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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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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身心障碍的高龄人的数量急剧增长,而我国目前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对逐渐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如何加以监护,立法还是空白。因此,无论是出于对立法完善的考虑,还是出于对该群体的关怀,均应在将来民法典设计中充分重视对高龄人的保护,制定出包括因年龄增大而判断能力衰退的无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监护制度。首先,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计要针对老龄化社会的现实状况,纳入“维持生活正常化”和“对自我决定的尊重”的新的立法理念;其次,在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具体法规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在监护制度中扩大被监护成年人的对象范围,把需要帮助的老年人纳入到被监护人的范畴,并明确成年人监护的标准,细化监护的类型并确立监护监督人制度,从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2.
正制度内容在日本,社会保障体系和成年监护制度一并构成了日本成年人监护体系,具体体现为护理保险制度和成年监护制度,其中成年监护制度又包括三个子制度:监护登记制度、法定监护制度和任意临护制度。任意监护制度任意监护制度是按照"对自我决定的尊重"的人权理念要求,赋予被监护人一定程度的自由选择权,即自己选择在未来丧失行为能力由谁作为自己的监护人。任意监护制度主要由《任意监护合同法》、《日本民法典》、《家事审判法》、《家事审判规则法》规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设立了监护制度,构建了未成年人监护基本制度和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一些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未成年人权利优先的原则。一定意义上讲,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初步形成一定的体系,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些规定突显出它的不足,如:现行立法依赖亲属监护;缺乏行之有效的监护监督机制;监护监督制度几乎空白,等等。国外关于监护监督制度的规定较为完善,有可借鉴之处。基于此,考虑从建立对监护人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现行监护监督制度,包括设立监护监督人并明确监护监督人的职责,由民政部门作为行政监督机构,具体化监护监督措施,等等,以更好地维护未成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新近《民法总则(草案)》的出台并未撼动中国父权主义成年监护制度基础。女性主义理论认为,传统家父制监护忽略了被监护人的“女性化”事实,将被监护人排除在“理性人”范围之外,否认其存余的意思能力,以便对其进行“控制管理”。因此应将女性关怀伦理引入到成年监护改革中,设计更加合理、公正的“情境化”功能性意思能力评价方法,以“关怀”被监护人的理念矫正传统的父权主义监护措施,以支持型的决定模式取代传统的替代型决定模式,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自由意志及各项权益。  相似文献   

5.
随着日本高龄化社会的急剧演变,丧失或部分丧失判断能力的老年人不断增长,使其成为了各种恶意交易的鱼饵或者自身出现了财产管理困难等诸多问题.对此,日本对原来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调整和创新,建立了由第三人来补充丧失的判断能力,并且由该第三人进行财产管理、法律帮助等行为,来防止被监护人权利被侵害为内容的新成年监护制度.我国高龄化现象也很严峻,可我国对应的成年监护的法律已很陈旧,而且与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经验的日本现行法律的比较来看,这种落后的法律制度已经无法与急速演变的社会关系发展相适应,需要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性潮流的崭新的成年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6.
孙也龙 《创新》2015,(4):98-102
现行《精神卫生法》非自愿住院制度的构造包括主体要件和行为要件,又根据行为要件的两种类型,非自愿住院可分为监护人决定型和国家强制型。现行法所谓"严重精神障碍"并不能反映主体要件的实质,应改为自愿能力。为保障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应取消危险性标准作为监护人决定型非自愿住院的前提要件。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确定方式应包括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对于国家强制型非自愿住院的适用范围,一方面应纳入严重自残或自杀等严重伤害自身的情形,另一方面应对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做限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理性人理论、自主决定理论的分析,从法学、经济学、心理学的角度论证了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的根源。指出监护制度的设立与法学领域的理性人理论密不可分,行为经济学为心智障碍者行使自主决定权提供了理论依据;自我决定理论从内在动机的角度探讨了人类生命本源及生命意义,其亚理论从自主、胜任、联结的角度探讨了人类基本需要的满足对生命价值的重要性。为使心智障碍者获得有尊严的生活,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立法层面应明确心智障碍者不得自行从事的重大财产行为,在司法层面应废除概括式的限制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在社会层面应为心智障碍者融入社会创造更多条件。  相似文献   

8.
据民政部门统计,全国每年约有15万名流浪未成年人得到救助;而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一项抽样调查推算,流浪未成年人大约有100万~150万.在流浪未成年人这一群体中,大部分都是长期流浪在外,沾染恶习,甚至有些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亲权人与法定监护人无法对其进行正常的监护;还有一些是因为亲权人与法定监护人客观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如流浪儿童的父母双双入狱,或者一方入狱而另一方死亡.  相似文献   

