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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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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民事诉讼恶意调解之救济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规制恶意调解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议题之一。恶意调解包含一方恶意调解与双方恶意调解。调解不仅适用诉讼法的规定,也应受到民法法律行为规范的调整。调解书的效力有别于判决的既判力;判决再审的某些规定无法直接套用于调解书的再审。根据不同的瑕疵原因,可以赋予一方恶意调解的受害人的若干救济途径,而不宜仅限于再审。在双方恶意调解的情形,首先需要考量调解书对第三人是否发生效力以及发生何种效力,继而以调解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为基准分别确定案外人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2.
关于法院调解的既判力,各国家和地区立法不尽一致.法国和日本的立法肯定了法院调解的既判力,而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则作了否定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法院调解既判力的规定不明确.在学理上,对于法院调解的既判力有肯定说、否定说、限制说、部分既判力说和既判力限缩说五种不同的学说,其中部分既判力说是相对合理的观点,法院调解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但不能产生预决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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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是中华法系和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共同传统.诉讼与调解在存在基础、社会分工和运行机制上都是泾渭分明,并行不悖,而诉讼调解的程序混同则可能带来公权的失范和私权的失衡,破坏审判与调解的各自内在运行规律.因此,应当通过审判与调解程序分离的方式取消诉讼调解,在职能分工与程序衔接的基础上实现分工合作,通过裁判形成对纠纷解决程序利益的评估体系,影响当事人对程序利益的心理预期,促成调解,更促使当事人就彼此权利义务的协商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实体法设计的应然权利状态.  相似文献   

5.
所谓委托调解,是人民法院委托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第三人对争讼案件当事人所进行的调解,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以后才具有既判力.委托调解存在着授权的合法性问题.按照比较法的经验,受托方应由法院专门聘任的调解员充任,受托方权利义务的配置也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6.
公司瑕疵设立救济制度是各国公司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司法虽在2005年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但并未引入公司瑕疵设立救济制度。本文期待在对各国公司瑕疵设立救济制度研究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公司瑕疵设立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7.
执行和解制度是法院执行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但关于该项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学术界至今存在较大争议,文章以法院实际执行工作为视角,对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司法完善作了初步探讨,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属于诉讼行为,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属于诉讼契约。这样的理论定位可以解释执行和解协议与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之关系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开展工作,明确自身的定位和职能,从而完善执行和解这项制度,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8.
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一项非常有特色的制度,纵观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诉讼调解制度的影子随处可见。但是,我国现在的诉讼调解制度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制约着诉讼调解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为了解决这些阻碍我们前进的拦路石,众多学者纷纷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本文的目的在于对这些学者们的成果进行介绍。  相似文献   

9.
从民事诉讼目的的流变看我国诉讼调解的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同的民事诉讼目的决定了不同的民事审判模式,长期以来决定我国"调解型"民事审判模式的观念基础就是不同时期的民事诉讼目的."程序保障"和"保护当事人实体和程序利益"的现代民事诉讼目的,要求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结构性的变革.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将民事诉讼目的、诉讼调解和诉讼和解三者进行统合考虑,建议在取消调解原则的基础上,将诉讼调解与和解进行整合,并专章规定"调解与和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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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首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股东派生诉讼的理论基础、当事人的确定、前置条件、诉讼中的费用、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都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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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调解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一种审理活动 ,其源于新民主义革命时期。在一定的历史时期 ,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具有立法和适用价值。但是 ,在和平年代 ,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行全面法制化的今天 ,法院调解制度越来越成为损害诉讼公正和法院形象的绊石 ,因此 ,取消法院的调解制度而代之以诉讼和解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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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程序运作的结果加以利用,赋予民事调解符合基本法理的效力有利于实现调解制度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法院调解的效力既源于实体上的私权自治,也源于程序自身的运行过程。法院调解具有有别于判决书的形成力、羁束力和执行力。无论是从必要性根据还是从正当性根据而言,法院调解都不必或不应拥有既判力。对调解的救济由于合意的存在无需保留常规通道,但对实体上的无效或可以撤销以及程序上的严重违法之情形仍需提供特别救济的紧急出口。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解与法院调解及诉讼上和解均属于合意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在形式上或名称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容易混淆视听,应予以辨析区别。尽管民事诉讼和解属私法行为,并且在当前强调调解的司法语境下,和解存在的制度空间被极度挤压,但民事诉讼法还应对其加以规定。因为从保障当事人权利角度出发,应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现代民事诉讼程序也应保障当事人更多没有被纳入法律保护体系的利益需求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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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是近年来行政诉讼法学界热议的问题之一,正在酝酿中的行政诉讼法修改草案也有相关规定。学界就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启动者等基本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而行政诉讼调解中法官作用的发挥以及瑕疵救济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文章对这两个难点问题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16.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我国逐步确立了程序前移的诉讼调解制度改革思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正案采纳了这一思路,增加规定了先行调解和审前准备程序调解等制度。然而,当前相对分散的诉讼调解程序有"过渡制度"的性质,诉讼调解制度仍需进一步改革。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既定方向,把握调解与庭审之间必要的距离尺度,兼顾"调判结合"原则与调审分离理念的实质要求,在立案后、庭审前设置相对集中、统一的调解程序,成立立案、调解与诉讼准备中心,综合处理立案、调解和诉讼准备事务,是下一步改革诉讼调解制度的正确思路和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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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在离婚诉讼中是一个必经程序,但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的立法不够完善,应当在离婚诉讼中建立专门的离婚调解规则:规定离婚调解中的和解制度;对参与离婚调解案件的法官的综合能力应有具体要求,并特别注重对其法律工作以外的社会经验的培养;实行离婚调解和离婚判决的分离,加强我国离婚诉讼中调解的功能,最大限度保护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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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决议瑕疵所构建的内容—程序类型化框架无法对应股东会法定流程,无法破解司法实践困境,更容易导致对瑕疵决议所影响利益的忽略。常见情形有:未通知特定股东参会;伪造会议记录上的股东签名等。这些情形具有程序性瑕疵的外观和侵害股东权的实质,在适用现有的决议效力之诉时却会在瑕疵定性、诉由选择、法律适用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面临困境。德国公司法所采取的以瑕疵严重程度为区分的类型化方式以及英国公司法上的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极富借鉴价值。未来可以立足于公司决议之诉框架本身以及从更广泛的民商事救济来开展,如明确将侵权性瑕疵决议纳入到无效情形或决议不成立情形之中,优化损害救济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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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我国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实践肇始于“十一五”期间,并主要围绕事实查证、在线审理以及程序推进三个维度展开。尽管已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但相关制度仍然呈现出体系上的碎片化、立场上的实用主义以及路径上的“功能等值”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制度构建需要实现由规范的碎片化向整体化转变,覆盖刑事诉讼全流程并实现诉讼阶段的有机衔接。在此基础上,突出权利本位的立场,合理确定刑事案件在线审理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并根据刑事诉讼的特殊需求设定身份认证、在线示证、庭审质证等配套制度。最终,在成熟技术支撑下适当超越“功能等值”的路径,在特定案件审理中谨慎尝试相较于线下规则而言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刑事案件在线诉讼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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