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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分析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然后以责任竞合为中心,对赔偿请求权的限制适用进行了评价,并提出对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和附随性违约行为,均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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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纵横》2016,(12):133-136
社会经济正迅猛发展,纵使在房地产业不十分景气的当下,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仍随着市场的需求不断增长。进而致使物业服务企业安保义务的适用范围亦逐渐扩大、类型趋于多样并日渐复杂。然而物业行业起步较晚,尚不成熟,物业服务水平差强人意,常存在服务意识不够,管理水平有限,安保人员流动性大等原因,导致物业与住户之间矛盾重重。因此,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安全保障义务(以下简称安保义务)的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用范围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平衡物业的利益与权益受损害的业主或其他特定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的损害补偿有现实意义。建立物业安保责任机制,对于解决物业纠纷、有效地保障且均衡各方利益有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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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类型应有三种: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二是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所设定的义务;三是安全保障义务。在这三种义务类型中,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是抽象的、普遍的,是一种“宣言性”的义务。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所设定的义务则是最具操作性的,是侵权法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最鲜活的体现。而安全保障义务则是最具生命力和活力的,它适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义务类型设计既能适应侵权法扩大化的趋势,又能体现侵权法对人无限关怀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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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滥用数据、算法与市场权力将会引发不同程度的损害风险,“命令—控制”型监管方式已经无力对之有效规范,将规制视角由外部转向内外协力,对平台课以超出现有规范框架之外的加重义务,透过平台义务性规则的设定实现与监管机制的有序互动,有助于优化我国平台治理的实施绩效。从理论依据看,建立在角色职责和能力职责之上的数据信义义务、负责任算法与数字平台守门人等理论资源,可以为数字平台加重义务提供理论证成。我国现有数字平台治理规范在企业法与数字法层面均未对数字平台权力滥用风险予以适应性调整,也缺乏生成平台加重义务的解释进路。为构造稳健安全的数字生态,应当通过统筹立法或分散立法的形式塑造以数字安全保护义务、算法风险防范义务和竞争状态维持义务等为核心内容的平台加重义务体系,并调适其中可能存在的规范冲突,实现数字社会平台经济的合规性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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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承载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而数据处理者正是保障重要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数据处理者对于引起数据安全法益侵害危险的原因的控制支配是其居于保护者保证人地位并承担重要数据安全刑事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为督促数据处理者切实履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从源头防范日益严重的重要数据安全风险,《刑法》应与《数据安全法》等前置法有效衔接,在恪守谦抑性原则的基础上增设兼具法定犯、纯正不作为犯、义务犯、结果犯等多重属性的拒不履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罪,构成要件设置要既能填补当前数据安全犯罪的立法漏洞,又合理划定数据处理者承担不作为刑事责任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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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气候与环境正在经历快速变化的过程,北极的地缘政治和法律问题也随着气候环境变化的影响与响应变得十分敏感。争取并维护我国在北极地区的权益,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北极地区的资源,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关注。为此,我们必须对我国北极安全法律保障问题进行评估,构造“中俄北极合作组织”的法律框架。本文认为,在中国北极安全法律保障问题上要充分行使在北极事务活动中的参与权,保持我国在北极航道上的航行存在,从北极气候变化直接造成我国气候灾害的情况入手,努力将军事问题和经济问题分开考虑和解决,围绕着北极争议的共同点来寻找我国北极安全法律保障的切入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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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平台经济的纵深发展,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由早期的合作关系逐步转向压榨关系,平台内经营者面临生存、话语和司法救济等多重困境。为此,必须正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高度失衡的权力—权利结构形成的过程及其客观事实,理解平台内经营者在格式条款解释路径、竞争法途径和电子商务法进路中何以受挫。将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引入平台经济治理,能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与倾斜性制度保护,通过构建相对优势地位平台专门管理制度、平台内经营者集体协商制度和平台内经营者权益保护专门诉讼制度重塑平台内权力格局,从而引导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关系实现再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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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某一问题归类并宣示为安全保障问题为“安全保障化”,不将某一问题作为安全保障问题为“去安全保障化”。“去安全保障化”是有益和有效的思考方式,因为它意味着以通常的政治轨道(民主主义+人权的程序)处理该问题,这是对立宪主义统制和法治的贯彻:《日本宪法》第9条第2项作为“去安全保障化”规定,不应当被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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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国家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复杂,加强信息领域的国家安全治理对于保障国家安全愈加迫切,而对关键岗位和要害部门的任职人员加强安全保障,已成为世界各国加强国家信息安全治理的重要手段。通过比较研究六个国家的信息安全治理领域人员安全保障制度与实践,我们发现域外国家信息安全治理制度的共有规律,即适用范围兼顾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法律规范着重系统性与可操作性,组织框架的职能相互补充与协同,运行流程“大体一致、略有差异”。同时,域外国家信息安全治理也存在专业人才力量不足、对人员安全保障的质量控制有限、人员安全保障绩效不高等问题。我国在发挥信息安全治理传统优势的基础上,可参考域外相关经验,进一步明确国家信息安全治理的适用范围、完善国家信息安全治理法律规范、健全国家信息安全治理工作体制、优化国家信息安全治理运行机制,以全面提高国家信息安全治理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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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奥帆赛训练基地里,碧波荡漾,来自30多个国家的帆船运动员们正在进行最后的适应性训练。而6月中旬,那里还忙碌着人们清理浒苔的身影,其中就有青岛市体育局组织的队伍。从7月3日到27日,市体育局又担任起了一项更为艰巨的任务,那就是奥帆赛前的训练保障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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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安全保障体制 (以下简称日美安保体制 )是冷战的产物 ,是日美结盟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它从 2 0世纪 5 0年代正式确立以来 ,历经了几次变化和调整 ,其中 2 0世纪 90年代日美两国对它的重新确认使日美安保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次调整对亚太地区乃至世界格局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冷战已成为历史 ,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流的环境下 ,日美军事同盟关系本应淡化 ,然而 ,日美出于什么动因调整日美安保体制呢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冷战后国际环境的推动 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是冷战后日美安保体制调整的外部动因。第一 ,日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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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6日,日本岸田文雄内阁审议通过了包括新的《国家安全保障战略》在内的“安保三文件”,对日本的国家安全和防卫战略进行了大幅调整。对日本这一举措的理解和评估需要将之放在战后日本国家安全保障战略演变的整体脉络中,综合考察不同时期国际环境的变迁和大国关系的变化、日本决策者对这些变化的认知和解读,以及战后日本国内政治如“保革之争”、宪法“第九条”等对安全保障政策所构成的限制等因素,并对这些因素之间的互动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根据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和日本的因应情况,战后日本国家安全保障战略的演变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1945—1972年国家安全保障战略的发端、1972—1990年作为“经济大国”的战略摸索、1990—2009年冷战后的战略调整以及2009—2022年的国家安全保障战略转型。其总体发展方向是从“重经济、轻军备”的“吉田路线”向“普通大国”“军事化”和更加积极主动的自主安全保障战略迈进。安倍晋三第二次执政期间是战后日本国家安全保障战略发生转换的关键时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