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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时态逻辑模型检测是自动验证最重要的方法之一.近年来,模型检测技术与人工智能的结合,成为一个研究的热点.具体地,就是扩充或者修改模型检测的时态逻辑,使之能够刻画多agents系统的特征.交互时态逻辑(Alternating Time Temporal Logic),以下简称为ATL,是其中较为成功的框架.使用ATL,可以刻画多个agents的相互合作,即,agents通过相互合作保证计算系统进入预定的某个(些)状态.然而,agents之间的冲突,是现实计算系统的一个重要特征.文章基于ATL,扩充其为一种表达力更强的时态逻辑,称之为竞争交互时态逻辑(Competition Alternating Time Temporal Logic),简称为CATL.CATL的表达力,体现在它不仅可以刻画agents的合作,也能够刻画agents相互的竞争.而且,CATL的表达力并没有以提高计算复杂性为代价.  相似文献   

2.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哲学、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语言学等诸多领域的推动下,时态逻辑取得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区间时态逻辑、行为时态逻辑的创立以及时态逻辑与模态逻辑的结合。对这些新的发展进行研究,既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又具有重要的实际应用价值。  相似文献   

3.
文章基于系统功能语法,着重探讨时态的多重功能。研究认为,时态具有三重功能,即概念功能、人际功能和语篇功能。时态的概念功能包括经验功能和逻辑功能:前者是指时态可表达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经验;后者通过三种关系得以体现:依赖、并列和自主的关系。时态的人际功能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时态具有构建不同参与者之间人际关系的功能,后者是指时态可以形成表达情态意义的连续体。时态的语篇功能是指时态在语篇范围内构成了一条时态链,该时态链有动态和静态之分。   相似文献   

4.
决定论(Determinism)是关于事物因果性、必然性和规律性的哲学理论,在哲学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时态逻辑是研究包含时间因素的命题及推理的哲学逻辑的一个分支。本文从时态逻辑的角度对决定论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在时态逻辑中,如果真实的时间结构被归约为线性结构,那么所有的事件是决定的;如果真实的时间结构被归约为分支结构,那么并非所有的事件是决定的。  相似文献   

5.
英语时态的理解,尤其是表达,是提高口语表达能力的一个关键要素。对于母语中不用谓语动词的变化来体现其时态变化的学习者而言,能否完全理解各时态在句法意义上的深层次含义和表达时重读音节所蕴含的节奏含义并在实际运用中予以正确表达是理性化英语学习过程中的一个决定性标志。借助普通诗体学格律范式,我们能够在理解的基础上演绎出时态表达的动态节奏模式,并以此揭示出某种诗体学节奏模式与时态表达之间的隐性关系。  相似文献   

6.
"半费之讼"问题是一个涉及法律和逻辑的问题,该问题已经被讨论了上千年之久,但却始终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解答,在此笔者试图运用命题时态逻辑这一逻辑工具来分析这一问题,并试图说明"半费之讼"中并没有包含逻辑错误,当中所造成的矛盾和谬误主要是由"时态"的不一致所造成的。  相似文献   

7.
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中的一个分支,用模糊数学的命题逻辑和谓词逻辑,使计算机能构造出语句来表达知识和意思。人工智能的发展,使人们认识到人类的活动,无非是进行能量变换和信息交换,大大地推动了社会的前进,深化了人们对认识论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8.
哲学逻辑概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哲学逻辑包括模态逻辑、时态逻辑、多值逻辑、道义逻辑、直觉主义逻辑等。哲学逻辑是从扩充古典逻辑或修改古曲逻辑而来的一个逻辑分类。本文分别对这类逻辑进行了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伴随着人工智能产业的蓬勃发展,其应用和推广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挑战.在讨论人工智能对既有法律制度的挑战时,亟待厘清的重点体现在权利主体的责任承担、算法解释的权利内涵、政府监管模式的权利限度等方面.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遭遇到新兴权利扩张性与法治守成性之间的龃龉,由此而引发的权利泛化困惑与挑战使其面临着修辞与实践的两难诘问,亟需澄明其中的冗余要素、核心范畴和权利向度.借助CiteSpace和VOSviewer两种软件综合分析Web of Science数据库和CNKI数据库中以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为主题的中英文献并绘制科学知识图谱,旨在揭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领域的权利主体证成、权利表达逻辑、权利实现向度的分歧而引发的规制效能低下风险和权利泛化迷思.在此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探究人工智能法律规制领域中权利向度的标准化、类型化、精细化和场景化.  相似文献   

