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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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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小平 《兰州学刊》2003,(3):150-151
提单是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运单据。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以及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等作用 ,对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买卖具有重要意义 ,受到国际经济界的普遍重视。提单的作用很大 ,产生的问题也很多 ,这就需要深入地探讨其法律性质 ,以正确使用提单 ,充分发挥其作用。  相似文献   

2.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上的仲裁条款有别于一般运输提单仲裁条款,它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承运人签发,具有单方性和区段性。由于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强制性多式联运法律规则,各国对提单上仲裁条款效力认识不一。通过对提单签发的不同主体与不同对象之间法律关系分析、提单与运输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冲突分析、提单仲裁管辖条款的效力分析,显示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仲裁条款效力与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性质相关,并受提单签发人和提单持有人所处的法律环境制约。当事人只有通过明晰仲裁条款来增加可预见性,减少交易风险。  相似文献   

3.
论提单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提单是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运单据。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以及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等作用。对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买卖都具有重要意义,受到国际经济界普遍重视。 票据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使用的全部凭证,狭义的票据一般指票据法所约束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提单属于广义的票据,不属于狭义的票据,这说明提单与票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提单具有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4.
论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身份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玉梅 《兰州学刊》2010,(5):123-125
无船承运人是从货运代理人中分化出来的一类航运主体,二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仅经营范围大致相似,而且业务流程也基本一致,更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司法实务中二者极难辨析。为此,我们应从合同性质、提单记载、具体业务类型和运作方式、收入取得方式、交易习惯等方面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5.
承运人行使提单批注权固然平衡了其凭提单记载交付货物义务的严格性,但一定程度上亦与托运人转卖货物以及信用证下的结汇利益形成冲突,从而酿成提单批注纠纷。既往理论研究对提单批注纠纷解决之道仅着眼于提单批注权行使条件法律标准确定方面。本文通过对提单批注权法律性质及其确定其行使条件的可行性分析,论证了传统理论研究思路是无法破解承、托双方利益冲突的僵局,只有另辟蹊径认可提单批注保函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才能有效缓解承运人因放弃提单批注而可能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压力与焦虑,对冲承运人的风险。故而,提单批注保函合法性才是制约、平衡承运人行使批注权尺度范围的良策。  相似文献   

6.
法律风险是企业多种经营风险中最被忽视的一种。为规避常见的法律风险,物流企业在物流经营中应采取如下防范对策:接受承揽合同订单应设担保;仓储合同中要谨防欺诈;承运人应确保仓要适货、船要适航,不可随意无单放货,不可擅自签发违法提单;货物保险责任起始时间应明确;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避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7.
刘继勇 《理论界》2006,(3):112-113
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因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要求凭单交货。但实务中无单放货却频频发生,导致纠纷不断。本文基于提单的物权效力探讨承运人对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并提出立法建议以完善凭单交货制度。  相似文献   

8.
海上货物运输法所设定的承运人责任体制往往是强制性的,不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自由协商予以变通或者背离。提单管辖权条款与仲裁条款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却可能减损承运人强制责任体制。尽管可能减轻承运人责任,但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将导致索赔人丧失充分救济,当事人意思自治应得到尊重。采用承运人强制责任限缩提单管辖权与仲裁条款仅适用在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阶段,可以通过否定提单中管辖权条款与仲裁条款效力的方式或者以违背公共政策为理由来进行。  相似文献   

9.
倒签提单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丽娜 《理论界》2006,(8):156-157
倒签提单是卖方为了向银行结汇而采取的一种欺诈行为。然而,对于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却存在众多观点:侵权性质说;违约性质说;竞合责任说;缔约过失说。笔者认为倒签提单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由于倒签提单是由承运人和托运人合谋为之,承、托双方均有过错,所以,他们对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0.
我国法律规定,旅客运输承运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对于其成立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合理限度却只做出了抽象规定。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成立必须以合理限度为根本适用准则,从义务内容、认定标准、义务主体等多个方面设定量化标准评价义务的合理限度。在责任承担上,则应遵循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客观化的前提下认定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国际贸易中,提单的签发在有关的海上运输中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行为.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包括提单上批注的内容、签发的份数和时间等.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和实际业务方面的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12.
预借、倒签提单是一种侵权行为,其本质在于掩盖托运人迟延交货的违约行为。这是两个相互牵连却又彼此独立的违法行为。预借、倒签提单纠纷所产生的损害事实并非全部由承运人的预借、倒签提单行为所致。为正确界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共同及各自的责任范围,有必要在预借、倒签提单纠纷中构建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合并诉讼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13.
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责任属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将提单“预措”给托运人以便其结汇的行为。倒签提单则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在提单上填发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部完毕日期的行为。近年来,我国各地海事法院和仲裁机构先后审理了若干起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纠纷案,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当数198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诉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预措提单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①该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预措提单属侵权行为,并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所受损失。但是,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  相似文献   

14.
马迁 《中州学刊》2005,(4):79-81
20世90年代出现的网络贸易在极大地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传统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大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而网络贸易合同的无纸性特征与该书面形式要求不相协调;电子提单仅表现为一组数据电文,它能否像纸面提单那样背书转让等.我国应修改<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赋予电子提单以合法地位;借鉴国际上的立法经验,逐步建立起我国单行的电子提单规则.  相似文献   

15.
论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而在实践中人们通常更多地关注托运人的责任,较少地关注承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是目前我国海事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探讨了海上运输危险货物的一般责任原则,并具体分析了承运人承运危险货物的特殊责任。  相似文献   

16.
提单是国际商事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单证之一,运输、贸易、结算等领域因之而紧密相连,但是提单也带来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其中,提单权利问题是关键所在,不仅关涉众多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影响到了运输、贸易、结算等领域的良性运转,对于提单权利的诸问题予以解答是文章的目的所在。文章主要从提单的社会功能作为接入点,去认知提单权利诸问题,澄清困惑,并对学界的诸多观点予以梳理。  相似文献   

17.
通过分析大陆法系的一般学说——"债务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结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界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及其责任的概念、性质和范围。从履行辅助人的角度出发,分析它与承运人、货方产生的不同责任,总结出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提供借鉴之处,也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与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权责相关的纠纷与争议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8.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得以有效进行以及仲裁裁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前提。提单是国际货物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重要的单证,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各国的理论与实务领域都存在颇多争议,我国海事海商界对此条款效力的争议也相当激烈。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涉及提单仲裁条款对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效力问题,租约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并入提单的问题,提单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问题等。本文结合国内外立法趋势及司法实践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  相似文献   

19.
张爱丽 《南方论刊》2007,(11):77-78
本文介绍了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责任的承担主体、期间、归责原则,重点分析了现有归责原则的不足、国际上在这方面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0.
当前,规制数字平台的需求日增,公共承运人理论是规制数字平台的可选进路之一。在梳理公共承运人理论历史衍变的基础上,需对其适用的可行性加以系统性考察。一方面,就公共承运人理论体系来说,“自我定位”理论、公共利益理论、垄断理论的不完备性使之难以有效适用于规制数字平台;另一方面,就数字平台而言,其公共性的来源和表现使之缺乏公共承运人理论的适用基础,而数字技术加持下的数字平台亦不符合“中立承运”的适用条件。公共承运人理论在尊重公共承运人权利行使自由的基础上应对其权利滥用行为予以适当限制,而未经全面考察地将公共承运人理论适用于规制数字平台,亦存在简化规制过程、扩张规制权力的潜在隐忧。因此,应审慎研判公共承运人理论,并从缓将其适用于规制数字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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