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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究竟居于何种诉讼地位,学术界观点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诉讼参加人说、狭义当事人说、附条件的狭义当事人说。本文对这三种观点进行了综述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附条件狭义当事人说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进行分类有其可取之处,但是以案件处理结果来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却不能令人信服。所以,笔者根据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审判实践,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成为狭义当事人的条件进行了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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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规定了第三人以本诉原被告为共同被告起诉的诉讼形式,而经分析认为,这一特征恰恰掩盖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存在的的某种类别的不同。即第三人在参加诉讼时可能具有的不同诉讼目的及其诉讼请求指向对象的的区别,这种区别也正是第三人享有不同数量的诉权的表现。为了更好地保护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对现行的第三人制度进行重构,对不同类型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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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几点看法和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立标准应包括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实体标准是看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程序标准是看法院对其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有无管辖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方式应予改革,应废弃“通知参加”方式,增加“当事人追告”方式和“诉讼告知”制度。鉴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利的诉讼地位,建议确立第三人主体资格的异议制度,并取消对其诉讼权利的过多限制,以充分发挥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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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内容,旨在保障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之利益,但条文表述过于简单,整体规定模糊,缺乏逻辑性。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地位较为抽象,开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司法实践中不易把握。在分析法条表意的基础上,有必要探究立法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因,并结合既判力、反射效力及当事人程序保障的理论对现有法条进行合理的司法解释,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扩大解释,扩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的范围,以期充分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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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比较、借鉴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比较分析德国、日本、法国、美国、我国台湾法律中类似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关于第三人的参诉地位、参诉方式、参诉根据、参诉效力等的有关规定,检讨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来重构这一制度,关键是要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分解为第三方被告和辅助参加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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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是集身份关系的诉讼和财产关系的诉讼为一体的诉讼制度.离婚诉讼通常所包含的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均属于确认之诉;且三个诉具有主从关系.离婚诉讼本身作为一种复合型诉讼,已经是身份关系纠纷和财产纠纷的复合,引进第三人制度无助于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实现,严格的离婚诉讼中不具备引进第三人制度的生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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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制度,但建立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是可能的和必要的。物权请求权在性质上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使其具有独立的可能性;现行立法的不和谐以及不能实现物权的圆满保护,使其具有独立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8.
关于物权救济的模式,我国民商法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主张.本文对其进行了分析,指出在理论上应确定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发生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在立法技术上应将其从侵权请求权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的物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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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变更程序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执行变更请求权是一种诉权,刑事执行变更裁决权则是一种司法权;在公诉案件中变更请求权归属公诉机关或被告及原告,在自诉案件中则归属当事人;赋予当事人执行变更程序的参与权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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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赔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保赔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是保险法制乃至整个民事领域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的重要一环,但在立法上缺乏基本法律框架,司法实践中亦存在缺失.应当通过在《保险法》中统一设置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的一般法律规定,在《海商法》中重点设置船舶强制责任险第三人请求权的特别规定,补充《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形成可以依赖的基本法律框架,进而通过必要的司法解释,解决目前我国保赔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存在的诸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应借鉴国外主流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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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相对性原则的要求下,第三人不能享受合同上的债的权利和诉讼的权利.但是,司法实践表明第三人参与到合同关系中的案例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第三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和权利问题成为世界合同法领域令人关注的问题.固守相对性原则从而导致合同纠纷的处理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是很多国家司法机关遇到的难题,也成为众多理论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批判的对象.作者认为,具体制度如何设定,首先取决于合同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建立合理的受益第三人制度,旨在通过保护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来保证当事人在公平的交易中获得各自的期待利益,这恰好体现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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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更有弹性,可为司法实践面对复杂多样之第三人利益主张创造适用空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1款对第三人类型列举详尽,但适用该款第7项时应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说理。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发生债权的法定移转,应参照意定债权移转规则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基于限缩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立场,担保人代为清偿且有其他担保人的特殊情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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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上第三人在债法上的权利包括直接请求权、抗辩权及第三人权利变动时的权利。同时,第三人亦应承担特定的义务。中国的债权立法应给予第三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救济程序上应改变以往单纯启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方式而采用责任竞合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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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的司法实践将共同侵权诉讼定性为必要共同诉讼,这与共同侵权实体制度相冲突,损害了共同侵权受害人利益。共同侵权诉讼形式应当立足于优先保护共同侵权受害人利益,同时兼顾诉讼效率和共同侵权行为人利益的原则,围绕共同诉讼制度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来加以合理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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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19,(4)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对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可采取二元救济模式,由此导致案件审判中出现法律适用混乱的问题。相邻污染侵害救济与环境污染侵权救济在调整对象、法益诉求方面存在重合,导致相邻污染纠纷中出现请求权的竞合。结合物权救济与侵权救济之间的差异,需要重新审视我国《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中相邻污染侵害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制度对因污染受到的损害提供整体性救济。相邻污染侵害救济的法律调整功能被环境污染责任取代,使得《物权法》已没有规定相邻污染侵害的必要。对因物权行使产生的妨害,受害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主张排除妨害;对因污染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基于债权请求权主张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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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轩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0,12(11):26-27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在防范金融风险 ,减少诉讼时间等方面有重要意义。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 ,应注意当事人、第三人亲自到场 ;严格按章程办理 ,避免个别股东越权向银行贷款 ;对用作抵押的财产应仔细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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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友熙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42-44
喜马拉雅条款是规定利益第三人的条款,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或提单中往往订入该条款。但在实践中,因第三人法律地位不确定而发生纠纷。为厘清国际多式联运第三人法律地位,该文运用利益第三人合同理论,结合分析第三人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作用,指出托运人或发货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约定第三人可以援引抗辩和免责条款的理由,是基于第三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债的义务,它具有合同相对方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