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的法院调解与域外的诉讼和解具有相同的本质,并不存在原则上的区别.对诉讼和解是否具有既判力,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存在差异.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只是肯定了法院调解的执行力,对法院调解是否具有既判力也是不明确的.在国外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对诉讼和解是否具有既判力的问题,学者们的认识并不相同.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应当肯定法院调解具有既判力.与判决的既判力相比,法院调解仅具有既判力的消极作用而不具有既判力的积极作用,并且法院调解中理由的判断不能产生类似既判力的争点排除效力.  相似文献   

2.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指法院确定判决中的哪些事项产生既判力的问题。一般认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限于判决主文中对于诉讼标的的判断。由于诉讼标的不同,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存在差异。判决理由是否具有既判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达到很高的程度时,应当赋予民事判决的判决理由以一定的拘束力,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行政判决的判决理由都不能产生既判力或者拘束力。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作用领域只能是在以后的民事诉讼程序之中,而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则不仅及于以后的行政诉讼程序,而且原则上也及于以后的行政程序之中。  相似文献   

3.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既判力及于什么人的问题。一般认为,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要具体回答既判力对法院及法官、当事人、当事人以外的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有相同的规定,又存在一定差异。对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进行比较分析,不仅有利于深化既判力理论的研究,而且有利于正确指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4.
既判力理论被称为民事诉讼理论的脊梁。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既判力理论的适用具有新的内容。只有在对即判力基本理论进行澄清的基础上,才可以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先决之诉判决、同类案件判决、法院调解以及相关的刑事判决和外国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相似文献   

5.
佘延宏  吴涛 《学术界》2008,(1):287-291
泰国没有专门的法令规定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没有参加任何能使判决得到互惠承认的多边公约或者双边协定.泰国最高法院第585/2461号决定强调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着重审查以下问题:国际管辖权、终局性、互惠、欺诈、自然公正、公共秩序和救济的性质.一项不能令原告满意的外国判决不能阻止原告以原先的诉因在泰国再次起诉.外国判决的终局性和不容反悔问题在泰国是不确定的.在外国法院胜诉的原告既可以以外国判决为根据在泰国提起针对被告的诉讼来执行外国判决,也可以基于最初的诉因在泰国法院重新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6.
既判力原则指确定的终局判决对法院和当事人的强制性通用力。既判力作为现代诉讼法上的重要原则,却因我国民事再审发动机制的一些不完善和缺陷而受到严重的威胁和破坏。如法院作为发动再审的主体,检察院抗诉无次数限制以及当事人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作为发动再审的法定理由,使发动再审出现途径过多、范围过广的现象。既判力原则与再审的发动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承认并采取正确的制度设计来缓和二者的冲突,找到其中的最佳结合点,使之服务于诉讼,服务于法制,服务于社会,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7.
《江西社会科学》2017,(3):162-171
各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态度不同,主要因为他们对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存在较大争议。有的国家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全部承认与执行,也有国家全部拒绝承认与执行,还有国家部分承认与执行。随着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自我完善,比例原则和分割方法的运用对赔偿标准产生了新的影响,为部分承认与执行此类判决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建议我国法院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采用分割方法承认与执行判决中与实际损失相符部分,对超出实际损失部分可以按比例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8.
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法律依据的现有类型世界上有许多联邦制国家是多法域国家,不仅存在着法律冲突,也存在着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然而由于各国不同的历史发展进程、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各国处理这个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有很大不同,在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上也表现各异。大体说来,这种依据有以下三种类型:1宪法性条款以宪法性条款为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家主要是在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中,以专门的条文规范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由于宪法性条款只规定有关制度的原则性问题,并不涉及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  相似文献   

9.
既判力是终局判决具有的强制性的通用力,一方面拘束法院不得为矛盾之判决,另一方面拘束当事人不得为相反内容之主张和重复起诉.凡具有既判力的给付判决,都同时具有执行力.大陆法系的既判力理论认为,既判力及执行力一般只能及于诉讼当事人,特殊情形下基于确保诉讼解决纠纷的效果和能力的目的,既判力及执行力则应当扩张及第三人.因而,既判力及执行力的扩张范围问题也是大陆法系既判力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理论上一般认为,为既判力及执行力所及的第三人主要包括三类当事人的继受人、为当事人及其继受人利益占有标的物的人和诉讼担当时的他人.笔者认为,我国没有系统的既判力理论,但我国民事判决同样有既判力.本文在介绍大陆法系既判力及执行力扩张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分别探讨了我国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及执行力向三类第三人扩张的问题.一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既判力及执行力扩张的已有规定的得失进行了评价,并对不合理的规定提出了修正的思路.另一方面,对于现有规定的遗漏,笔者提出了补充的建议并论证了补充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0.
尽管一国的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的主权,但各国法院的判决并未能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广为承认和执行;相反,仲裁裁决则在全球多数国家得到了承认和执行.<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的起草者希望改变这一状况,建立与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相竞争的诉讼机制.公约的生效将使国际商事仲裁面临冲击和考验.  相似文献   

