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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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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改革后,在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成员构成和集体产权结构存在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归属和表现形式也不同。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为其成员提供与农村产业结构变化和城乡融合发展相适应的多样化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主要着眼于如下方面:制定能体现公平和正义的成员权规则,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入和退出的自由选择权;建立具有科学法理基础的集体资产所有权行使机制;区分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以明晰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为前提,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2.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是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目的决定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的制度目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股权设置包括成员股和集体股两种形式,而股权配置的客体应当为全部农村集体资产。成员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其因包含了成员的个体价值而具有人身属性,故成员股不得流转、不得继承,且在成员增减时需对成员股进行动态调整。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集体股的设置,可以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实现主体的观念强加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相关主体,并纠正各界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中的“股”的本质属性的错误理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时,集体股可以发挥股份配置的“蓄水池”功能,从而避免成员股随成员变动而调整的复杂情况。  相似文献   

3.
《乡村振兴促进法》明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服务集体成员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为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之处,进而明晰其特别法人地位,提供了有利的立法支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有清晰的成员边界,并在与村民委员会合理分工的基础上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应当受到限制,并通过自身发展和对外投资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源于其作为集体所有权代行主体的地位。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明确的营利属性,但是有别于营利法人的特殊之处,恰恰是其制度建设的重点。  相似文献   

4.
文章在介绍我国各大城市城郊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股份化具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股份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股份化的具体建议,并对其未来的发展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民法典》确认其特别法人地位,奠定了未来中国土地改革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存续期间的先在性、组织职能的双重性、成员资格的封闭性和集体资产的公有性等特别属性,亦正是该特别属性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陷入外延边界不清、组织职能分配不均衡、组织内农民难以受益和面临市场风险等制度困境,亟需进行法律上合理的制度表达。应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角色定位并实现“政经分离”,适当剥离公共事业服务职能并强化生产经营性职能,在适度开放集体成员资格的同时设立成员双层结构,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能力,但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非经营性资产本身从责任财产范围中予以剔除。  相似文献   

6.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性质和功能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形成这种立法缺陷的原因有立法技术与立法水平的制约、行政权力本位的影响以及农民集体所有权制度的矛盾。这种立法缺陷已经严重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因此,必须在法律上合理安排概念、独立经济功能、明确市场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7.
集体所有权如何行使是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理论界对此存在诸多不同见解。通过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产权主体变迁的历程可知,历史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曾是无可争议的集体所有权人,但该种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权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公法人的所有权。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私法人性质决定了其再无力担当集体所有权人,因此,农民集体概念的提出有其特定的规范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源自法律对农民集体授权意思的直接拟制。为保持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一致性,总体上应参照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塑造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规则。  相似文献   

8.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对潜在新成员类型化为国家安置的移民、现有成员的子女和配偶以及其他自愿申请者三种.但上述潜在新成员并不宜全部通过集体自治的方式取得成员资格.对于国家安置的移民,应明确规定依法取得成员身份,但自愿投靠亲友并放弃安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者除外;对于现有成员的配偶、子女,应规...  相似文献   

9.
明晰集体产权主体、明确集体产权改革对象和主要内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需解决的三个重点问题。为此,立法需在以下问题上达成共识:一是我国《民法典》第262条中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并非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代表,而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表达在不同语境下的转换。农民集体或本集体成员集体是政治学术语,在民法语境下,为解决农民集体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组织体难题,就需要进行概念术语的切换,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解为集体所有权主体。二是本轮集体产权改革的主要对象宜明确为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权之特殊性决定了其收益的股权配置、流转的法规则设计较为简单,无法与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的股权配置、流转的法规则设计同等而论,无须将其提到本轮集体产权改革层面加以强调。三是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折股量化,其本质是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的股权化设计,这是我国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权配置、管理模式的重大转型。明确农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和流转的法规则体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重点任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应对上述议题作出积极回应。  相似文献   

