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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喜马拉雅条款”常常与涉及提单持有人的诉权、涉及第三方效力的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以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相关联.英国法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约定化的“喜马拉雅条款”和《鹿特丹规则》法定化的“海运履约方”制度均有效地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我国合同相对性原则理论及《海商法》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建议我国通过立法的方式确认条款的效力或者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2.
从一起案例入手,结合英国、美国提单立法及UNCI-TRAL《货物运输法公约草案》有关规定,分析提单有效转让的条件,尤其是承运人无单放货后提单转让的效力问题。认为在承运人无单放货后,除非某人是根据承运人交货前的合同或其他交易安排善意取得提单,否则提单转让无效,承运人对其不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相似文献   

3.
记名提单不是占有权凭证,其作为授权凭证即提货凭证的功能又因记名提单的非流通性和记名收货人的确定性而消灭,因而从理论上无法推知记名提单下承运人负有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义务。在买方不付货款时保护卖方和银行的权益不是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义务。除非运输合同条款有凭单放货的约定,凭正本提单放货不是记名提单下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4.
无船承运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船承运人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并继续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但其签发的提单有别于一般的海运提单.为此,有必要协调不同法规、部门之间对无船承运人的法律监管,以完善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5.
租船运输的出现,承运人提单法律地位的确立,使承运人的概念日趋广泛,出现了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动人这两种非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类型。本文以考察寅途中 承运人在不同的运输条件下对货物的不同占有状态作为研究问题的切入点,分别就他们是否继续 海上货物留置权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6.
论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租船运输的出现,承运人提单法律地位的确立,使承运人的概念日趋广泛,出现了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这两种非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类型。本文以考察这两种承运人在不同的运输条件下对货物的不同占有状态作为研究问题的切入点,分别就他们是否继续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7.
国际海运中无单放货法律性质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海运中,承运人无单放货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确认无单放货这一法律事实的法律性质。关于无单放货的种种学说都是将提单作为一个静态的定型的法律关系并以此分析其性质,或在定性上存在偏差,或在论证的理由上不能自立。实际上,提单本身并不能决定其表彰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不会引发法律关系的发生与变动。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签发提单与转让提单而发生:因提单的签发,原运输合同关系物化到提单之上,提单得以表彰债权请求权;因提单的转让,提单得以表彰占有权。因而,承运人无单放货违反了提单之债下的凭单放货的义务,继而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占有权,属于违约性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8.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与其代理人、雇用人、分合同人、受托从事实际运输任务的人、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其他履约方的权利与责任,以及相应的货方的权利与责任,从喜马拉雅条款下的二元对立,发展到实际承运人制度下的融合一体,再发展到海运履约方制度下的深入一体化,体现了贸易、航运产业利益博弈的均衡。这一发展规律对我国如何对待最新的国际海运公约《鹿特丹规则》具有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9.
在承运人签发指示提单的情况下,除须凭单放货外,承运人对请求提货的人所持有的提单是否负有审查背书合法性的义务,在当前中国法律中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提单定义以及流转规则的规定,阐明承运人具有审单义务,对完善法律与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指示提单下的背书制度从商业惯例到国内国际立法,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在实务中也达成了普遍的共识.基于背书制度的基本属性与重要作用,其应当在提单所涉及的各类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包括承运人在提单法律关系下对提单背书的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   

10.
国际贸易中,常出现承运人无单放货现象,尤其是在记名提单项下,记名收货人是否仍须凭正本提单才能提货,凭单放货这一海运基本原则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被突破,各国(地区)立法不尽相同,学界也存有争议。问题的症结在于如何理解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文章以提单物权凭证属性为论证中心,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分析解读,结合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并将记名提单与海运单进行比较,得出承运人在记名提单项下仍不可无单放货。  相似文献   

11.
针对管辖权条款是否具有排他效力这一问题,海事理论与实务中一直持否定的态度。通过比较联合国《鹿特丹规则》有关选择法院协议(管辖权条款)在批量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具有排他效力,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对第三人也具有排他效力之规定,探讨其规定可能给中国这样一个FOB贸易出口大国的众多中小货主带来的被动局面,并从理论上提出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2.
现代国际货物贸易已形成了以提单为核心的单证交易方式.在跟单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下,提单的签发日期对贸易各方都有重大影响,由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倒签提单的现象.文章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倒签提单既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而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行为的竞合,受害者在此种情况下拥有选择请求权,并探讨了两种情况下各自的准据法及赔偿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13.
由于各国在提单的交付是否导致货物所有权转移方面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在涉外提单法律关系中,就需要进行法律选择,以确定提单的交付是否能导致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国际社会对于提单的交付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适用主要有7种立法模式.中国国际私法对于提单的性质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当事人的营业所所在国法.提单的转让应适用提单转让时的所在地法.  相似文献   

14.
托运人向承运人开具清洁提单保函、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做法在当前国际货物海运中极为普遍。国际公约、国际组织规则、各国法律以及司法实践对清洁提单保函的性质、效力等仍存在诸多争议。在国际货物海运中,因清洁提单保函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尝试厘清清洁提单保函的性质和效力,探讨清洁提单保函无效的法律后果及其对交易安全的影响,提出针对性的保护方式,旨为应对清洁提单保函带来的问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海运提单项下的提货权与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分析 ,引申出海运提单项下的提货权的概念 ,提出持有提单是主张提货权的必要条件 ,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而请求提取货物是主张提货权的充分条件 ,指示提单只有通过有效的背书才能成为提货权的凭证 ,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提单项下的提货权 ,提货权是索赔人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向承运人提出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6.
文章重点对流传最广的提单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观点进行了评析,提出提单的物权性是提单的主要特征之一,正是由于提单具有物权效力,使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独特的角色.在分析提单物权性的基础上,试图得出提单代表的物权是指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的占有权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
提单之债性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提单之债的性质,一直存在诸多争论。学说的混乱导致了司法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根据提单之债的内在属性和外在特征,可以得出提单之债为运输合同的部分转让的结果。该结论厘清了运输合同与提单之债的联系与区别,有助于实践中对于提单持有人诉权的确定。  相似文献   

18.
记名提单的性质与放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Document of Title的涵义的分析,指出记名提单就其性质而言,是货物占有与授权凭证,记名提单与海运单的本质区别也在于此,论述了记名提单作为Document of Title应当凭单交货。  相似文献   

19.
基于票据的设权性与无因性之统一,其内囊括之实体权利与其外存在之承载介质本在一般条件下密不可分,对介质客体的背书占有是行使票据内在权利之充要条件。但当票据介质未处于实际最后权利人占有的状态,其不仅存在被第三人取得并继续流通的可能,亦会进一步导致实际最后权利人合法利益受损。因此,在进行除权判决时,如何保护实际最后权利人的利益行使,防止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救济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票据被恶意除权后实际最后合法持票人如何实现救济为争议焦点的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切入,分析目前我国票据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票据除权之诉的系统立法完善及司法适用提出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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