10.
人工智能研究实践中形成了符号主义、联结主义和行为主义三大流派.符号主义认为智能是基于逻辑规则的符号操作;联结主义认为智能是脑神经元构成的信息处理系统;行为主义认为智能是通过感知外界环境做出相应的行为.通过比较分析,发现三者的理论之间既有分歧也有相通点.从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关系而言,人工智能实实在在地延展了人类认知.从技术的悲观派与乐观派对比视角而言,对人工智能的技术悲观主义态度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仍略显过早,且在某种程度上会迟滞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从三大流派的特质差异性而言,各流派的融合发展是人工智能未来的发展趋势,唯有如此,人工智能才能在"身体—心智—世界"的交织关系中,实现对人类心智进行整体性关系框架的模拟.  相似文献   

11.
智能技术及其应用的迅猛发展,对以人类的主体性地位为根本存立前提的当代法律体系形成强烈冲击,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成为关键问题。目前,消极论和积极论处于相持阶段,加速了现行刑法理论体系的知识变革进程。“人造物”等不同程度的消极论,以现行刑事法律制度难以直接接纳及其所裹挟的潜在的刑事风险等为由,虽有其可取之处,但其逻辑机理正是过度释放人类中心主义的预设效应。完全按照人类中心的立场进行审视会得出无法调和的结论,也显示了智能技术应用的工具属性被深度放大之倾向,但上述消极事由不尽然合乎规制人工智能犯罪的现实需要,也与法律主体制度的演进规律不符,甚至会压制刑法主体的自主进化。“电子人”等不同形式的积极论,率先走出绝对的人类中心主义及其观念束缚,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人工智能与刑法的互动及其动向,更加契合了人工智能犯罪的发展动态。而意志自由、刑事责任能力、道德伦理规则、智能程度与智能主体类型、刑事责任的客观存在、算法的特殊地位与意义等既有的知识框架与新的要素累积,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在发展的刑法体系中实现衔接与契合。经由不真正完全背离刑法原理的认识扭转,亦供给了学理层面的支撑。而且,遵循功利主义的理路,以及在一...  相似文献   

12.
论人工智能的哲学意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哲学和科学技术的联系和区别是 ,它们都面对着同一个客观世界 ,但哲学是出于对人的理解和关怀 ,才去关心世界的。同样 ,哲学是出于对人类自身智能的关心而去关心人工智能的。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 ,人工智能的产生 ,是人类智能在实践中分化的产物 ,这一分化的意义在于人类智能将在人类智能和人工智能的矛盾运动中迅速而自觉地发展。但是要发挥好人工智能对人类智能的积极的推动作用 ,还需社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人类自身素质的全面提高  相似文献   

13.
司法人工智能分为常规型人工智能与专业型人工智能,前者是将通用领域已经发展成熟的人工智能直接移植至司法领域而无需专门的算法更新,主要目的是将审判人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因而其也无法介入审判的核心内容;后者是诸如量刑辅助系统等专门为司法领域开发的介入审判实质内容的人工智能,其是司法人工智能的核心。当前司法人工智能的实践现状是常规型人工智能因其有坚实基础而卓有成效,但极为重要的专业型人工智能的开发与使用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法学研究对专业型人工智能的研发理论供给不足,具体表现为"抽象有余而具象不足",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法学专业知识与人工智能技术知识没有深度融合,即"懂技术的不懂法律,懂法律的不懂技术"。宏观层面,在智能爆炸不可预期的时空背景下,生命2.0阶段(文化阶段)或弱人工智能时代仍是当下及可预见未来所长期处于的阶段,故作为"工具"的量刑人工智能仍应定位于辅助量刑而非决定量刑,且基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价值内涵,应更进一步地定位于规范性辅助而非参考性辅助,二者的区别是智能系统给出的阶段性量刑结论对法官的约束力大小。在微观层面,智能量刑系统的算法构建应以量刑逻辑主导算法逻辑为原则,以诸如量刑基准、不法刑等具有"共性"属性的阶段性量刑为作用领域而非其能力之外的终局性量刑结论(宣告刑);此外,为防止算法黑箱、算法歧视以及相关关系代替因果关系,须做到量刑人工智能的算法公开和阶段性量刑结论的可解释性。  相似文献   

14.
文章旨在对人工智能的技术本质进行分析,以回应为什么人类不会被人工智能取代的问题。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以“器官投影说”等技术哲学思想作为分析工具,回顾了人工智能技术的历程。发现在理论上,人工智能的研究加深了对人类智能的模仿的同时,更倾向于由机器与人类共建智能系统的解决方案;实践中,人机关系也从“分离”更多地走向“交融”。因此,人类除了能在本质层面上作为人工智能这种人工物所模仿的终极目的而存在,还能在个体层面上作为大的人工智能系统的行动者发挥智慧功能,人类不会被人工智能取代。   相似文献   