9.
试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在立法体例、立法理念、具体制度设计上都具有历史阶段性特点,但经过二十多年的社会变迁已经不适应转型社会对成年监护的需求。我国应积极回应社会需求,以民法法典化视野和开放的姿态进行成年监护制度的体例协调、理念更新,并以加强公权力介入为切入点,进行具体制度构建,从而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一是认真做好孤儿对象认定。江苏省句容市民政局按照孤儿救助政策要求,根据孤儿个人申请,通过走访、座谈、上门调查等多种方式调查孤儿身份和形成孤儿因素,填写孤儿申请审批表,同时申请人必须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公安出具失踪证明。二是认真做好监护协议签定。为确保监护人把孤儿救助资金全部用于孤儿生活,该局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相似文献   

11.
刘志军  杨帅  王岩 《社会》2022,42(6):188-213
本文从生命历程视角出发,基于 2018 年“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数据,从累积留守时长、结束留守时长、留守阶段、留守时监护类型等维度分析了童年期留守经历对个体成年后主观幸福感的影响。 研究发现,留守经历对个体主观幸福感有长期负面影响,并具有“双重时间效应”:累积留守时间越长,对留守者成年后主观幸福感造成的负面冲击越大, 且留守者成年后主观幸福感并不会因结束留守时长的增加而回升; 留守经历对个体主观幸福感的负面影响呈现“初中留守<小学留守<学前留守”的逆向递增特点,即学前阶段是影响个体主观幸福感的“关键窗口”;无论是哪个阶段,单亲监护和祖辈监护都会对个体主观幸福感产生负面影响,且呈现“单亲监护>祖辈监护>双亲监护”的特点。  相似文献   

12.
郑宏  曹兴龙 《浙江学刊》2005,(2):151-152
信托是委托他人对财产进行经营管理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方式,法律应允许行为能力欠缺者通过各种方式设立信托以使财产保值、增值,具体事务通过他们的监护人来进行,同时明确监护双方在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相似文献   

13.
现有监护性质学说多数陷入语义分析学的窠臼,应透过具体的制度构成,在历史流变与社会的具体情境中,以相对稳定的法律架构为依托,以社会需求与功能满足为导向,予以恰当定性。现代监护是一种以救济自然人一般意思的形成与实现瑕疵为基本目的,而由特定范围内的第三人所承担的社会职务。  相似文献   

14.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在制度设计上的主要安排和直接载体,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性核心制度。本文以北京地区为视角,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失和不足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对制度上的健全和完善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15.
正问题一:孤儿的生活、学习及情感方面仍然存在缺憾。特别是农村散居孤儿较为明显。农村散居孤儿的监护人大至分为两类。一是叔(伯)。这些类监护人中,他们自己有子女,但一部分人却没有将孤儿与自己的子女同等对待,在生活、学习、情感上有一定程度的歧视。二是祖父母。这类监护人大多年岁过大,普遍文化水平偏低,有的甚至是文盲,与孤儿既有代沟隔阂,同时又存在监护的方式方法问题。建议:县乡村三级民政工作者  相似文献   

16.
冉逸 《社科纵横》2008,23(6):79-80
无论是监护权与亲权并存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监护权与亲权的民法立法体例,监护权无疑对保护未成年人有重要的作用.但其在保护未成年人的问题上也有不足,本文通过对监护制度的分析,指出现行监护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问题上的不足,提出自己的设想以求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   

17.
2014年9月27日,第九届全国救助管理站站长交流会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在长春召开。会议以"创新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为主题,旨在分享救助管理工作的创新做法,探讨救助管理工作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功能定位,交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有益经验,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推动工作创新发展。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会上提出,要积极应对救助管理工作面临的新要求新挑战,全力推动救助管理工作,倾力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要在现行制度框架下,逐步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  相似文献   

18.
中国现行法律规范对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监护问题的规定较为简陋和含混,特别是缺乏对离婚后父母双方尤其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规定。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是修正和完善相关规范的良好契机。各国对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模式主要有三种立法例,中国应当选择对子女的共同监护模式,同时"设置出口,出口审查"。民法典应当明确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共同监护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权利义务,除支付抚养费、探望子女外,还应当包括对子女基本事项的知情权以及同与子女共同生活方协商决定涉及子女的重大事务。在构建对子女共同监护权利义务的规则时,将子女与父母轮流居住的情况纳入考量。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以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震后孤儿安置研究项目为依托,通过对汶川震后632名孤儿的安置、救助、服务状况的跟踪研究,总结分析了对成都、都江堰、汶川、绵竹、什邡、德阳等灾区和大型安置点的民政干部、服务机构人员、社区工作者、老师、孤儿监护人和孤儿全面考察获得的第一手资料,探究了震后孤儿及其监护家庭的生存和社会支持体系现状...  相似文献   

20.
正安徽省蚌埠市民政局将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作为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以及时发现为突破口,以体制创新为目标,逐步形成了行政干预为主导,司法干预为保障的工作机制,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据统计,去年下半年至今,共办理监护变更82人,监护委托3人,其他监护干预120人。分工与联动协调统一试点工作开始不久,该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领导小组专门召开成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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