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8 毫秒
1.
在中国法律职业化的进程中,律师与法官的职业规范已经成为影响司法运作的重要因素,对司法公正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建构律师与法官的职业规范,首先要确立律师和法官的法律信念;其次,要将职业规范转变为法律,使其能进入诉讼,成为权威机关决断或者处罚的根据;最后,还必须将律师和法官的职业行为和生活行为区别开来,严格规范法律人的职业行为,引导法律人的生活行为。如此,律师和法官的关系才会正常化、规范化,真正的法律职业化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2.
一、司法职业共同体与律师职业 司法职业共同体是司法制度中人的因素,是司法制度中最具有生命力和活力的组成部分.现代西方司法职业共同体是在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法治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美国的司法职业共同体影响最大且最具典型性.美国的司法职业共同体通常由律师、法官、检察官和法学教师共同组成,这几种人都可以称为"律师"(Lawyer),其中大多数人都是律师协会(Bar)的成员.美国的司法职业有一个重要特点,即各个司法职业之间的人员以律师为中心变动频繁."美国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产生的,他们在担任法官期间仍可保留律师资格,只是不能从事律师业务而已.美国的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几乎没有任何职业差别.实际上,美国的检察官就被称为律师(attorney).检察官与律师(我们中国人所熟悉之含义上的律师)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前者受雇于政府,后者受雇于私人或自己开业;前者在刑事案件中负责公诉,后者在刑事案件中负责辩护.此外,美国的法学教师一般都是当地的律师."①司法职业共同体是实现司法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很多学者对我国司法职业共同体建设寄托了很大希望,他们希望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自治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相似文献   

3.
从律师中选任法官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考察最高人民法院及浙江、山东、广东等地法院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实践发现,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整体情况并不理想,受制于制度设置的非常态化、价值认知的存在偏差和配套机制的非有效支撑等层面的原因,该项制度至今依然处于“试点运行”阶段且存在着效果不理想、价值偏离、方法缺位等现象。基于此,分别从为什么从律师中选任法官、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价值取向和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方法论指引三个方面进行法理反思并进行制度设计,从而为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提供更为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建构规范,最大限度地激发制度功能实现的内生动力和创造活力。  相似文献   

4.
《江西社会科学》2013,(10):169-174
法官与律师的冲突会引发法庭秩序失范,律师的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打乱法官庭审引导节奏;不当行使程序异议权;侵犯法官诉讼许可权;侵犯法官诉讼制止权;挑战法官庭审秩序维持权。当然,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律师权利被侵犯后救济途径不畅、救济效果不佳,律师跨地域集体维权易导致其与法官之间的冲突加剧。反过来,一些法官不尊重律师权利、个别法官对自身角色定位不准、程序性辩护的兴起都可能是激化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诱因。律师遵守法庭秩序、法官平等对待律师、积极树立司法权威,才能构建良好的刑事法庭秩序。  相似文献   

5.
法官的职业性质、工作内容及现实的要求,需要每一位法官按照现代司法理念更新思维方式:法律至上,兼顾情理;法律意义上的真实不同于现实中的真实,实事求是原则在诉讼程序中要受到限制;法律的确定性和司法决策的可预见性要求法官克服模糊性思维,进行逻辑推理;程序与实体既相互联系,也有其独立的价值,法律的发展会促进程序和实体一体化。总之,法官职业化的过程就是法官职业群体形成同质化思维方式的过程,形成科学的法官思维方式有赖于现代司法理念的更新。  相似文献   

6.
司法与民主之间是一种统一的、相容的关系,但就某些具体司法制度而言,司法有背离民主的倾向,法官职业化这一司法制度就体现了司法与民主之间的这一特性。无论是英关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职业法官,其任命都以非民选的方式为基础,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与民主之间的“紧张”关系。解决和调整这一“紧张”关系的最好途径,即法官应从社会的视角出发适用法律以及更多地关注民众在法官职业化进程中的作用。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也应适度考虑职业化存在的缺陷,调整职业化进程与民主之间的“紧张”关系。  相似文献   

7.
李雅琴 《理论界》2009,(8):87-90
认为传统社会不存在职业法官阶层、法官勿须依律裁判是一种误读.传统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对应于法官的层级,统一的中国与区域性多元文化的需求产生了中央法官与基层法官层级和职能的分化.对于他们而言,司法知识结构也表现出差异.中央法官体现出较高的法律专业化程度,基层法官则更关注地方性公共知识,而两者统一于经学的基本精神.经学知识以法的指导思想和法的基本原则的方式影响着司法,甚至直接成为司法裁判的依据,从这种意义而言,法律是传统法官最核心的司法知识,传统法官是一贯秉承法的基本精神的.  相似文献   

8.
法官的职业性质、工作内容及现实的要求,需要每一位法官按照现代司法理念更新思维方式:法律至上,兼顾情理;法律意义上的真实不同于现实中的真实,实事求是原则在诉讼程序中要受到限制;法律的确定性和司法决策的可预见性要求法官克服模糊性思维,进行逻辑推理;程序与实体既相互联系,也有其独立的价值,法律的发展会促进程序和实体一体化.总之,法官职业化的过程就是法官职业群体形成同质化思维方式的过程,形成科学的法官思维方式有赖于现代司法理念的更新.  相似文献   