11.
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法理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性原则,判决的效力被严格地限制在当事人之间,对诉讼外的人不发生既判力的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生产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严格遵循这个原则会削弱判决效力的作用范围,而且对于法律关系的安定不利.因此,现代民事诉讼法在坚持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应适当地将既判力的效力范围在一定的条件下向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扩张.  相似文献   

12.
关于判决既判力先决要件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既判力目的论出发,两大法系国家对于"终局判决"的理解是不同的,大陆法系国家强调作为既判力之先决要件的终局判决需以判决生效为前提,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无此要求.通过比较可发现,大陆法系关于既判力先决要件的设定较之英美法系的设定要显得更为严谨、也更具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3.
基准时点前如发生特定继受,在当事人恒定主义下,特定继受人不参与诉讼,但判决既判力应扩张及于特定继受人,而在诉讼承继主义下,则由特定继受人替代原当事人(让与人)续行诉讼,判决既判力当然及于特定继受人,不存在既判力主体扩张问题.在我国,应确立诉讼承继主义的模式,并辅以当事人恒定.如特定继受发生在基准时点后,判决既判力应扩张及于特定继受人,但特定继受人可以通过固有抗辩、再审、撤销之诉等途径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14.
国家主义——国际私法的实用化倾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管辖权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三位一体,国家民族利益既是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决定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也是其实用化倾向的集中体现.  相似文献   

15.
罗英  石佳乐 《江汉论坛》2024,(2):107-113
规章能以何种方式介入私法自治,以及介入的正当性和界限何在存在争议。私法自治是公法上制度性保障的对象,行政或直接或间接地介入到私法自治中,规章即为行政介入的一种方式。由于规章在现行法秩序下无法创设侵害性规范,也非民事诉讼中的效力渊源,无法直接介入私法自治,而只能借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中可以直接介入私法自治的途径间接介入。规章通过效力渊源的明示承认、需要被法院发现的效力渊源的暗示承认与通过行政判决既判力三条路径间接介入私法自治。其中第一、三条路径具有契约主义进路下的形式正当性,第二条路径具有商谈主义进路下的形式正当性,三条路径基于法律正义和分配正义以及规章的特有优势而具有实质正当性。三条路径都受到制度性保障过度禁止的限制,第一条路径还要受到授权明确性原则的限制,第二条路径要受到司法依附性的限制,第三条路径要受到行政诉讼既判力的限制。  相似文献   

16.
既判力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外第三人救济上部分功能重叠,在既判力相对性原则下,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扩张情形下的第三人救济。结合立法背景、体例安排和制度规定,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兼具救济第三人和防治虚假诉讼的功能,应当定位为有别于再审程序的特殊救济程序。在适用层面,主体范围上应放宽至一般案外第三人;竞合问题的处理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竞合时应当适用执行异议,与再审程序竞合时应当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随着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逐步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价值功能将回归至没有受到程序保障案外第三人的权益救济,进而实现既判力扩张情形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重置。  相似文献   

17.
既判力是现代民事诉讼法上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既判力具有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既判力的作用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再审程序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只有正确认识既判力的作用,才能为既判力的理论研究指明正确的方向,使既判力制度正确运用于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  相似文献   

18.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知识产权的跨境流通,也导致涉外知识产权争议越发复杂与频发.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经常会产生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要妥善解决争议,特别是促进判决在相应国家的承认与执行,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加强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国际协同治理.但国际协同治理的进路艰难,且存在诸多困境.我国应该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国际协同治理的路径,寻求加入国际主流规则体系实现自身诉求,适当转变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互惠原则弥补条约层面的缺失,开展多层次的国际合作,探索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治理模式,引领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国际协同治理.  相似文献   

19.
自古以来,先受理原则一直对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起着积极作用。先受理原则及其例外源于罗马法的诉权与既判力理论。其后,大陆法系依据既判力发展出先受理原则的预期承认理论,英美法系依据国家主权把先受理原则与既判力相互独立。可见,各国致力于克服先受理原则的僵硬性强、容易导致恶意拖延等消极作用。我国目前不禁止未决诉讼,但肯定既判力理论,强调国家主权。因此,出于理论基础的契合,我国有采纳先受理原则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20.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是指判决在什么时间点上所确定的诉讼标的对后诉产生拘束力的问题。由于民事诉讼多采用"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民事判决既判力于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点产生效果。行政诉讼是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基于"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行政主体提供的证据原则上只能是作出行政行为前形成的证据,因此,行政判决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应当是行政行为生效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