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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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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权益可作为民事权益受到侵权责任的保护,无论其被理解为民事权利抑或民事利益,对其侵权责任构成并不产生影响。由于个人信息中的部分内容同时也属于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的保护对象,个人信息权益和具体人格权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重叠保护。其中对于私密信息的保护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为最大程度化解立法上的冲突,应降低信息主体对过错要件的证明标准,而对于肖像、姓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则产生请求权竞合,信息主体可择一主张。个人信息侵害具备筛选受保护法益的功能,与损害有区分的必要。无论个人信息是否被非法利用,都可能产生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既有人身或财产权益的损害与个人信息权益自身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应当各自获得单独赔偿。  相似文献   

2.
谭冰涛 《兰州学刊》2006,2(7):186-187,16
质量侵权包括产品质量侵权、服务质量侵权及建筑质量侵权,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它是生产者或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中常见的情形。由于在先合同关系的存在,质量侵权会引发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本文从对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理论和法律规定出发,对于质量侵权中的责任竞合进行探究,并就不同的具体情形提出了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3.
陈晓卉 《理论界》2005,(9):87-88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过错、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特殊的共同侵权等。在数人侵权需要承担共同责任的情况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有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4.
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是现代社会特有的社会性权益侵害现象,其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上与传统共同侵权差异明显.客观说应成为现阶段我国环境共同便权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为兼顾侵权人和受害人利益的平衡,我国应构建以连带责任为主、其他责任方式为辅的环境共同侵权责任体系以及共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  相似文献   

5.
信用信息失真不仅对信息主体的预期产生负面影响,而且直接侵害信息主体的信息权益.个人信息的资源价值、个人信用的人格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双重属性是确立个人征信中信息失真民事法律责任时应当保护的法律权益.国外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立法都确立了责任规则.在个人征信中,信息失真既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又可能引起合同责任.这种法律责任以"过错"为必要,因征信活动的阶段和征信活动当事人的不同,具体的法律责任也各不相同.  相似文献   

6.
论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多元归责原则之确立基础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历史看,技术社会形态、法哲学理论和正义观念构成其确立基础。网络社会里,由于多种技术社会形态并存发展、行为主体与权利人关系多样化、侵害后果状态和归责事由多样化、价值需求和责任形式多样化发展等要求,要实现网络中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应当确立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的多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7.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增加的未来遭受不法侵害的风险不属于损害,但个人为了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应当赔偿的财产损失。因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害,既包括合理的维权成本与下游损害,也包括因侵权行为导致信息主体丧失了对个人信息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损失。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精神损害分为两类:一是同时侵害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二是单纯地因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而给自然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对于后一种损害,即便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也可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2款。在《国家赔偿法》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前,国家机关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我国多次发生大规模缺陷食品侵权事件,而近期发生的“三鹿”奶粉侵权事件,再一次给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敲响了警钟。缺陷食品侵权具有被侵害对象的广泛性、被侵害客体的双重性、侵权人的难确定性以及侵权行为的间接性等特殊性。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应理顺民事责任主体,建立合理的赔偿机制。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保险公司和广告代言人,是民事责任的主体,也是侵权事件中赔偿的主体。  相似文献   

9.
行为违法判断能够助力识别信息处理者之行为是否侵入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保护范围,对于权益侵害要件认定具有工具性价值。为保障该工具性价值发挥,应建立权益侵害要件双阶层认定机制,以行为规范与信息自决保障的关系为标准,类型化个人信息保护行为规范,确定违法违规行为与信息自决贬损之间的关联状态;个案中,法院需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利益权衡,即权衡信息主体人格尊严或人格自由是否因信息自决受到妨碍而遭受信息处理不合比例侵害。个人信息侵权证据偏在会引发信息主体就行为违法所涉侵权事实的证明障碍,行为违法对于主客观构成要件认定具有双重作用,就该事实的证明构成裁判证明评价重心并可能导致证明评价障碍。对此,应在立法框定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案下,根据案情在客观构成要件认定环节对高度可能的心证程度从低把握,减轻信息主体的证明负担。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法》中的能够得到损害赔偿救济的损害,必须具有不法性。这样的不法性可能来自损害是对特定权益侵害的结果,也可能是违反保护性法律规范的结果,也可能是法律秩序对相关的损害进行评价之后得出的非该当性的判断。《侵权责任法》虽然在构成要件上没有区分对绝对权的侵犯和对其他利益的侵犯,但在侵害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是否具有不法性问题上进行了区分。这可以成为建构中国侵权责任制度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  相似文献   

