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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家技术公司的员工苏某和公司签订有雇员保密协议.约定如若泄露商业秘密.需支付违约金.苏某离职后.成立了一家与原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并将原公司一个大客户“抢走”。原公司起诉到法院向其索赔。最近.这起因员工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而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案终于有了结果.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侵权方苏某所在的某科技公司现场向受害方某技术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偿款6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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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周某于今年1月19日以要求某电缆厂(以下简称,电缆厂)支付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一次伤残抚恤金、安装假肢费等共计29万元为由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依法受理并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查明:周某当时是某茶厂(以下简称,茶厂)内退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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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某保险公司职工夏某在公司工作10年,日前辞职。辞职后夏某以该公司10年来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某保险公司补足10年期间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在听取了夏某的情况后,表示此案仲裁不能受理,并建议夏某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由监察立案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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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申诉人孔某于1995年2月应聘到港商投资开办的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担任产品营销员,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孔某在工作期间,劳动报酬按其营销业绩领取提成.5年来,尽管孔某在公司推销产品取得较好成绩,但公司始终未将孔某当作正式员工看待,亦未给其办理养老保险,2000年6月,孔某因故离开公司,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为其补办养老保险.仲裁委受理该案后,公司辩称,孔某在公司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孔某只是按业务提成领取劳务费,其他福利待遇一概不享受,所以公司与孔某只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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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因办学不力,经出资举办人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申请,于2006年11月7日被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终止办学,组织清算、安置在校学生,并收回了办学许可证和单位行政印章。学校于11月11日决定与教师解除聘用合同。发展公司于11月15日被法院裁定破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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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省市相继制定了实施细则。其中,部分省市将工伤认定过程中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案范围,我认为这样做是不妥的。把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案范围是与国家的相关法规相违背的。首先,《条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作为下位法的地方性规章违背了其上位法即《条例》的规定。另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2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案范围,即“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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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唐某于2009年11月2日到乐至县某机器公司处上班,从事驾驶工作.2013年6月20日,唐某被家属送往川大华西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扩张性心肌病,拥有5年病史.经住院治疗后,唐某于6月30日出院.2013年7月12日,唐某向红原县医保局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由于公司与唐某对医疗费报销问题未达成一致协议,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乐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患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经审查,县仲裁委决定受理唐某与乐至县某机器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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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为突出,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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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5年第12期刊载了史友兴、屠小民所写的《18年后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时效》的文章(以下简称《文章》)。《文章》中提到的47岁的杨某,系某集团公司的职工,1986年因工左前臂截肢,公司从未否认杨某的工伤事实。2004年7月杨某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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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成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热议的话题。职工不愿意签合同怎么办、连续工作满10年到底如何界定、经济补偿金怎样执行……日前,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课题组实际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教授接受记者专访,就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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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劳动用工形式日趋多样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点。而目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现状即是一裁两审的格局,之所以在诉讼程序之前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就是为了使劳动关系朝着和谐的方向发展。但现实中处理体制以及劳动立法的现状又使得劳动争议复杂化趋势明显,一裁两审的处理程序也给劳动法律在仲裁、诉讼过程中的适用带来了种种急需衔接之处。在此,笔者就结合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谈谈对劳动争议申诉时效以及对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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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劳动争议仲裁委对工伤职工提出终止与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关系(本文特指伤残一至四级,下同)的仲裁请求能否主张的问题,在笔者所在地区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作法。有的认为可以主张,并实施了裁决;有的认为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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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不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等问题的一些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这样一个案例:安徽省某市一家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拖欠职工下岗期间生活费、欠缴社会保险费,以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律为3年为由而拒绝老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等问题,职工张某等30多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张某等30多人又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张某等30多人的申诉并未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但根据安徽省高级法院于今年3月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3条、第4条的规定,认为张某等30多人关于补发下岗期间生活费、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请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亦裁定不予受理;对张某等30多人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请,根据<意见>第15条的规定,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