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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国强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颁行以后,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同志,就如何认识和处理继子女的法定继承有些不同看法。本文拟就上述问题,略陈管见。一、继子女和养子女的区别所谓继子女,是指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将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抚养教育并与自己发生亲子女间的法律关系,这种行为或事实叫收养。收养他人子女的人叫养父或养母;被收养人叫养子或养女。在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继子女不能既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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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湛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4):77-79
从保护儿童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收养条件立法应该在一定范围予以重构。具体需完善的有以下几个方面:放宽对被收养人限制;禁止无配偶者收养子女;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与儿童不应区别对待,严格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收养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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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的子女移民问题首先,要确定这个孩子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根据美国移民法,子女可以分为六类:1.婚生子女;2.夫妻结婚时尚未满18岁的继子女;3.非婚生子女但在18岁以前合法legitimated的子女;4.非婚生子女;5.16岁以前收养的子女;6.16岁以前收养的孤儿。根据有关法律,如果孩子出生时父母并没有合法结婚,然而当地法律承认父母/子女关系,如以前的中国承认一夫多妻制,从移民法角度来说,这个孩子依然可以随其父或其母移民。区别在于,如果是非婚生子女,孩子的生母为其申请移民,母亲只需证明母子关系即可。而孩子的父亲不但要证明父子关系,还要…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法律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实行单轨制,体现为身份关系严格要式登记主义以及单一的完全收养效力模式的设置。这可能导致现实中缺乏形式要件的事实亲子关系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收养关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拟制亲子关系完全取代自然血亲亲子关系,也与我国传统亲情伦理传统相悖。而亲子关系双轨制的实行,可以兼顾自然亲子关系与法定亲子关系,更有利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实现,也更加符合我国当今社会现状。建议通过增设身份占有制度与不完全收养制度来构建亲子关系双轨制,作为我国现行亲子制度的补充,以满足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之需。 相似文献
5.
刘运亚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4):19-22
我国《继承法》对继父母子关系的规定极为简略,以事实扶养关系的形成作为法律调整的前提。继父母子女身份的认定上应考虑生父母的"同居伙伴";继父母子女扶养关系的确认上应考虑扶养行为的质和量以及继父母的主观意志等因素;在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中应设定有限制的法定权利义务;法律应协调生父母、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以期对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法律理论和规定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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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厉害群体型收养病残弃儿的行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且未办理收养登记而属于违法收养,并由此导致"1.4火灾事故"发生,构成失火罪。社会公众、媒体和当地政府对袁厉害的违法行为给出正面道德评价,并给予其"爱心妈妈"称号,最终使袁厉害在刑事责任方面脱罪,且不承担行政责任。道德好评形成对袁厉害违法行为的不当支持,也助长了袁厉害违法群体收养行为不断持续,于是,也使当地民政部门在明知袁厉害违法群体收养行为的情况下,推责和脱责、渎职等情形都发生了,善德让被收养的病残弃儿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因此,必须正确划分道德好评与法律评价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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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卓荦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1)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夫妻关系一经确立,就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因生育子女而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结婚不仅是夫妇双方的私事,而且是涉及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的重要法律行为。所以,世界各 相似文献
12.
欧阳恩钱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3(1):38-43
父母责任,即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行为的民事责任。其以主观性价值--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与父母自由权,与客观性价值--损害填补与预防损害,两者的统一构成价值合理性;而价值合理性又必然要求合理的归责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将责任严格建立在父母违反事实存在的监督义务基础之上,在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行为客观存在并造成他人损害时,父母作为整体就自己的过失负责。我国现行立法、《草案》、及学者《建议稿》等理论学说强调对损害的填补,着眼于父母子女关系而采严格责任原则,合理性值得反思,逻辑上也存在矛盾,父母责任制度势必要求整体重构。 相似文献
13.
由于《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的规定较为抽象,法院在审理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房产纠纷案件时,对于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归属、“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界定标准以及父母抵押行为的效力认定路径存在争议,进而导致对于抵押行为效力的认定存在有效、无效及部分无效三种不同情形。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应厘清父母、未成年子女及交易相对人三方法律关系,并在未成年人利益与市场交易安全二者发生冲突时,作出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价值选择。为完善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房产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还应明晰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综合衡量未成年子女利益,以及适用无权代理路径规范父母抵押行为的效力认定,实现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管与代理效果的有机融贯,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和市场交易安全的价值衡平。 相似文献
14.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5):47-54
未成年子女财产系未成年子女通过无偿、有偿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合法财产。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受法律规定的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之限制,然这一限制属于一般性规则,适用时具有模糊性,法律应扩展对父母处分行为之限制,明确父母单独可实施的行为、父母应共同实施一方却独自实施处分行为的后果以及禁止父母实施的处分行为。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处分其财产,除法律禁止父母实施的处分行为外,对相对人均为有效;未成年子女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由父母向未成年子女承担损失赔偿等责任。 相似文献
15.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18-24
代孕一般是指一对夫妻因不能生育而委托另一名妇女怀孕生子。单身男子委托女方用针管注射方式怀孕,不存在被代孕的"她",不属于代孕,应定性为非代孕的自行人工授精生殖行为。该种行为对现行婚姻家庭关系构成严峻挑战,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当事人订立的所谓"代孕合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这不影响子女的非婚生法律地位,对于所涉及的亲子关系问题,应适用非婚生子女相关规定认定其父母子女关系。作为生母,女方对其所生子女有抚养义务和探望权。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表现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继承顺序设置不合理。为了继续发挥继承制度的家庭扶养职能,延缓遗产归公的行程,平衡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建议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的侄甥子女、伯、叔、姑、舅、姨、(外)曾祖父母以及堂表兄弟姐妹;并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由现在的两个增加为五个;继续保留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地位,将配偶列为非固定顺序继承人,保留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限制继子女的继承权。 相似文献
17.
邱波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6):56
临时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受到人身损害,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决定其采取请求工伤保险赔偿抑或民事侵
权赔偿两种救济途径。劳动法律关系的确立对劳动者的保护更为全面,而成立劳动法律关系往往需要多种实质条件,
这排除了大量游离于正常用工之外的临时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被侵权之责任认定问题尤为重要,被视为保护劳动
者的最后一道防线。用人单位对临时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消极不作为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是违
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若不作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民事法律关系在现实生
活中表现形式多样,增加了认识侵权之责的难度,探究临时工作人员被侵权之责任认定,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侵权
责任认识的统一。 相似文献
18.
试论亲权的义务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虹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1,13(3):22-25
亲权是一种基于父母子女身份而发生、专属于父母的一项法律权能.本文试图从亲权产生、发展变化的角度,从亲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从亲权制度的具体内容等方面阐述亲权的义务属性,目的在于使我国所建立的亲权制度,能够为营造民主、自由、平等的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并体现出<婚姻法>社会保障性、社会福利属性、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引导亲权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将个人意思自治的需求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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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法律行为是为他人施加利益的行为,其效力的发生无需受利人同意,这种效力被称为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民法典》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债务加入与债务免除三项制度中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规定。这三项利他法律行为可分为两种类型:合同利他行为与单方利他行为。对于涉他效力宜采取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即利他行为直接发生效力,但受利人得行使拒绝权使受利溯及以往的消灭。效力的撤销与变更可以按受利人是否表示接受该利益分别处理,即受利人接受前应该允许施利人变更、撤销;受利人表示接受后不得被任意变更、撤销,但施利人提前保留相应的权利以及构成法定撤销权时例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