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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作为强化平台治理和平台责任的重要工具,我国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围绕危险控制理论展开设计,即电商平台经营者因开启、持续了电商活动中的特定危险,而需承担的防范危险、维护安全的作为义务,以避免他人的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在此基础上,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应当以控制力为基准因素展开二阶判断,在个案中首先对控制力的有无进行认定,然后进一步根据物理实体、交易规则、信息规则等认定控制力的大小。同时,结合控制成本、自救可能性和获益情况的衡平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最终确定电商平台经营者所负担的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  相似文献   

2.
算法技术促使职场监视进行了5.0升级,由此造成的侵权风险以"数据收集"与"数据处理"为技术路径嵌入算法雇佣决策,凸显劳动者个人数据保护对规制算法技术侵权风险的意义.反观我国劳动者个人数据保护方式,无论是"用人单位的数据治理义务"还是"劳动者的个人数据赋权"在职场监视5.0下均面临诸多困境.基于此,应以数字人权、场景理念、预防原则、比例原则、人对机器的控制以及社会对话等六大基本理念为指引修正"用人单位的数据治理义务"与"劳动者的个人数据赋权",有效保护劳动者的个人数据.  相似文献   

3.
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广泛嵌入国家的行政组织体系及治理实践,正驱动政府治理朝着行政决策自动化、公共服务精准化方向转型,同时诱发出权力技术化与技术权力化的双重风险。“算法黑箱”与“算法歧视”的科技异化,导致权力监督与权利保护难题。“算法权力”的异军突起与“技术依赖”的日渐形成,亦挑战政府监管能力与人的主体性地位。以算法公开、权利保护以及技术补充为代表的既有规制路径,因存在整体性欠缺、保护强度偏低、治理弹性不足的局限,难以有效化解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的风险。未来,我国有必要通过治理理念规训算法逻辑、合理配置算法解释义务,以及保持人类理性与人工智能的协同跟进,促进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的深度融合,从而实现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4.
《求是学刊》2014,(4):79-87
在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中,客户与资产管理业者的法律关系应定位为一种信托关系。同时,鉴于客户对资产管理业者有着天然的依赖性以及两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特性,资产管理业者极有可能滥用自己的受托人权力而侵害客户利益。为平衡二者的关系,更好地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客户与资产管理业者的关系应界定为源于信托关系发展的信义关系,同时,为防止资产管理业者滥用其受信人权力,我国应课以资产管理业者信义义务,该制度已被证明为保护客户利益的利器。资产管理业者信义义务的内容应包括利益冲突防范义务、保密义务、图利禁止义务等忠实义务以及使用和提供信息义务、公平对待客户义务以及亲自执行和最佳执行事务等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5.
李石 《学习与探索》2023,(10):58-67
数字时代的公共治理转变为数字治理。数字治理拥有效率高、权力监督透明化、治理民主化以及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歧视等优点,但也存在着隐私泄露、数据篡改、算法歧视、数字鸿沟造成的不平等以及信息茧房造成的个人不自由等数字治理的重大隐患。从政治学视野出发,应尽快建构约束数字权力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有效规范数字权力的运行。  相似文献   

6.
算法时代的劳动形态多样,平台与平台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技术属性增强,导致平台劳动者出现主体性危机。算法时代平台劳动的风险具有技术导向性,其中的主体利益多元化,并且平台权力通过技术权力转化而形成。技术理性消解了平台劳动者的主体性,平台的劳动管理与技术优势导致劳动者迫于技术权力而隶属于平台;平台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以数字化的方式被衡量和计算,使其从社会人属性向数字人属性转换。算法时代平台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法律规制,需要重塑平台劳动中算法规制的价值立场,确立平台劳动算法规制中的法律责任,通过平台劳动中算法权力的监察机制,保障平台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7.
王玉 《探求》2023,(1):114-120
2022年进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将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等情形纳入网络安全审查。参照2021年“滴滴出行”赴美上市并受到严厉处罚事件,互联网平台企业境外上市存在着较大数据安全风险。其中平台数据权属界定模糊、企业数据保护责任感缺失、中美管理层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要求的差异是导致互联网企业境外上市数据安全风险的主要原因。由此结合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安全管理现状和国外关于数据安全保护的举措,提出了加快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增加境外上市的监管及与国外部门合作、提高企业与个人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促进数据安全保护新技术应用的监管建议。  相似文献   