15.
作为引领和驱动未来世界颠覆性技术发展的人工智能,具有数据霸权、文化软实力和价值形塑等意识形态属性。人工智能广泛应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学习等实践中,在意识形态领域不可避免产生政治引领力下降、思想凝聚力弱化、道德指向力失落和法律规制力失效等风险问题。警惕技术拜物教以及资本逻辑操控下的意识形态风险,确立主流意识形态在智能技术应用中的话语权,建立智能推送与公共责任动态平衡的调节器、建构人工智能的道德“护城河”、筑牢人工智能的“法律网”,是有效应对人工智能意识形态风险、彰显技术优势的应然举措,也是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6.
人工智能时代的个人数据和信息支撑着人工智能系统的运行,个人信息在当下的重要性和具有的价值已不言而喻。个人信息的识别要素包括"可识别性"和"可固定性",人工智能领域的个人信息在此基础上呈现出不同形式,包括被"智能物"收集的个人信息和被智能系统分析得出的个人信息。而人工智能在不同情形中侵犯个人信息,其侵权主体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难以判定。"智造时代",人工智能严重威胁着个人信息的安全。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到来的同时,更应当对人工智能领域中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7.
基于人工智能与人工生命的智能群组动画技术,是通过程序算法创造出宏大场面中复杂丰富的群组活动影像。为了促进智能群组动画技术和艺术的快速发展,有效指导其在数字电影中的应用,提出从混沌与有序的观点去认识该技术的本质,采用案例分析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运用混沌原理、协同学原理等现代科学原理,以及马克思等人关于美学的理论,通过分析得出,智能群组动画影像表现为混沌与有序并存的混沌意象,表征着人类以自身需要为参数掌控世界的"建序"情结,彰显出人类摆脱必然束缚的自由意志。  相似文献   

18.
从历史上看,"黑客"迭代到"人工智能黑客",是伴随着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而产生的。现如今的"人工智能黑客"是人机交互体,既非人也非物,介于两者之间,它可以模仿人类、干扰人类认知,为达到设计者或决策者的目的对网络系统漏洞进行智能化侵入和破坏。"人工智能黑客"区别于传统"黑客"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可以依靠智能算法自主学习、寻找网络系统代码漏洞和加强分布式攻击。部分学者将人工智能技术划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三个阶段,甚至有学者建议从伦理上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赋权理由是强人工智能算法具有独立的"机器意思"表示能力,与人类有情感的联结。显然,这种赋权方式不仅违背"人本主义"原则的主体创新,而且现行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黑客"不属于任何一类主体,突兀地将法律主体的理性意思表示与人工智能算法指令的"机器意思"相等同,容易形成"人工智能黑客"行为在算法正义法律评价和民事法律行为构造上的困境,干扰我们对"人工智能黑客"本质的判断。溯本清源,应当以法律上权利义务构造标准去判断"人工智能黑客"的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本质上是自然人主体通过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利用网络媒介进行网络侵权或犯罪的行为。"人工智能黑客"的核心是通过计算机代码设置、大数据运算与机器自动化判断进行决策的一套机制。"人工智能黑客"在责任承担上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只具有特殊的"人格性工具"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的智能化攻击外在表现为算法程序的自动执行,但程序的设计和算法运行归属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人,也完全符合法律上间接侵权的调整范畴。对于"人工智能黑客"的侵权或犯罪行为,应当通过揭开"人工智能黑客"的"面纱",找到其背后隐藏的可规制法律主客体,利用"穿透"方式对"人工智能黑客"的非法行为进行伦理、技术和法律三个维度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9.
随着智慧社会的到来,人工智能体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智能水平不断提升,与之相关的犯罪问题逐渐走向理论和实践的焦点。人工智能体冲击着刑法教义学主体和客体相区分的二元结构,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探讨人工智能体的刑法地位应当改变混同分析主体性和能力性的思路,区分不法和责任两个层面进行研究。应基于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明确现阶段人工智能体仍然属于弱人工智能,因此其无法成为犯罪人或被害人,也无法具备责任能力或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人工智能体日益可能成为犯罪对象,与之相关的自然人和法人犯罪也应当受到重视。探讨人工智能相关的刑法问题应当立足于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与理论范式。  相似文献   

20.
福建崇武半岛惠安女奇特民俗考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活在福建东南沿海的惠安女向来吃苦耐劳、聪颖贤慧,其民俗亦奇特.尤其服饰"封建头、民主肚、节约衫、浪费裤"的特色在中国民族服饰文化中独树一帜,婚俗上至今沿袭"从一而终"的婚嫁观,又保持长住娘家的生活习俗.不过,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与生活方式的改变,惠安女的生活习俗尤其婚俗正在发生种种变化,如何保护惠安地区富有海洋民俗特色的优良的传统文化,需要人们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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