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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董学立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137-142
物权法草案就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采扩张性的法律制度设计,此与我国传统民事立法关于留置权的特点及效力定位不相符合。“留置的权利”之概念的提出及其与留置权、抗辩权间相协调的制度安排,或许是保持我国传统留置权适用范围限缩性的一剂良方。 相似文献
2.
汪琴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4):37-41
商事代理留置权是商事代理人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利,具有保全商事代理人债权的功能。商事代理留置权是建立在商事留置权的基础上,以商事代理独立于民事代理制度为前提。它具有民事留置权的一般特征,其形成条件受制于商事代理的营业性特点。商事代理留置权有拒绝返还的抗辩、留置物的处分以及优先清偿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3.
论权利冲突及其配置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王肃元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
本文在对传统的权利承认→保护→实现理论进行反思后认为:权利具有冲突性,因此其能否真正为其主体所实现并不在于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在于行政、司法机关的配置。文章指出,对冲突权利进行配置时应遵循基本权利优先于非基本权利原则、利益衡量原则、衡平原则和公平限制原则。最后,文章就对冲突权利有权配置的主体问题做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论专利权的权利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邹琳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5(5):67-70
从英国制定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法开始,专利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应用。随着专利制度全球化体系的初步形成,专利权私权属性被确定。通过对专利权属性进行历史考察发现,专利权被视为纯粹的“私权”具有理论和认识上的缺陷。随着社会法的发展和“第三法域”概念的提出,专利权介于“私权”和“公权”之间的特殊属性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5.
6.
刘筠筠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2):93-97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越来越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平行进口问题越来越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但各国并没有就平行进口达成一致看法,有关的国际公约也采取回避的态度。 相似文献
7.
张红智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50-53
专利的显著特征之一,既是其“垄断性”。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就叫做《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但是,由于任何一项权利都具有相对性,因此,专利权,尤其在今天国际贸易的发展的背景下,其垄断性也必然要受到种种限制,以防止专利权人无限制控制已出售的商品,妨碍他人的生产与消费活动。而其主要权利限制方式即“权利穷竭”原则的运用。认真对专利权“权利穷竭”原则的界限界定问题加以研究,不仅具有学理上的探讨价值,而且在我国业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为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为TRIPS协议)已经对我国生效之际,认真研究有关国际条约的相关内容,把握国际相关领域的发展趋势,用以指导我国国际贸易、法律等相关领域的实践,也是极为必要的。 相似文献
8.
民用航空器留置权作为航空器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航立法却对其采取回避态度。从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存在基础来看,该项权利法律确认与规范构造的理由,包括外部国际条约的履约义务、内部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以及实践需求的规制回应。从规范构造的视角而言,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应当定性为特别民事留置权,债权人可以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民用航空器行使留置权,留置标的物可以为非债务人所有,但需要与债权存在相当的牵连关系。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实现,一方面需要将所有权人纳入程序当中,确保其知情权、处分权、代位清偿权得到实现,另一方面需要化解多项航空器权利的冲突,确立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的实现顺位,从而为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相关权利人提供全面与完善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鲁旸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5(3):88-89
本文针对越来越多出现的姓名商标,分析了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并提出了合理限制姓名商标权和有效保护姓名权两种措施. 相似文献
10.
专利权人获得专利之后专利权的经济利益能否实现,主要取决于专利权的利用情况。基于市场资源调节的功能,允许专利权人将专利权许可他人使用,有利于专利权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因此,专利权的许可对于实现专利的经济价值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也是普遍采用的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专利权的许可形态不同,对价方式也各异。 相似文献
11.
蒋进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0(5):82-85
现行《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如第六条第一款"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与本条第三款"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在法律适用方面容易产生歧义;又如将"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界定为职务发明,本身就不具合理性。因此笔者建议在第三次修订专利法之时,重新界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平衡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普遍认为,在权利与权利之间是可以明确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的,只要一个人能够正确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一般认为是不会侵犯他人的权利的,但是从法律经济学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权利具有相互性,所以权利与权利之间会产生冲突,肖像权与采风权之间也不例外。为解决肖像权与采风权之间的冲突,要对肖像权进行合理限制,基于以下五个方面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的肖像——依法强制使用肖像或为了肖像权人本人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出于新闻报道的目的而使用新闻价值人物的肖像;行使舆论监督权而使用他人肖像;基于科学研究或文化教育目的而在特殊场合使用他人肖像;其他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确有必要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相似文献
13.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和法律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晨旭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1):68-71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公民人身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必然与公民的另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发生冲突。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立法刻不容缓,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论高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及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姜雪丽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3(4):147-150
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学生诉高校不当处分案反映了高校在行使处分权时存在诸多问题,学生的受教育权容易受到高校不当处分地侵犯,两者之间的冲突加剧。结合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从高校处分权和学生受教育权入手,分析两者冲突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5.