8.
共享经济在全球掀起了消费革命,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发展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其法律特征在于大众参与、共享经济平台和以使用权为中心。共享经济在法律层面将产生闲置资源提供方的主体界定、平台法律性质认定、平台商业模式保护、平台互信机制构建、平台安全保障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挑战现有行政管理秩序等问题。以"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为原则,构建以"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用户"为特色的监管机制,合理界分电子商务平台和共享经济平台,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成为我国规制共享经济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9.
行政主体义务对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以及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的维护等起着决定性作用.实践中,在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的立法模式主导下,行政主体的义务与权力配置失衡、义务设定总量不足、义务设置流于形式、设置模式单一等问题日益凸显.结果表明,行政主体义务设定往往被虚化、淡化,使得行政主体义务变得扑朔迷离,而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则过度膨胀.只有采取义务先定、权力后置,建立开放发展的义务体系,义务与责任切实对接,并建立以法定模式为主,意定模式为辅的多元化的义务设定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主体义务设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消极后果.  相似文献   

10.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承载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而数据处理者正是保障重要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数据处理者对于引起数据安全法益侵害危险的原因的控制支配是其居于保护者保证人地位并承担重要数据安全刑事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为督促数据处理者切实履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从源头防范日益严重的重要数据安全风险,《刑法》应与《数据安全法》等前置法有效衔接,在恪守谦抑性原则的基础上增设兼具法定犯、纯正不作为犯、义务犯、结果犯等多重属性的拒不履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罪,构成要件设置要既能填补当前数据安全犯罪的立法漏洞,又合理划定数据处理者承担不作为刑事责任的范围。  相似文献   

11.
刘锐 《学术交流》2023,(8):48-59
大数据算法技术应用于行政问责是我国社会治理转型中的一个具体面向,是理论领域与实践应用共同关注的重要命题。行政问责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行政决策效果的重要手段,但是基于大数据算法技术的发展,目前存在大数据算法技术简约化与行政问责复杂性、程序化与社会性、精准化与风险性之间等多重矛盾。以大数据算法技术视域下行政问责的现实必然性和逻辑正当性为考量,一方面应通过由规范治理到包容治理的深化、由协同治理到整体治理的升华、由技术治理到智慧治理的转型进行思路重构;另一方面应探索提升组织机构效能、保障问责程序正当、强化制度体系规范、优化监管机制创新等具体措施,以宏观思路转变和微观具体措施完善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制度的进一步优化。  相似文献   

