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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本文以利益平衡观为视角,从知识产权的适度保护和知识产权的过度垄断两个维度,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进行经济学分析,认为利益平衡观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具有核心价值意义.以利益平衡观为指导,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制度,能实现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专有权利与经济发展和独占权利与贸易自由的平衡与协调,从而保障知识创造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精神财富的增长,推动知识技术的传播.  相似文献   

2.
论利益平衡原理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冯晓青 《江海学刊》2007,(1):141-146
利益平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势的状态。利益平衡也是一个提供正当性方法论的原则。在法律领域,利益平衡既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利益平衡的合理性体现在它是协调冲突性利益的基础性原则。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利益平衡的适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法是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法,利益平衡构成知识产权法的基石。  相似文献   

3.
不断强化的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制约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制定。转换视角,运用法哲学与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正视发达国家过度追求经济利益与发展中国家追求发展之间的尖锐矛盾,正视现实中激励创造与保护公益间的失衡,理解与运用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核心的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恰当解释现有规则,制定我国最优知识产权实施政策,探究维护我国知识产权利益有效路径,是我们的明智选择。  相似文献   

4.
冯晓青 《兰州学刊》2007,(6):117-118
知识产权有效期的限制是指知识产权有一定的保护期,在保护期届满后,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任何人都能够自由利用的公共财产.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的合理性,可以从知识产权的经济学方面、智力创造的社会属性、知识创造本身的特性、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以及公平正义的观念、技术发展因素等方面加以认识.  相似文献   

5.
新型举国体制强调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协同创新中的主导作用,政府主导协同创新包括政府资助模式以及政府与市场主体合作研发模式。在由科研成果归属管制到知识产权利益分配自治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利益规制边界并不清晰,“有约依约,无约共有”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自治模式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不足。基于软家长主义视角,可以通过敦促方式进一步引导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利益的理性分配。在遵循成果利用最大化、弱势缔约方利益保障以及成本收益原则基础上,依据资金来源以及知识产权价值增加等贡献标准,采用范本形式对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场景类型化,进一步提升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存在给权利的正常行使带来了障碍,同时也使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产生了困难和混乱。冲突的解决必然是利益的平衡过程,而基本原则的正确确立是实现平衡的首要前提,保护在先权利、利益平衡、诚实信用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必要原则,对其正确理解和运用是解决冲突的关键。  相似文献   

7.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作为无形产权的知识产权正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核心内容.知识创新、技术进步、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之间互动循环程度,决定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综合竞争力.理清知识产权的基本内涵,确立知识产权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第一产权的地位,是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必然逻辑,是推进作为智力投入与利益回报平衡机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本文试图阐述在全球市场经济发展到现今阶段,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和公权化趋势所产生的巨大社会发展推动力,使其确立第一产权的地位.  相似文献   

8.
尽管知识产权制度在当今世界已普遍建立,但还是有人质疑它的效用性.事实上,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秩序、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和传播的制度安排是必要的,它在市场竞争中的效用是不可替代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将损害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用性.在推进现代化的过程中,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切不可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限度.只有这样,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才会被社会所接纳,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用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相似文献   

9.
知识产权法本身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平衡。但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利益失衡,导致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合法性质疑。由此,必须防止私权保护不足或私权保护过度而损害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分析需要考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哲学基础和经济学基础。  相似文献   

10.
知识产权公权属性简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识产权具有私法本质但具备公法属性.在信息科技时代下,知识产权的内容更为丰富、形式更为多样,基于知识产权私权本质的私法保护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知识产权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知识产权的公法属性已经在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和发展政策的制定、在国际国内人权保障条约及其在利益平衡等方面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11.
当知识产权遭受到侵害时,不仅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权益也受到了损害.然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中,被许可人的诉权性质如何,尚无定论,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非常重要的问题.尽管我国有关的法律对被许可人的诉权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关于被许可人的诉权性质在理论和实践上仍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讨.在二元知识产权体系理论的框架下,上述问题将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相似文献   

12.
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兼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它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将该原则确立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正当性。该原则具有重要功能,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分析和定位,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应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  相似文献   

13.
“信息”与知识产权对象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信息"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含义.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不应是信息论意义上的信息,而应是控制论意义上的信息,即具有"同型结构+意义"双重结构.这有其法学上的规范意义.具备"源于人、有价值、法定性"条件的信息即可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存在三种学说:过错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以及混合学说,本文从民法理论角度对混合学说、无过错责任说进行辨析,澄清理论分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数字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样态发生了变化,伴随技术的不断普及,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法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共享平衡发生改变,也为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实施与公民表达与信息获得权益的平衡带来了新的挑战.从立法角度来创造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共享平衡点是知识产权保护法调整的重要目的.一方面要认清这种失衡状态的基本状况,客观看待数字经济时代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另一方面要基于司法实践角度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调整路径,确保通过精准有效的法理路径来规范市场行为.  相似文献   

16.
刘荣材 《兰州学刊》2006,46(9):131-134
在马克思看来,产权和产权制度不是抽象的、永恒的和凝固不变的概念,而是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不断发展与演变的动态化概念。本文研究发现,马克思关于产权制度变迁的分析,是按照两条相互联系的主线来进行的。一是考察了人类社会经济形态不同发展阶段的所有制形式或产权形式的制度变迁,一是考察了产权权能从统一到分离的制度变迁。  相似文献   

17.
刘辉 《兰州学刊》2009,(4):93-95
知识产权制度是农业技术创新的驱动器和本源,其发展和完善将对农业技术创新各个环节产生全方位、多层次的深远影响。文章基于产权一制度的分析范式,从内核和外圈层联动的区位视角,探讨了知识产权促进农业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并就激励机制、资源配置机制、利益平衡机制、规范机制和引导机制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相似文献   

18.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虚拟现实业已成为信息领域中继人工智能、大数据之后被广泛关注与应用的热点.目前,虚拟现实在军事、航空、教育、娱乐、医学等领域被普遍应用,各国科技巨头企业也重兵进驻虚拟现实的广阔市场.但随着虚拟现实呈指数级的增长发展态势,也涌现出抢占专利、盗版侵权、抢注商标等知识产权乱象难题.因此,从虚拟现实国内外践行样态为切入点,在探析虚拟现实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专利、版权、商标的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为我国虚拟现实的创新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保障谏言.  相似文献   

19.
我国立法将知识产权确定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不过,法学界仍然存在不同意见,通常围绕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双重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和授予性发表各自观点。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双重性、专有性、时间性方为知识产权独有的特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或全部或部分地具有无形性、地域性和授予性特点。结论是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20.
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处理知识产权,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因其独有的特性,知识产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获得与收益的取得具有不同步性,必须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收益进行分割可以采取平均分割、估价分割或保留分割请求权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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