11.
关于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争论集中在物权请求权(或绝对权请求权)是否应当与侵权责任分离.一方面,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一项效力,从义务人的角度看,它并非仅是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因而物权请求权具有独立的必要;另一方面,为了给侵权责任法保护法益提供防御性保护及多元化救济,诸如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防御性责任应当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  相似文献   

12.
论过度医疗侵权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采用法解释学的方法,对过度医疗侵权责任进行探讨,认为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或超越疾病本身实际需要,故意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侵权行为.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成立需满足法定的责任构成要件.过度医疗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患者可选择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害知情同意权的侵权责任,或者承担过度医疗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3.
论父母监护缺位与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王秋香  欧阳晨 《学术论坛》2006,(10):137-140
由于父母监护缺位,农村留守儿童的受照顾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及发展权等权益遭到严重损害。要切实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使留守儿童群体能健康快乐地成长,父母应以儿童利益优先,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应加强经济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改变不合理的制度;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对儿童权益保障的系列法律,使儿童权益的保障依法进行。  相似文献   

14.
在侵权法保护路径之下,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是否应该以及如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面临正当性质疑、认定标准严格、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等困境,导致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难以获得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具有明显的人格属性,与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密切相关,因此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时,被侵权人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理论根基与实践需求。对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应该适度淡化“严重精神损害”的标准。在具体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面,应以个人信息主体的实际损害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主体)的实际获利为基本依据,并构建法定赔偿数额制度。  相似文献   

15.
关注和保护儿童权益早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律话题与问题。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与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问题长期被忽视,相关立法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侵害可以归纳为三大类: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权益的侵害。我国应加强对有子女公民的道德法制教育,重视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法律的司法保护,加强对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现象的社会监督,注重对特殊儿童群体的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16.
以一个因素作为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划分标准的"单纯构成要件说"、"归责原则说"、"一般条款说"和"责任主体说",均存在不足。而无论是非单纯构成要件说,还是多元化标准说,实质上都不过是上述学说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加,其都存在"多标准划分"的逻辑错误。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宜以证明责任的特殊性作为划分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标准,即凡是由权利人对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等侵权责任四个构成要件事实存在承担证明责任的侵权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凡其证明责任与这样证明责任不同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7.
环境侵权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环境侵权章和相关环境特别法共同加以规定,其中加害行为的构成,有过错要件和违法性要件两种不同理解路径.选择违法性路径解释能促进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精细化、协调《民法典》和环境特别法体系.违法性具有过错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并可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理论依据,应区分受侵害的权利和法益,结合污染行为和生态破坏行为分类及其权益保护来具体确定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运用结果违法判断违法性,适用于实质性污染行为和生态破坏行为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其他民事权益受侵害的情形则运用行为违法方法判断.行为违法的判断需要根据强制性标准、加害行为严重程度、作为义务的履行等因素综合衡量.  相似文献   

18.
几种特殊类型的行政侵权责任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侵权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 ,行为违法 (包括部分不当 )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深入研究行政侵权责任对于推进行政法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几类较为特殊的行政侵权责任 ,如抽象行政行为、共同执法行为、行政不作为、不当行政行为等的行政侵权责任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19.
农产品责任是指由于农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而由相关责任方进行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农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在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的非常抽象,导致农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诸多争议。将农产品责任界定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主是损害赔偿,承担主体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农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以无过错原则为主,特定主体和情形下适用过错原则。构成件方面为农产品存在缺陷、须有损害发生及损害与农产品缺陷间存在因果联系。  相似文献   

20.
缔约过失责任是不同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缔约中的故意侵权责任本身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范畴,缔约过失责任人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根本目的,而不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侵害相对人利益,缔约过失责任人的缔约过失既不是违约行为,也不是侵权行为,其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特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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