12.
2018年我国宪法修正案第四十七条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从我国宪法发展史来看,设区的市立法权入宪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期间经历了1954年宪法制定和三次全文修改以及现行宪法的五次部分修改,才最终确立了设区的市立法权。设区的市立法权"入宪"的价值,一方面在于能够创新地方治理体系,优化国家治理结构,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另一方面的隐忧在于可能会产生地方立法质量参差不齐,滥用地方立法权以及变相扩张设区市行政权力的风险。因此,捋顺中央和地方宪法上的立法权构造,设计行之有效的地方立法评估体系,调适人大立法与行政立法的组合关系将是未来地方立法权入宪后的行宪重点,也是真正实现"以良法促善治",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3.
王锋 《浙江学刊》2022,(4):38-45
数字平台型企业日益从边缘走向中心,成为重要的社会治理主体,在数据收集、数据处理、社会控制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甚至成为日益强大的巨型组织。然而,数字平台型企业与社会治理之间存在双重紧张。数字平台型企业从根本上讲,奉行资本的逻辑,即它非常明确地指向营利;而社会治理的逻辑是公共性逻辑,追求的是公共利益。进而,数字平台型企业所拥有的大数据的公共性与企业的经营之间也存在紧张。因为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逆性,这就需要我们未雨绸缪,根据新信息技术的发展特点,转变治理思路,从“先野蛮生长再治理”的老路转向“先建构治理架构再发展”的新路,把政府监管的重心从知情同意转向由使用者承担更多的责任,进而重塑数字平台型企业的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14.
平台经济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现阶段我国平台经济存在跨领域、多行业混业经营现象,呈现出强烈的跨边界扩张特性。平台经济混业经营的本质是进一步将社会交互纳入价值增值的过程,强化价值实现的生态系统,分散经营风险,增强自身竞争力。混业经营能够实现供需双方的规模效应、双边市场的跨边网络效应、用户的锁定效应、资本积累的集聚效应等多重效应,扩大企业规模,增强市场势力,其混业经营模式包括横向式相邻融合、圈层式生态构建、纵向式差异定位、网络式并行发展四类,因跨边网络效应的不同也可归纳为外延式混业经营和内涵式混业经营。平台经济跨领域混业经营行为既有利于发挥规模效应,但是也可能会导致平台垄断、监管脱敏、创新抑制等问题。应建立科学高效的治理监管体系,通过平台开放度治理、平台包络边界管控、平台垄断行为监管等,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同时强化创新和治理的协同性,科学应对平台混业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15.
特大平台犯罪治理责任如何建构一直是具有争议的理论问题。当前的看门人理论和刑事合规理论难以解决这一问题。基于本土实践发展出来的特种行业监管理论,对前述问题更具解释力。特大平台并不等同于特种行业,但二者在经营业务层面和治理模式层面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可通过“特殊服务”这一衔接点,将特大平台犯罪治理责任与特种行业监管理论相连接,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特大平台犯罪治理责任的建构路径:特大平台从事“特殊服务”需获得特殊行政许可,而获得许可的前提是要满足相应的申请条件,犯罪治理责任便是从事“特殊服务”的条件之一。若特大平台未能满足犯罪治理责任的要求,可采用注销许可和其他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6.
林轲亮 《社科纵横》2013,(5):102-106
民事证据声请中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要求当事人应当将证据声请事项具体化;该义务以辩论主义、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为理论基础;其正当性在于防免证据声请的抽象化、诉讼相对人防御的可能性及证人利益的自我保护性、法官进行证据调查的良好实现;应当将其界定为分层、有界以及完备的具体化义务;中国关于证据声请的立法以及司法存在诸多不足,应以具体化义务为基础,结合其他程序和制度进行相应完善。  相似文献   

17.
论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及行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和制度设计 ,主要有如下两种模式 :“股东大会决定模式”和“董事会决定模式”。通过对比上述两种模式的制度设计、理论基础和利弊得失 ,并结合我国公司治理的具体立法与实践 ,我们应采纳“股东大会决定模式” ,将反收购决策权归诸股东大会 ,并具体构建其行使程序 ,加强目标公司董事的义务。  相似文献   

18.
随着平台经济的纵深发展,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由早期的合作关系逐步转向压榨关系,平台内经营者面临生存、话语和司法救济等多重困境。为此,必须正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高度失衡的权力—权利结构形成的过程及其客观事实,理解平台内经营者在格式条款解释路径、竞争法途径和电子商务法进路中何以受挫。将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引入平台经济治理,能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与倾斜性制度保护,通过构建相对优势地位平台专门管理制度、平台内经营者集体协商制度和平台内经营者权益保护专门诉讼制度重塑平台内权力格局,从而引导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关系实现再平衡。  相似文献   

19.
钟卫红 《探求》2012,(4):62-67
我国电子废弃物监管已初步形成法律体系,然而,现有立法仍存在着局限:立法理念停留在“末端治理”,监管环节“重拆解轻回收”,责任分配缺乏对利益相关者的关注等。完善我国电子废弃物的监管立法,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弥补国家法的不足,逐步推进生态设计立法,建立符合国情的回收制度,强化地方政府的职责。  相似文献   

20.
日本商法明文规定了营业转让中转让人应负竞业禁止义务,但是,在学说上,对于该义务的性质存在着必然产生说与法定义务说的对立,即前者主张竞业禁止义务是营业转让的必然结果,而后者主张该义务是法律为实现某种政策性的目的而特别规定的义务:有些类型的营业转让并不一定要求转让人负竞业禁止义务,且法律也允许当事人以特约排除该义务,故法定义务说更具说服力和合理性。尽管如此,从我国的司法实际情况来看,应立法明文规定转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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