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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当前网络经济背景下,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网络主播应运而生。然而,我国在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间劳动关系上存在立法局限,以致实践中对其认定出现司法分歧,学界对此也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争议焦点在于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事实上,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间能够析出从属性特征,但从属性较弱。研究结论:应当重新界定适合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平衡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降低传统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标准,实行分层保护;拓展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中部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适应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2.
目前关于实习生报酬税目问题的讨论并没有取得共识,该问题根源于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回溯工薪所得与劳务所得认定标准的立法谱系,说明判断劳动关系的本质在于人身从属性,不能将劳动合同等价为人身从属性。纯粹从有无劳动合同判断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劳动所得是否认定为工薪所得,在条文逻辑、主观目的和客观目的上均对实习报酬税目判断产生消极影响。针对劳务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的社会现实,需要我们借助法律解释技术,以目的解释、法律推定和设证推理等方式,严格依法认定劳务所得,并结合现有案例和法律法规明确人身从属性的判断标准。在难以判断时,从立法原意和社会效果出发,推定为工薪所得,从而更新实习报酬应税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3.
对提供劳动的一方来说,所处的用工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最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主要看劳动者是否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我国立法应当认可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互联网+”模式下企业与从业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认定除了“从属性”标准外,还应当确立更为细致的认定标准。在校大学生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以劳动者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4.
“劳动者”是一个法律身份,是指基于劳动契约,为获取劳动报酬,在雇主指示下提供具有人格从属性劳动的自然人。在“劳动者”的界定标准上,我国应采用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之复合标准。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判断上,应采取“默示契约说”。从在校大学生的主客观条件以及劳动法相关规定看,我国在校大学生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应属于劳动法保护对象。但对于具体从事勤工助学、打工、实习等实践活动的在校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以及他们与雇主之间究竟处于何种法律关系,则须依不同情况作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5.
在校大学生“劳动者”身份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者"是一个法律身份,是指基于劳动契约,为获取劳动报酬,在雇主指示下提供具有人格从属性劳动的自然人。在"劳动者"的界定标准上,我国应采用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之复合标准。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判断上,应采取"默示契约说"。从在校大学生的主客观条件以及劳动法相关规定看,我国在校大学生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应属于劳动法保护对象。但对于具体从事勤工助学、打工、实习等实践活动的在校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以及他们与雇主之间究竟处于何种法律关系,则须依不同情况作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6.
在算法技术与平台经济相得益彰共同推进数字经济向纵深方向发展的过程中,劳动关系日益呈现出微分化的演化趋势,使得以网约工为代表的新业态从业人员陷入了“身份不明确”的主体性危机与“权益保障难”的双重困境,不仅对传统的劳动从属基础性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且也日益凸显现行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现状。基于网约工群体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微分化趋势之系统理论分析,科学审视与证成微分化视阈下具有劳动从属性的网约工“第三类劳动者”之身份,并将“内在经济与人格从属程度的差距均以外在劳动量的差别为表现形式”这一从属性微分化之核心作为识别与判定标准,对具有不同强度从属性的“第三类劳动者”给予不同程度的劳动法倾斜保护,希冀能平衡平台经济有序发展与网约工劳动权益合法保障之间的关系,为健全和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体系提供符合数字经济内在运行规律的科学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7.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对平台的劳动关系治理提出了严峻挑战—如何界定平台与平台劳动者的关系?如何保护平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台如何承担平台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责任?文章梳理了平台经济中实际存在的多种用工方式和多元劳动关系;系统分析了平台劳动者在社会保障权、组织保护权、职业健康权和公平报酬权等方面的缺失;讨论了如何保护平台劳动者的以上权益,以及平台对不同类型平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此外,文章以典型的平台公司为案例,证明了互联网平台广泛存在着的多种用工方式和多元劳动关系,且相当部分平台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最后,文章提出了对我国互联网平台多元劳动关系的分类治理思路和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修订建议。  相似文献   

8.
数字技术的发展、远程劳动模式的出现使得劳动者得以从众多繁重的体力劳作中解脱出来,在工作中获得了更多的自由性和自主性。随着社会劳动观念的转变,劳动者也更加注重工作的自由和体面,劳动者似乎正朝着马克思所描述的“自由王国”迈进。同时,远程劳动也给现行劳动法律造成了适用上的龃龉,具体表现为远程劳动者人格从属性减弱造成的劳动关系认定困难、远程劳动工作场所不固定造成的工伤认定困难、现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未能涵盖远程劳动者面临的新型健康危机,以及信息技术模糊劳动者个人生活和工作之间的界限,劳动者处于随时可联络状态,雇主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等现象。因此,应从劳动关系角度出发,强调以雇主的营利性和劳动者的经济从属性角度确立远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重新界定远程劳动工伤认定原则,扩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并设立开放性条款、赋予劳动者“拒绝联系权”等措施以期在数字时代更全面地保护远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建立在对传统的雇佣关系加于公法干预上,这种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从属性,从属性构成了劳动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属性.然作为据以确立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与某种从属性的社会关系的可受保障性之间存有一个“空档”地带,故笔者认为应采取“从属性+可受保障性”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并提出实务中具体可以参酌判断从属性的要素内容,以适时地使劳动法的规范调整与社会现实的劳动法诉求相契合.  相似文献   