10.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的学术讨论中,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等是焦点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应对,需要从宪法的视角研究。基于对中国现行宪法文本的宏观理解,可以发现存在三重宪法秩序,每一重宪法秩序又包含着二元因素。依据对中国现行宪法文本解读所形成的框架,农民可以解释为作为集合性概念的农民和作为公民概念的农民,农民集体可以解释为自治的村民集体和经营的农民集体,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经营的农民集体的组织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设计需要面对由村民集体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基层党组织、地方政府等主体构成的复杂体制,否则难以保证立法的质量。从宪法角度解释相关概念,就是试图为立法活动提供宪法资源和宪法指引。  相似文献   

11.
赋予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享有继承权能,不仅是当前中央政策文件精神的一致导向,还是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重点规范的内容。然而,目前在学理层面、地方实践和司法裁判中,均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可继承性存有争议。鉴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满足立法上对遗产的特征要求,且《民法典》继承编为其纳入遗产范围预留了制度空间,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应当作为遗产继承。在此基础上,通过明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属于身份性权利、不承载社会保障功能、不同于其他涉农权利以及并非成员专属权益,对否认其遗产能力的观点进行辩驳,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的充分证成。  相似文献   

1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具体形式和职能安排上长期与农村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相混淆。我国《民法总则》肯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治理形式,未来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立法规制时,应坚持合作社与法人化并存的发展模式。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主体的代表者、保障双层经营体制有效运行的执行者、市场上的独立交易主体等三重身份,应当构筑其内部管理结构的特殊形式,实行成员权与社员权(股权)区别化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方式实现其职能的分离。  相似文献   

13.
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法理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著作品使用方式的多样化,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应运而生,并在著作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我国发展较晚,目前尚属新兴事物。本文以著作权集体管理为研究对象,分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几点启示和建议。  相似文献   

1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既是集体成员受益权与集体所有权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也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正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核心内容。收益分配的特别性表现在:集体成员共享收益呈现成员内部的公益性,集体成员分享收益体现成员个人的私益性;以多元分配方式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重综合功能。收益分配的特别性根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公共性和成员身份性。就集体成员共享收益分配的优化而言,上缴的村委会款项、提取的福利费和集体股股息宜并入公益金;未达分红门槛的可分配收益与公积公益金的功能、性质近似,可将其转增公积公益金并参照公积公益金处理其结余。就集体成员分享收益分配的改进而言,劳龄股的设置应以劳动贡献事实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并控制其占股比例;治理积分作为可分配收益的分红依据时应有分配比例限制;应完善新增集体成员优先购股权等规则,促进其平等分享收益。  相似文献   

15.
转型时期乡村共同体的衰落与重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体是一种具有共同利益诉求和伦理价值取向的一种社会结构。现代文明和市场经济的持续作用瓦解了旧的乡村共同体,但也为新型乡村共同体的重建提供了机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契合了传统农村在转型期的社会、文化环境,顺应了农业生产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趋势,能很好地结合内外力量,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重建乡村共同体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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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住宅建设的法律障碍与居住权的人役属性,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设立居住权,不仅是物权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有助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立足于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探明居住权的类型与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的对应关系,设立生活型居住权、经营型居住权、社会保障型居住权,不仅可以落实“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政策,亦有助于进一步盘活集体资产,促进农村经营模式的转型升级。居住权是保障自然人住有所居的基本权利,应构建集体决议与居住权设立合同二元区分制度,探明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权属变动不破居住权之规则,赋予居住权人独立的征收补偿请求权,保障居住权的稳定,维护居住权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8.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经过一系列社会变革形成的 ,现行制度本身存在很多弊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是全体农村集体成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应能得以实现。同时 ,要搞好农村集体土地的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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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二元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之关系论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定的户籍制度总是与一定的土地制度相适应。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与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具有生成上的交互性和目标上的共同性,二者共同起着控制人口流动,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户籍制度改革的宗旨是实现户籍平等、迁徙自由,但土地集体所有是实现户籍制度改革宗旨的制度性障碍。土地集体所有使农村形成一个个集体利益共同体,户籍是确定集体利益共同体成员资格的唯一依据,导致人口在农村的横向流动与城市向农村的纵向流动不可能。故户籍制度改革应该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实行联动,可以通过重新界定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范围实现城乡户籍的平等与双向流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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