9.
法官职业化的理性来源与维度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正与效率”乃人民法院世纪工作主题,为此亟需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法官职业化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的核心内容,是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法官职业化就微观而言主要源于法律的知识理性和实践理性,处于法律职业共同体顶端的法官其职业角色具有一定程度的知识理性,但其主要任务是完成法律的实践理性。法官职业化的过程就是法制创新的过程,通过专家型精英法官、审判权国家属性、独立性运作方式、中立性政治意蕴等非大众化、非地方化、非行政化及非政党化的基本维度设计,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为全面实现主题目标,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相似文献   

10.
本文设定的“法律人”包括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主要成员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文章针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关系发展现状提出问题,进而分析其制度成因并评述相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转换模式,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选任以及转换制度,然后分析了我国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转换的可能性及利弊所在。文章认为,法律人的职业转换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法官、检察官整体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是推进司法现代化的可行措施。最后,本文提出了初步的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11.
证据规则是证据制度抑或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证据规则的技术性问题凸显了司法经验和司法技术的价值根据,标明法官职业思维和逻辑推理过程的核心和判断标准,就在于科学裁判的方法技术和司法经验法则的形成与熟练掌握。法官职业的这种特质,同时表明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相似文献   

12.
司法独立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认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作为一种制度肇始于英国。英国的法律历史土壤为司法独立的确立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历史渊源。英国社会很早就确立了司法在社会控制机制中的权威地位.以抵制国王的专政。法律至上观念的早期传承,使得精通法律的专业法官开始全面接掌原本属于国王的司法权。而精密的法律运行所孕育出来的职业化法官和律师,形成了地位崇高、力量强大的职业共同体,他们致力于维护普通法。从而使得英国的司法独立有了实体的承载而得以存续和加强。  相似文献   

13.
法官惩戒制度是防治司法不公、遏制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然而,司法腐败屡禁不绝、司法不公时有发生的现状不禁会让人们质疑法官惩戒制度的现实功能。针对我国现行法官惩戒制度中存在的独立惩戒机构缺失、惩戒事由不完善、惩戒程序不规范以及惩戒措施过于行政化等弊端,应当在尊重法官职业特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完善,实现法官惩戒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14.
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是学理上所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二者在实践上也时常存在冲突和矛盾。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经之路。但是,鉴于职业法官自身固有的局限性,法官职业化又不能太过绝对。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跳出要“法意”还是要“民意”的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一方面坚持职业化道路不动摇,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利用非职业化元素为法治建设服务。  相似文献   

15.
林茂 《河北学刊》2020,40(3):183-189
律师群体的社会性是法律与社会互动关系的体现,其内涵不仅体现为传统的公共性与政治性,受法律制度建设与政策的影响,也体现为职业化过程中市场的干预,受法律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律师群体的社会性在职业流动的过程中体现为三个面向:在法律职业群体内部,以其他法律群体向律师群体的单向流入为主;在法律职业群体外部与律师群体之间,以其他职业群体向律师群体流入为主;在律师群体内部,则主要体现为其他律师向商业律师群体的流动。  相似文献   

16.
律师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虽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但成为一种正当的社会职业,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国家的认可,不仅得以长期生存,而且获得稳步发展,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创立民主、法治国家以来的产物。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还义不容辞地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责任。律师作为当今社会管理活动中的一种正当职业,其正当性基础就在于,不仅社会有需求而且国家有需要,并集中表现为它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从追求目标来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虽属不同的法律职业,但在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上,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相似文献   

17.
董进  韦冰一 《学术论坛》2015,(1):120-124
当前我国律师职业界存在公共形象低以及公众不信任的问题,从职业社会学理论来看,公众对律师职业的信任是现代律师职业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性要素,公众对律师职业的不信任的存在将会给我国法律职业化目标的实现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该问题的产生有着文化传统、职业化发展道路、律师业结构等多方面的背景,要解决该问题,必须立足于职业信任所产生的理论基础,通过加强律师职业的职业责任来进行。  相似文献   

18.
我国职业法官培养的模式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维护司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已成为法律专门化和司法程序规范化的时代要求。法官的职业化至少应具备共同的知识背景和职业道德 ,以及相应的职业保障制度作为基本条件。对比西方各国职业法官培养之模式可以发现 ,实际上我国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培养制度。要改变此现状 ,应从法律教育的角度入手 ,以最终实现法官的法律活动专门化、知识结构同质化、职业队伍精英化  相似文献   

19.
古人何晴岩并没有经受职业化训练,他裁判的"诽谤先人案"被后人当作"妙判"收录,而职业法官裁判的"诽谤先人案"却被认为是"文字狱".这两起案件在结果上的反差表现出平民式法官与职业法官思维某些典型特征.通过对比观察,我们可以看到,两种思维倾向呈现出一种对极关系.然而,为了裁判的合理性,他们都需要动用司法智慧.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各地尤其是东部一些大中城市出现了法官辞职转做律师或其他法务工作的现象。如何规范法官的准入与退出,正是我国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广东省法官近五年的外流情况为调研样本可以看出我国现有法官退出机制的不足之处。比较德国、加拿大等国法官的不同管理体制,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应规范法官个人申请辞职的条件及限制,加强对辞职法官的离任审计审查;规范辞退不合格法官、调岗现任法官的退出机制,辅之完善的法官助理制度;完善法官的薪金养老金制度,打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法学专家及律师转任法官的途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