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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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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标的时为善意,则其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动产物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对不动产物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理论界尚有争议,不动产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需要对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2.
若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那么,无权处分行为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行为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自然转化为有效行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不能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行为。动产已交付善意买受人且善意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不动产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善意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善意买受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若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因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后不能取得处分权,善意买受人不能取得约定应得的动产或不动产,善意买受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无处分权的人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3.
申惠文 《理论界》2008,(6):83-85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善意取得与行政信赖保护沟通的桥梁,前者把不动产登记视为物权登记,后者把不动产登记看作行政登记。行政登记信赖保护的适用要件要求不动产善意取得必须强调第三人善意且不存在重大过失以及真正权利人具有归责事由。在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杌关不能撤销违法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而是要对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采取存续保护的方式,同时赔偿因其过错导致真正权利人的损失。  相似文献   

4.
诚信原则与物权行为关系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笔者认为物权行为和诚信原则存在着不可分离性,善意取得乃物权关系中的基本诚信规则,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规则的效力优先于交付和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并探讨了善意取得的判断标准及物权变动过程中诚信原则效力规则的两种复杂形态.最后,笔者对未登记房屋发生产权变动适用诚信原则效力规则进行了例证分析.  相似文献   

5.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取得的特别规则之一,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具备市场流通性的盗赃物却被排除在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这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否认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合理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安全与稳定.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从价值梳理与路径选择着手构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交易中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是《合同法》与《物权法》中分别规定的两种法律制度。由于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无权处分并非必然导致善意取得,所以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科学厘清二者的关系,对于正确适用现行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根据公信力原则,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同样可以产生公信力。况且,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真正前提不是公信力,而是无权处分现象的发生。所以,在不动产交易中同样存在无权处分,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当两者同时适用时,应当坚持区分适用原则和物权优先原则,优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7.
彭贵 《广东社会科学》2006,15(1):177-183
出卖他人之物并非物权变动中的无权处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之效力认定属于合同法调整问题;买卖契约之效力不以处分权为必要,无权处分属于物权法调整问题,处分行为以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出卖他人之物与给付不能不能等同,它属于主观给付不能而非客观给付不能,故应属于有效契约。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对自己及第三人的利益都不会产生影响,故该契约的效力与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无关。  相似文献   

8.
陆碧霞 《学术论坛》2012,35(11):91-95
《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而学界对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一直存有争议。文章通过论述善意取得的渊源和适用范围,评析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两种对立的观点,对比善意取得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保护第三人上的区别,论证《物权法》规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对《物权法》第106条所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以期在实践中正确把握和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9.
卢晓莉 《天府新论》2005,(Z1):222-223
学界对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要解决不动产物权的保护问题,只需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即可,原因在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应有之义,而善意取得制度不过是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体现.  相似文献   

10.
在传统物权法理论中,善意取得制度仅仅适用于动产,而对于不动产以及债权等则予以排斥。这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理论逐渐显示出不足,已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值《物权法》立法之际,本文特针对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进行探讨,重点分析了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立法理由、构成要件以及实际中的适用情形,指出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应当是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制度。  相似文献   

11.
物权的公示是物权权利的公示 ,而不是通说所谓的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同时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占有而不是交付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簿而不是登记。物权一经公示 ,应产生公信力 ,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 ,在立法上 ,应当确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占有的公信力 )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  相似文献   

12.
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各国民法对善意买受人予以特别保护的制度.善意买受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法的直接规定,属于原始取得,而非合法有效的合同,原权利人将因此丧失对被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而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这种强制性的权利配置,体现了民法对交易安全和效率优先保护的价值倾向.赃物应当适用善意取得,以充分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合理期待与利益需求.  相似文献   

13.
随着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陆续被确立,我国也在新的物权法中规定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我国存在着严格的公示公信制度,这个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解决不动产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必要性就受到质疑.文章通过对这两个制度的分析比较,指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及适用情况.  相似文献   

14.
根据"所有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都应纳入物权法"之原则,地震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地震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有四类:地震导致物权的丧失;地震导致不动产的变更;地震导致不动产的取得;地震间接影响不动产变动.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存在着现行法无法适用或无法类推适用的情形,需要有专门的规则加以规范,或补充立法.  相似文献   

15.
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是近现代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占有脱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理论界争论的问题之一,本文认为,从善意取得存在的价值依据出发,占有脱离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6.
张涵 《东岳论丛》2007,28(1):201-202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障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安全与便捷,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善意取得制度面临以下挑战: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分离,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该制度能否适用于不动产,是其面临的又一难题:“善意”如何界定,也是发展和完善该制度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7.
陶成 《社会科学家》2005,(1):105-108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还很狭小,立法也很不完善。特别是在回首取得、赃物和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在回复请求期间的权利归属及回复请求期间的起算、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等方面都缺乏明确规定。拟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新的思考。  相似文献   

18.
《民法典》第406条对《物权法》第191条做了全面修正,承认了抵押权追及效力。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的适用须满足抵押财产发生权利移转、抵押权有效存在及抵押财产不消灭等条件。"抵押财产的转让"在解释上包括抵押财产发生权利移转的所有情形,至于是否基于法律行为发生,则在所不问。抵押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禁止或附条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仅在抵押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无论第三取得人是否善意,抵押权均不受影响。抵押人未尽抵押财产转让通知义务不影响抵押权追及效力。依体系解释,不动产消费者买受人的优先保护、抵押权行使期间届满和发生物上代位均属阻断抵押权追及效力情形。不动产消费者买受人的优先保护规则具有产生消除不动产上设定的权利负担的效果,抵押权人此际可借助价金物上代位保护其权利。抵押财产的第三取得人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的,应予认可。  相似文献   

19.
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善意取得的概念,目前学者多采用描述式定义法。由于所持观点各不相同,因而对善意取得的定义在内容上也不尽相同。有将善意取得理解为即时取得,定义为:以设定所有权或他物权为目的,由无让与权人善意受让占有者,自取得占有时起,依法取得受让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物权取得方法;也有将善意取得定义为“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动产,但其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我们认为,结合善意取得制度的特点和发展方向,对善意取得制度总体概念的界…  相似文献   

20.
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如何界定善意的内涵、合理认定善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均至为重要.然而,我国<物权法>却欠缺对善意的界定.为实现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和平衡当事人利益的价值追求,善意应为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物权真实状况的主观心态.在认定善意时,首先依据公信力基于占有和登记事实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然后辅之于其他客观因素,当足以认定受让人非善意时,则推翻对善意的推定.反之,则认定受让人善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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