谢光旗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8(1):270-282
发送侵权警告函是专利权人维权的常用方式,也可能成为一些专利权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理邦案"和"双环案"等案件反映,我国关于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规范供给不足,司法机关的裁判不一致。这不利于合理界分正当维权与滥用权利。根据权利类型理论,结合美国规制"专利蟑螂"滥用侵权警告函的立法与适用诺尔-本灵顿原则的司法实践,侵权警告函在性质上是专利权人的第二权利即救济权或者请愿权的内涵,不是专有权行使行为,更不是要约。它具有节省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减轻司法负担的作用。发送侵权警告函应恪守权利的边界,不得滥用权利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我国宜选择在权利不得滥用的路径下,在专利法中具体设定侵权警告函的主体、对象、内容、证据及形式要求,作为指引发函行为及判定其正当性的依据。警告函的发送主体限于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人、排他许可人(专利权人不行使权利时)、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警告的对象限于非法实施专利的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的制造者、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警告函的内容应包括专利权人名称、专利权人地址、警告事项、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服务或者技术侵犯涉案专利具体权利要求的具体事实。警告事项包括停止侵权、支付许可费,或者赔偿损失。警告函的证据应包括权属证据、侵权证据和损失证据(如果要求赔偿)。警告函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但不包括新闻媒体。专利法还应当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规定滥发侵权警告函的判定标准,即以侵权警告函在客观上是虚假的为第一要件,以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第二要件。所谓客观虚假包括:(1)所主张的专利无效;(2)被警告人没有侵犯所主张专利的任何权利要求;(3)发函人不是专利权利人或者其他有独立救济权的主体。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表现为:(1)在主张侵权前没有检查收函人的产品;(2)在主张侵权前没有寻求专家建议或意见;(3)没有对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主张侵权;(4)在主张侵权时有合理理由知道其专利是无效的;(5)谎称自己享有专利权;(6)其他故意或者极端疏忽、轻信的行为。除非具备以上二要件,发函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6.
专利自身的无形性是其寻求国际保护的内在动因。随着贸易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渐明显,国家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利益成为专利权国际保护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外在推动力。专利权国际保护主要依赖双边或多边条约,当然也包括统一专利权的区域性实践。以欧洲为视角,介绍欧洲专利一体化实践和欧亚专利保护体系的形成,并对欧洲统一专利权的区域性实践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17.
刘强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4):23-27
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技术开发完成后,作为其成果的发明创造产生的权利之一,也是保护技术权利人就其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保证。申请专利的权利指向的客体和开始终止的时间对讨论其归属有着重要影响。不同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不同,总的原则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就属于完成技术开发的人。独立开发的技术分别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各个民事主体开发技术和就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是平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在排他性问题上和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有本质不同。这种差异刺激着开发技术的人早日申请专利。在国际化背号下,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和转让发生了新的变化。如果充分利用同一发明创造在不同国家的申请专利的权利产生经济效益是所有开发技术的人应当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尹玲容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7(1):24-27
在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中,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是其主要表现形式。我国现行《商标法》协调二者冲突的条款过于倾向对在后商标权的保护,与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相符,实践中也易导致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不协调。完善商标法中的权利丧失制度,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权力从行政权变更为司法权,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9.
于淼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8):75-78
公众人物原则可以有效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个人隐私权的冲突。正确运用公众人物原则的前提是理清公众人物原则的基本内涵。公众人物原则的基本价值在于为新闻报道提供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标准,使媒体对公众人物的报道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保障公众人物必要的隐私权。在新闻实践中正确运用公众人物原则需要正确把握保护公众人物隐私的度,对不同的公众人物应予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