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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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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自己所享有的股权既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这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日趋普遍,转让纠纷日益增多,且大多集中在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上.特殊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包括股权变动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公司资本责任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公司资本责任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隐名投资行为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等问题,同时进一步明晰以上几种特殊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认定.  相似文献   

2.
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外关系上是资合公司,在股东内部关系上则具有人合性。这种人合性不仅是合理区分公司组织特征、谋划商主体类型区分的标准,也是股东股权对外转让规则形成的重要根据。中国公司法一方面规定同意权来体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另一方面又以其他股东的强制购买制度来保障转让股东财产权的实现。这种构造不仅导致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界限模糊,也使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丧失意义。建议立法修正该款规定,在明确其他股东同意权的同时,以股东收买请求权制度替代其他股东的强制购买制度。  相似文献   

3.
股权表决权能的单独处分会减损其他股东的福利,资本多数决之下限制或者禁止股权转让的合约安排可能会侵害股东的退出权,进而减损股权市场对高管的制约力量,间接推高管理层滥权谋私的代理成小。在创设股权转让的法律结构时,必须任合约自由、资本多数决与降低代理成本之间求取妥当的平衡。法官应认定投票权转让行为无效,以保证投票权与剩余索取权匹配,并保持股东投票权之于高管的约束功能。章程概括性地禁止股权转让,阻塞了股东退出权,不利于遏制控股股东与高管潜在的滥权行为,当属无效。法官必须本着长期契约与短期契约、章程初始条款及修订条款的差异化视角,区分各类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约定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论公司法对若干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市场经济的视角看,当今的世界是公司的世界,当今的时代也是公司的时代,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其市场地位亦为十分显著。基于高度的信赖利益建立起来的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其除了可以参照适用股份公司的一些规定外,还需要有一套特有的规则体系予以规范。随着私权勃兴的口号兴起,人们亦更加关注其具体立法之外化,而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其背后之蕴意价值指向,则再次生动地阐释了私权至上的理论真谛,并且以管制与自治的博弈及由此所采取的放宽公司自治的倾向尤为显烈。其中,映射至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上,就集中体现在股权转让的特定规则上。鉴于此,本文主要是以新修订的公司法之条款为蓝本,沿着立法改进的路径,来展开讨论几种特定情形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5.
《求是学刊》2019,(5):108-116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之前学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的诸多争论作出了回应,但同时又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对优先购买权在司法解释新规的基础上重新认识。股权对外转让双重条件限制的结构仍然得到了坚持,但由于两种条件效果上的重合,有必要改为二选一的结构。侵犯优先购买权只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的不能履行而非无效,学界的主流观点得到了肯定,尽管并没有在条文中明示。对于转让股东"反悔权"的认可,实际上确认了优先购买权为请求权的性质,但从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来看,将其认定为形成权更为适当。  相似文献   

6.
贾锐 《社科纵横》2012,(5):59-60,68
公司股东诉讼从本质上说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但《公司法》对公司股东诉讼作了许多特别的规定,特别是新《公司法》对公司诉讼从法律实体、程序上都有了较大的突破。本文结合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法》的规定,从法律实务的视角,对公司股东诉讼中的诉讼主体、民事责任、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相关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7.
《求是学刊》2015,(4):103-108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物转让必须以消灭抵押权为前提超越了抵押权所具有的物权性;抵押权作为价值权只能对第三人课以不损害抵押物交换价值的不作为义务,而不能作用于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权人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其不对抵押物转让合同效力产生影响,乃抵押权追及效力是否存在的法定限制因素。抵押物转让合同应当然有效,否则,第三人不具备受让人身份而使其代为清偿仅具普通债的代为清偿属性。  相似文献   

8.
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调整了出质权利的范围,并严格区分质押合同的效力与权利质权的设立,但是,将基金份额出质的登记机构统一规定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实践做法不符,而有关股权出质登记的规定则有更多有待澄清之处。  相似文献   

9.
《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做出了许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规定 ,但由于对法定形式的法律性质和效力缺乏明确规定 ,引起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上的诸多不同理解和做法。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 ,补充规定“缺少法定书面形式的合同无效” ,修改第三十六条的“合同成立”为“合同有效” ,删除第四十四条关于批准、登记生效的规定 ,使我国合同形式的法律趋于完善成为必要。  相似文献   

10.
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金平  陈涛 《浙江学刊》2008,2(1):154-157
新<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义务用多个条文进行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对其中存在的瑕疵出资的相关法律问题、瑕疵出资的股东资格认定、瑕疵股权转让以及瑕疵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调整了可抵押财产的范围,建立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确立了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的设立相分离的原则,完善了对承租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对于抵押财产的转让,《物权法》的规定更有利于抵押权人。《物权法》还首次对抵押权的顺位作出了规定。关于抵押权的实现,《物权法》的规定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意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简化抵押权实现的程序,降低抵押权实现的成本。  相似文献   

