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正 ,可以适用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也来源于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 ,国际法上有三个因素在归责问题上起重要作用 :控制因素、组织因素、领域因素。其中控制因素是根本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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