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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区别起诉形式的主要标志在于起诉人的不同。我国刑事案件的起诉有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由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以国家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起诉形式是公诉;由被害人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追诉的起诉形式是自诉。我国刑事诉讼中起诉形式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相似文献   

2.
不起诉决定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强化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没有从实质上破坏不起诉的效力。应当限制被害人滥用自诉权以维护不起诉的稳定性。法院对公诉转自诉案件的判决应当尊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公诉转自诉案件的适用范围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第 1 70条而不是第 1 4 5条的规定为依据  相似文献   

3.
强制起诉作为刑事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制约机制,目的在于限制检察机关过大的不起诉裁量权,保障被害人人权,德国、日本和韩国均有独立的程序加以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强制起诉制度,但有着与之相似的公诉转自诉制度,只是目前存在诸多缺陷。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国家完善的强制起诉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对现有的公诉转自诉加以改造,构建我国特有的强制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4.
案件的追诉模式有国家追诉模式和私人追诉模式两种。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追诉模式属于私人追诉模式,这种模式仅实现了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没能及时有效地保护被害人利益。文章具体分析了该追诉模式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并提出应当拓宽追诉途径,使公权力有限地介入,以保障被害人告诉权行使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将社会学中的冲突概念引入刑事诉讼领域,会发现刑事诉讼中存在国家--被追诉人以及被害人--被追诉人两对主要的冲突关系,刑事诉讼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归根结底是冲突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平衡机制.近年来,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基于冲突关系的存在,被害人权利的扩张必然会限制被害人权利的范围,为了保持控辩平衡,被害人力量的加强又必然对同为控诉方的国家公诉权产生制约.在设计被害人保护制度的过程中,应根据刑事诉讼各阶段的特点,尽量平衡三个冲突主体间的紧张关系.  相似文献   

6.
解决检察机关就同一犯罪嫌疑人部分涉嫌犯罪的事实不起诉是否需要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刑事诉讼中审查起诉的客体是案件,而案件的识别标准应当是能否导致公诉权的发动,公诉权的发动包含提起公诉和作出不起诉决定两个层面,不起诉的部分事实也能构成审查起诉的客体。其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会受到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和当事人的制约,相关主体相应的监督和救济路径应当得到保障。最后,审查起诉的错案预防功能、公诉权的专属性、法律规范的体系性以及公诉与自诉的衔接问题都是对相关规范进行解释时所必须考虑的具体问题。基于多方面的考察,对部分事实起诉的同时也应当对不起诉的部分事实所形成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7.
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相对薄弱,尤其在与被害人权益紧密相关的不起诉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体现更为明显。随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的进一步强化,与此对应的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不容忽视。应当从不起诉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障实质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予以充分关注以及提升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可履行性角度,更加重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助推刑事诉讼目的之实现。  相似文献   

8.
撤回公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撤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我国现行刑事公诉撤诉制度存在着立法规定缺失,撤诉性质、事由不明确,撤诉时间规定不合理,撤诉后的处理及处理程序不明确,对撤诉的制约不力,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护,撤诉后重新起诉条件不严格等缺陷。重构我国刑事公诉撤诉制度的基本思路是:立法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撤诉权,明确规定撤诉的理由和方式,规定撤诉的时间、效力及重新起诉的条件,强化撤诉的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撤诉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9.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不应继续享有自行以强制手段调查取证的权力,因为这种做法侵害了法院在案件起诉后的诉讼主导权,使公诉权失去制约,同时违背控辩平等原则,也无法保障审判阶段集中审理的实现。因此,必须在我国构建对公诉的证据进行审查的起诉审查程序,防止检察机关对不符合证据标准的案件提起公诉; 同时禁止检察机关在起诉后自行强制取证,废除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可以在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规定,而应赋予检察机关与当事人平等的调查证据申请权,将决定起诉后是否可以进行强制取证的权力交由法院行使。  相似文献   

10.
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而在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至今仍被强大的国家公诉权所掩盖,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就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及权利保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的若干构想。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无权以公诉权滥用来质疑公诉决定,即使是明显证据不足的起诉,法官也只能对案件作出是否有罪的实体判决。事实上,一旦被提起公诉,被告人的权利在审前就受到了非常大的损害,比如即使不符合公诉条件的案件,无罪之被告人在审判中也面临着可能被定罪的风险,受到审前羁押,待审的心理、生活压力,社会歧视等。而且被追诉人受到的损害并不能通过无罪判决、国家赔偿恢复,要保护被追诉人权利就必须建立程序性制裁制度。  相似文献   

12.
刑事案件的自诉是对公诉的补充,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和监督公案机关、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扩大了我国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但立法意图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实现,应取消第三类自诉案件,建立专门的自诉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3.
取消免予起诉制度,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我国修改刑诉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分析了不起诉权的理论根据及其价值在于此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符合现代刑法思想和诉讼经济原则,也有利于避免当事人的讼累,促使轻微犯罪人悔过自新;阐明了不起诉权的适用范围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情形,其中相对不起诉是废除免予起诉制度但吸取其合理内核而创立的,存疑不起诉是“疑罪从无”的体现;阐释了保障不起诉权正确适用的监督与制约包括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等当事人的自我救济,以及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由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的监督制约并无明确规定,作者建议建立权力机关对此类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14.
被追诉人逃匿后,我国现行刑事追缴制度及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均无法及时、有效地弥补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被追诉人逃匿情形下,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应允许被害人就其未得以退赔的物质损失,向管辖法院先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为保障刑民交叉案件先民后刑处理方式得以顺利开展,我国应立法肯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被害人对保全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并赋予被害人不服民事诉讼中止裁定的上诉权。  相似文献   

15.
自诉担当是指被害人已经提起控诉,自诉程序已启动,但被害人由于丧失行为能力且没有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自诉,而由国家公诉机关接替被害人行使控诉权的一种公诉性质的法律制度。对自诉担当的性质研究有赖于刑事自诉制度要素的统一,即犯罪行为具有违法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个人的权益、被害人能够依靠自身力量完成追诉行为;自诉担当后,检察机关不履行侦查职能,由第三人或公安机关行使;自诉担当后不容许反致。  相似文献   

16.
论自诉担当     
自诉担当作为国家公权力协助被害人私权利的一种基本形式,对于保障被害人自诉权的有效行使,正确处理国家公诉权与被害人自诉权的关系,以实现刑事自诉制度的宗旨具有重要价值。俄罗斯及我国台湾地区刑诉法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我国增设这一制度具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根据,应当借鉴域外的先进做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自诉担当制度,加强自诉案件被害人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17.
我国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提高到当事人地位,这更好地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的重视。但学术界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有不同看法,有完全肯定的,有完全否定的,也有既肯定又否定的。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在法理上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我国刑诉法应该进一步完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使其当事人地位名实相符。  相似文献   

18.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以及不同的国度里,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差异很大,然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已成为国际刑事诉讼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所以,确立公诉案件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已是国际刑事法学界的共识.本文从比较分析的角度,阐述了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地位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变迁,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国度差异,着重分析了我国对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地位重新定位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9.
刑法告诉才处理案件中的自诉机制在实践中往往会发生障碍,公权力在何种情况下介入方为合适就成为理论和实务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作者通过对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的分析认为,一方面应当拓宽此类案件的追诉途径,另一方面则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由检察机关协助自诉,或者在保障被害人意愿的前提下求诸公诉程序.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原告”履行控诉职能,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德国附带诉讼制度允许被害人作为附带诉讼的原告人而非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参加公诉,具有合理性。借鉴德国的做法,我国应增设刑事第三人制度,让被害人作为刑事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从而有效解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参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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