12.
《求是学刊》2017,(4):69-76
强制性标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民法院一般依循"违反强制性标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路径展开司法续造。强制性标准不具备"法律属性",并且从技术、效果上讲,强制性标准不得也不能被拟制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能作为判断"强制性标准—合同效力"关系的媒介。应当将强制性标准归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其规范合同效力的应然路径应当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社会公共利益。当违反强制性标准且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无效。《民法总则》施行后强制性标准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应当通过《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条款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3.
《日本民事诉讼法》及《日本商法典》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保障可分为事前保障与事后救济两个面向。事前程序保障方面,由于未起诉的公司及股东为判决效力所及,股东有知悉诉讼系属及参与诉讼的权利。若当事人不愿作出诉讼告知时,法院可依职权作出诉讼通知。日本法的实践表明,课予诉讼当事人、公司作出诉讼告知或公告通知股东的义务,比法院职权通知效率更高。事后救济方面,日本法规定了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及诈害再审之诉,后者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保障较前两者更为有利。我国公司法与民诉法未来的实务及修法中,应规定原告股东对公司有诉讼告知的义务,而公司对股东有公告、通知的义务。且宜将诈害诉讼作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并保障诈害再审之诉在制度设计与机理功能上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相辅相成,彼此促进适用。  相似文献   

14.
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2010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予以确立和完善.但是,在立法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实践中的某些老问题似乎并未得到完全解决.在非法证据排除证明中,有些法官仍然要求辩方进行“严格证明”,却允许控方进行“自由证明”.对于控方证明方法的要求类似于严格证明,但对于辩方证明方法的规定则不甚明确.为了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有效力的发挥,应当正视那些易被利用的疏漏,对模糊的规定加以明确,对阙如的规定进行增补.  相似文献   

15.
我国《公司法》确认公司章程规定作为确定公司对外担保决议机关根据,本文意在探讨公司章程在规定缺位、规定禁止和规定和实际决定机关不一致等情形下,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力在全面地彰显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之情形,并就目前相关的理论进行归类分析,并据此探求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之应然态势。  相似文献   

16.
我国《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合同有效和生效作为两种不同的合同效力形态,至少存在两点区别:(1)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生效不仅包括合同有效要件,而且还应包括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或期限成就这一要件。(2)在具体内容上,合同有效,只产生保护效力和救济效力,不产生履行效力,其效力是不完整的;而合同生效,不仅产生保护效力和救济效力,而且产生履行效力,其效力是完整的。当然,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也有一定的关联,因为只有合同有效成立后才谈得上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对应于合同的未生效,合同生效是合同有效的下位概念。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繁荣发展,股票这一充分体现了现代文明的有价证券,逐渐为我国城乡居民所熟悉所了解,使城乡居民家庭共同财产的概念注入了新的内容。与此相适应,近年来一直居高难下的离婚案件中,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出现了家庭股票的分割问题。而这一问题又因为股票与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的不同性质,特别是股票自身的特殊性而成为当前审理离婚案件难度较大的新类型问题。探讨这一问题,无疑很有必要。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而本文所指家庭股票,即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家庭共同财产购置的,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义务的要式有价证券。它具有以下法律特  相似文献   

18.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无偿转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本质是财产性权利,可以依法转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兼资合性,使得其设计出特殊的股权转让制度,即持异议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但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前提条件,当股权无偿转让时,优先购买权会因无法克服的障碍而不能行使.本文探讨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无偿转让与优先购买权的关系,具体分析了股权因继承、赠与、夫妻财产中股权分割等产生的各种无偿转让的情形,建议立法对这几类情形的股权的无偿转让方式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9.
建设工程合同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要求对其规制符合意思自治和法治原则,应当将建设工程合同并入承揽合同.理性回归契约精神.私法自治和国家强制之间具有天然的鸿沟,国家强制主要体现为法律管制,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违反法律之强制性规定均不完全导致合同无效,其在立法和司法中均有大量例外,以最大限度地维持私法自治.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缔约方式、转分包、合同变更和转让、任意解除权、承包人留置权等制度,合同法均不应规定有别于一般承揽合同的特别限制.契约自由并不排斥政府对建设工程进行适当有效的管制,这些管制通常属于取缔性规定,而不属于效力性规定,应受行政法调整与合同的效力无关.  相似文献   

20.
乔骏 《学术交流》2006,(3):40-42
公司制度实现了社会资本的集中,为市场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基础。然而,公司制度也为很多经济犯罪活动所利用。我国《刑法》规定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中的一些规定与现实需要之间出现了背离。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缺陷缘于对公司制度的不成熟认识。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和公司法理念日趋成熟,立法机关对相关刑事立法进行修订已是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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