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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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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理论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是由许多子权利构成的权利体系 ,由于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权利客体的交叉重合、知识产权的分散立法模式等原因 ,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易于发生权利冲突。作为知识产权子权利之一种 ,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等其他在先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冲突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应当从在先权利与权利冲内涵入手 ,深入探讨有关知识产权的理论依据 ,寻求解决在先权利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2.
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的冲突是知识产权冲突的表现之一,我国目前对此冲突的处理,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和权利丧失原则两大原则。但是现行的冲突解决机制在利益平衡和利益实现上还存在不足,可通过规定著作财产权强制许可制度和商标优先权来解决。  相似文献   

3.
在注意力经济时代,名人形象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不仅客观存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其冲突的解决关系到形象权人、经营主体、消费者多方利益的平衡和良性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形象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现实原因在于经济利益之争,权利边界的模糊是内在原因,而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则是制度原因.解决形象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应赋予形象权独立权利地位,以划定权利边界;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坚持兼顾效益原则,适用知名度标准、特定对应关系的判定标准.  相似文献   

4.
由于智识的局限,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着可能导致未来专利权权利范围不适当的瑕疵,并因此涉及到专利权人与非权利人之间的利益配置;美国专利法就此设立了"权利重授"制度,为权利人提供授权后救济并确立了以"重新夺回"原则和"介入权"为主要内容的利益衡平机制."权利重授"制度对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利益平衡观念与对中国专利法的研究与实践均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在先权利的商标法保护在各国立法上有不同制度模式.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在先权利在我国新<商标法>中得到了保护.从立法来看,法律采取了在注册程序中保护、分散规定与概括规定的模式.在先权利包括在先标记性权利;人格权;在先域名权;其他知识产权等.其受保护的条件为标记的相同或近似性;关联性;混淆性.此外还考虑在先权利的保护期限和权利人的同意.  相似文献   

6.
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以权利冲突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权利冲突的实质是社会主体对有限资源的争夺,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利益的冲突。而现行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采取的是“非黑即白”的禁令救济方式,这忽视了冲突的利益协调,有悖于效益原则,不利于纠纷的根本解决。因此,应引入补偿法则,由善意一方对对方利益予以补偿,实现冲突权利的共存,寻求权利的调和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协调知识产权权利的冲突。  相似文献   

7.
权利冲突的实质是社会主体对有限资源的争夺,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利益的冲突。而现行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采取的是“非黑即白”的禁令救济方式,这忽视了冲突的利益协调,有悖于效益原则,不利于纠纷的根本解决。因此,应引入补偿法则,由善意一方对对方利益予以补偿,实现冲突权利的共存,寻求权利的调和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协调知识产权权利的冲突。  相似文献   

8.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的协调机制,应合理解决原住民与开发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原住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既包括精神权利,也包括经济权利,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者对其仅享有经济权利。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中的权利冲突解决机制,应以精神权利和在先权利优先为原则,并在立法、行政与司法层面上分别予以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9.
《欧共体条约》中对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影响的条约原则为货物自由流通原则以及竞争原则。对于货物自由流通原则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存在内在的冲突,欧洲法院通过一系列司法裁决确立了欧盟范围内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而反对权利的国际用尽原则。竞争原则是为了保护竞争.禁止权利人滥用其优势地位,并在权利人和共同市场的利益方面找到平衡点,欧盟成员国知识产权的行使都要受《欧共体条约》竞争原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10.
权利冲突问题在国内法上的重要性早已不言而喻,在国际法上权利冲突的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资源的有限性、各国际法主体都为自己的利益提出主张以及法律对权利边界规定的不清晰是造成冲突存在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些冲突,不但应当考虑应对国内法上的权利冲突时常用到的立法和司法的方式,国际法上别具特色的协商、调解等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以外的方式有时能够收到更好的效果.健康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为分析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提供了典型的例子.  相似文献   