10.
企业未办理营业执照就进行生产,工人工作时受伤,本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然而,一些基层法院认为,双方形成了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应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过错相抵原则,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相比较,劳动关系具有产业性、劳动者的从属性、生产的组织性和期限的长期性等特征.通过对劳动关系内涵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正确处理案件,就不会错误地将本是劳动关系的案件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也不会将工伤案件按劳务关系处理.  相似文献   

11.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带有弱从属性、非长期性等特征的一种劳动关系。它在根本性质上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但又具有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的非标准性,这一特性使得构建在传统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劳动法律及其调整模式无法完全适应这一新型劳动关系。为使非标准劳动关系得到有效调整,应将其纳入传统劳动关系的主流调整框架中。但能够对传统劳动关系进行有效调整的集体劳动合同和个别劳动合同制度,在当前对非标准劳动关系却难以发挥其调整作用,因此应主要通过宏观层次来对非标准劳动关系加以调整。  相似文献   

12.
平台用工关系呈现出灵活自由等新特点,但本质上仍具备劳动从属性.对其进行法律界定,一方面应防止隐蔽性雇佣,对于已经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平台用工,认定成立标准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对于不具有连续性或稳定性的平台用工,应结合其用工特点和实践需求,分解并适用具体的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平台用工关系新特点难以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兼容,应探索建立专门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首先,应强制平台企业缴费参保,并按单确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等;其次,应构建以工作原因为核心的职业伤害认定标准,适当简化申报程序性事项;再次,应以发生事故时所在平台的历史实际收入为标准确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通过分级定额等方法控制基金支出部分的待遇水平.  相似文献   

13.
网约车作为新型的商业模式,其中一大问题是如何界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文章分析了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以及不同模式下的用工特点,指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具体适用及其困境,并比较分析了英美关于二者关系的司法案例,进而对我国认定二者成立何种法律关系进行反思,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泛化,要结合驾驶员具体用工特点并采用多元化的认定标准,将社会保险和劳动关系分立,以实现双方利益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4.
劳动者要求改变劳动从属性的诉求和行动是推动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转型的原动力,中国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并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而是我国特殊政治、经济制度的必然产物,劳工主体地位与主体意识的缺失决定了以"劳动三权"为核心的集体谈判很难成为我国劳资集体协商的制度安排。中国劳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构应当以全球正在实践和探索的"第三代"社会法为制度基础,充分发挥社会法的社会保护与社会促进的双重职能,坚持"工会代表制度"与"劳资双方制度性交流机制"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5.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虽已有法律规定和理论标准,但实践中有时仍难以对其作出明确区分,主要原因是,有时难以判断劳动者是否以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者的身份提供劳动.作者提出,应参照劳动者劳动岗位的性质、劳动稳定性,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者是用人单位内部成员.同时提出,为防止用人单位故意将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关系,逃避社会保险责任,应从立法上规定,劳务服务关系的主体双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6.
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最重要、最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一,与劳动者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也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党和政府始终高度关注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发展。在经济“新常态”下,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不仅需要在政府部门、工会、劳动者、用人单位积极参与下协商协调,更需要社会组织的协同参与,将劳动关系传统的三方协商关系演进为社会组织协同参与的四方关系,更好地为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相似文献   

17.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出区别于传统用工模式的新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不仅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广阔的就业机会,同时也带来工作性质和劳动关系的变化,以及与之相关的劳动方式的深刻变革。新就业形态的快速成长进一步加剧了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与现行劳动保障制度之间的矛盾。近年来,山东省为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予以扶持,但是依然在劳动关系识别与界定、数字政府建设、社会保障政策完善以及公共就业服务供给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需要以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改革为基础,依托数字政府的宏观调控与规范监管,建立市场、社会和平台组织等新就业形态的利益相关治理方相互作用的联动机制,打造健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18.
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解决劳动法问题的逻辑起点,因此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也应当遵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然而,我国现行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却呈现出封闭、复杂的特征,其中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伤损害救济中所遭遇的劳动关系认定瓶颈是这一特征的重要例证。劳动关系认定规则的缺陷直接造成劳动关系认定的困难,进而影响劳动纠纷的解决。因此,根据劳动法的立法目的重新厘清劳动关系的含义,推进劳动关系的理性扩张,是对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因劳动关系认定困难而引发的各种争议的有效制度回应。  相似文献   

19.
临时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受到人身损害,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决定其采取请求工伤保险赔偿抑或民事侵 权赔偿两种救济途径。劳动法律关系的确立对劳动者的保护更为全面,而成立劳动法律关系往往需要多种实质条件, 这排除了大量游离于正常用工之外的临时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被侵权之责任认定问题尤为重要,被视为保护劳动 者的最后一道防线。用人单位对临时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消极不作为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是违 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若不作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民事法律关系在现实生 活中表现形式多样,增加了认识侵权之责的难度,探究临时工作人员被侵权之责任认定,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侵权 责任认识的统一。  相似文献   

20.
近些年,以互联网专车为代表的"分享经济"在全球迅速发展。这一经济模式创造了从属性更加松散的就业模式,就业主体的工作独立性相对较高,也面临一定的就业风险。然而,传统的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为界分的劳动法调整路径难以很好地平衡分享经济的发展与就业主体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为此,现行劳动法有必要扩大传统的保护对象范围,在劳动者和劳务提供者之间增设具有经济依赖性的劳务提供者主体,并为其提供适当的类似劳动者的法律保护,从而为分享经济下的劳务提供者提供更为合理的保护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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