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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是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投保人若怠于给付保险费应该按照一般合同不履行的规定处理。但是,关于保费交付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还存在争议。由于人身保险保费法律性质的特殊性,因而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保费的交付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同。 相似文献
2.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生效原因、终止时间与其他合同比较有明显的特殊性。财产保险合同应属于不要式合同,其成立的时间应是保险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时;保险费的缴交是合同履行问题,不应将保险费缴交的时间作为财产保险合同法定的生效时间;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一般向后产生约束力,但在法定或有约定条件存在时,也向后产生溯及力。 相似文献
3.
当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合同不为投保人的利益而存在 ,仅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 ,在此情况下 ,仍然强调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没有现实性 ,也不合理 ,特别是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丧失情况十分复杂 ,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合同享有的利益不能因为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而受影响。笔者根据具体案例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及国际通行做未能 ,对此作以分析。 相似文献
4.
孙玉芝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2(5):78-79
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关系。二者在财产保险中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 ,它们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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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毛瑞兆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5(3):68-70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基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 ,要求投保人向保险人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投保人能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 ,进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在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保险立法、学说和判例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保险立法和实践 ,探讨了如实告知义务的涵义、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诸问题。 相似文献
7.
鲁玉桃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为贯彻诚信原则,各国的保险法律中,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诚信义务都作了相应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成立前应尽重大事项的披露义务;保险风险增加时应尽披露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尽通知义务和避免或减少损害的义务。 相似文献
8.
夏庆锋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8(4):135-143
2009年2月28日修订后的《保险法》区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对具有保险利益的时点分别进行了规定,相对于之前的保险法而言更为细致、合理。但该法只是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应当在合同订立时、财产保险合同在出险时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在其他时点是否仍需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变化对合同效力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并没有作出说明。保险利益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三个方面。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要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就已生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就已生效;在责任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持续性的保险利益,只要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则失效。 相似文献
9.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利益,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作为保险标的的货物都具有保险利益。指出以“风险承担”作为买卖双方具有保险利益的界线是不妥当的,应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确认被保险人能否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相似文献
10.
张昌明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2):71-74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解释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它的产生从而适用都有其特定的前提条件.在该原则的理解和运用中要特别注意,争议不等于疑义,有疑义也未必要作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而当存在多种有利解释时应该选择最有利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必须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大原则进行完善,以适应实践中个性化特约条款备受重视和非格式化保险合同大量出现的新情况. 相似文献
11.
李飞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4):95-104
总括意外伤害保险的法理阐释及其法律结构可借助共享单车保险的个案研究来展开。依保险人的承保方式而言,共享单车意外伤害保险将传统上总括保险的范围从财产保险拓展至人身保险,且有其正当性基础。鉴于意外伤害险较之责任险的优势,为激励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购买总括意外伤害险,应允许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附加以被保险人向其求偿为成就标准的解除条件。同时,共享单车保险既然是总括意外伤害保险,那就只存在一个保险合同,用户骑行数据的传输成功应视为针对该合同履行所附加的条件而非附生效条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团体保险,总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不能以保险利益原则为特别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12.
保险利益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汪巧稚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3):65-69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是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条件 ,即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 ,故保险利益在保险法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如何认定保险利益 ,理论上 ,学者观点不一 ,立法例上 ,各国规定也不尽一致。本文围绕保险利益的认定这一问题 ,从保险利益的特征、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保险利益应存在于何时、保险利益应存在于何人、保险利益的审核和认定这五个方面阐述了笔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3.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6)
美国通过判例的方式确立合理期待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制约保险人优势,矫正当事人缔约失衡地位。我国《保险法》虽然没有规定合理期待原则,但该原则已经在司法裁判中大量适用,从586个保险案件判决显示,法官能够运用该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符合普通投保人合理期待的解释,进而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合理期待原则已在美国、加拿大、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裁判产生实质影响,且有立法化趋势。我国现有的保险条款说明义务、不利解释制度不足以应对保险双方缔约失衡困境,应适时引入该原则,与不利解释原则、说明义务等制度协同适用,更好地平衡保险合同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14.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5):91-97
保险合同客体之争由来已久,并因此形成多家之言。以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合同客体,有其深厚的法学理论渊源作支撑和现实的保险法立法为依据,同时也符合我国保险业的实践活动,因而更有利于保险当事人之间便捷地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实现拓展我国保险业务范围和推动我国保险业健康快速地发展与繁荣的目的。而主张保险合同客体是保险利益或是提供保险保障的行为,不但其理由不能成立,且也无前述的依据和社会功能,因此,应以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合同客体为宜。 相似文献
15.
窦玉前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3):110-112
保险纠纷的解决直接关系到保险业的发展,所以,在选择解决方式时,既要发挥和解和诉讼解决纠纷的作用,更要进一步扩大仲裁的作用。同时,从公正地解决保险纠纷出发,正确认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法界定保险责任的开始与范围是极其必要的。 相似文献
16.
吴涵昱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3,5(4):217
被保险人在我国学界被认定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但该认定本身依然存在内在的困惑与矛盾。基于保险合同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功能特点,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结构分配相对于传统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被保险人虽非订立合同的主体,但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对象。而保险合同关系人显然已无法完全体现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性。鉴于被保险人的实际功能以及理论体系的考量,应当将被保险人重新定位为保险合同的实际当事人,并将其体现于我国的立法之中:在投保人解除制度中,增加被保险人的介入权;在团体保险中增加被保险人的契约转换权;在中止复效制度中增加保险人催缴保费并说明后果的义务以及被保险人申请复效的资格;在投保人造成被保险人伤亡的制度中,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保险人仍需承担责任的除外情形;在总原则中增加对被保险人倾斜保护的原则,使得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得以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17.
李奕廷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118-121
我国自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行业以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与投保者、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纠纷而对簿公堂的案例层出不穷。毕竟,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由最大利益方——保险机构事先拟定,投保人只能接受而无修改权。大量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存在使得传统的合同"契约自由"原则成为一种虚构,因而,如何加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维护契约之正义,已成为法律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相似文献
18.
李爱平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153-154,162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规定过于原则,而对保险人的法定解除规定又过于宽松,法律的可操作性相当弱,导致保险司法实践更多地表现为带有立法意味的抽象解释。我国对解除权行使的阻却事由仅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年龄误告的情况下设置了两年的除斥期间。对于保险合同解除有关溯及力的问题也颇具争议。提出完善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李函晟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4(3):83-85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告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告知包括如实告知和通知.告知的方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违反告知义务的成立条件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免除应考虑未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联系.同时,本文对<保险法>中有关告知的条款加以评论,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并对告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20.
籍雁东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6):64-67
保险合同解释是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一项重要手段,但是,我国保险法律在保险合同解释方面的规定却不很完善.法院、仲裁机构在解释实践中,不能准确平衡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介于此情况,本文试通过阐释我国保险合同解释在立法中的不足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比较英美、大陆两大法系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参考众学者观点,论述完善我国保险合同解释体系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