11.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法理学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晓青 《南都学坛》2008,28(2):88-96
利益平衡既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也同样适用。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可以从法理学的角度加以认识:它是知识产权法中协调利益冲突的需要,是实现知识产权法中平等与正义价值的需要,是知识产权法平等正义价值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目标的需要,是实现知识产权法之公共利益目标的基础和保障。特别是,知识产权法本身存在着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而其本身作为保障私权的制度,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引入利益平衡原则。  相似文献   

12.
在“物必有体”的传统民法原则掩盖下 ,权利客体具有无体性的知识产权当然地被排除在物权范畴之外。然而 ,在将知识产品与物、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对比后可以发现 ,知识产品与物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知识产权从属性上讲与物权并无牛氐牾之处。因此 ,以是否“有体”作为划分物与权利标准的做法已经不合理了 ,而应以“纯粹客体性”和“实在性”取而代之。在此基础上 ,应当以知识产品为中心 ,参照物权体系构造一个大于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权体系 ,以加强对知识产品权的保护 ,完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13.
知识产权人拥有合法的垄断地位,法律已授予其排他的制造、销售、使用权。在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并不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反垄断法也不能否定知识产权人有权基于该项知识产权获得的排他的商业利益,但是知识产权不是授予一项违反反垄断法的特权。在新经济时代.由于网络效应的广泛存在,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尤其是存在互连、互通效应的行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极有可能会妨碍、限制甚至消除竞争,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时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就构成了违法,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人拥有合法的垄断地位,法律已授予其排他的制造、销售、使用权。在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并不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反垄断法也不能否定知识产权人有权基于该项知识产权获得的排他的商业利益,但是知识产权不是授予一项违反反垄断法的特权。在新经济时代,由于网络效应的广泛存在,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尤其是存在互连、互通效应的行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极有可能会妨碍、限制甚至消除竞争,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时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就构成了违法,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相似文献   

15.
市场优先原则是一种处理市场力量与国家干预关系的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国家对于经济活动的干预应当具有谦抑性。国家干预应当以市场失灵为界限和尺度。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由国家权力建构的特殊财产权。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过程中,应当以市场优先原则为指导,以便于知识产品的市场交易为原则界定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的行使中,应在最大程度上依靠市场的力量进行知识产权的权利分配。对于知识产权的限制,应当与市场失灵的规模与原因相适应。当国家力量干预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时,应基于更有效的判断。  相似文献   

16.
从产权理论出发,可以认识到财产权、知识产权的效益价值取向。这种动态效果与克服产权制度的外部性有关。就知识产权而言,通过对竞争的适度限制和对社会公众利用知识产品的保障,知识产权制可以克服消极的外部性。在实现知识产权的效益价值方面,利益平衡原则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利益平衡原则引领财产权的理想分配,保障了知识产权人的垄断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17.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含有专利权的产品上行使留置权时,当事人往往会主张留置权与留置物上存在之专利权产生权利冲突,阻碍留置权的行使.这一冲突的提出似乎使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协调机制更为复杂,文章从专利权性质及权利人商业利益的角度,利用实证的方法,对优先权与专利技术默示许可的理论进行分析与论证,否定了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与留置权权利冲突之存在.  相似文献   

18.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性开发利用——商品化是一种客观存在,目前处于无法可依的自发状态,出现各种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对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实施商品化权保护,使商品化行为有序进行,一方面可以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下避免或化解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可以最大化地释放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所蕴含的商业价值和文化价值,实现双赢.  相似文献   

19.
论网络版权之精神权利及其表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完整的网络版权,应是权利人因网络作品的传播而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各项版权及相关权利的总和,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就精神权利来说,作者在网络空间的精神权利既不是全新的重新加以设定只会遭遇更多的麻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墨守成规的结果不但影响网络产业的持续发展,还会导致整个网络版权使用制度的无序化.因此,网络环境下版权精神权利必须因网络技术和网络媒体的特点作出适时的调整,其中,发表权是指作品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公众首次进行传播,署名权的行使则更加注重程序法上的证据规则,而对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不可避免地遭受限制的同时更要维护版权人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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